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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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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第四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七條第六款、第五十條第十一款以及第五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第二款b項、第四十一條第五款a及b項、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條第四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所規定的限額,按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的表的規定予以調整。
廢止三月二十九日第94/99/M號訓令。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 | 新訂限額(澳門幣) | |
第二十八條第二款b項** | ||
第四十一條第五款a項 | 23,600.00 | |
第四十一條第五款b項 | 71,000.00 | |
第四十七條第二款* | 最低限額 最高限額 |
262,500.00 875,000.00 |
第五十條第四款* | 最低限額 最高限額 |
210,000.00 700,000.00 |
第五十一條第一款 | 最低限額 | 3,600.00 |
最高限額 | 14,000.00 |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8/2007號行政命令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0/2015號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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