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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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15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第12/2001號法律第6/200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調整限額

調整經第12/2001號法律第6/200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規定的限額至澳門幣叁佰元。

第二條

廢止

廢止第48/2006號行政命令附件所載的表中有關本行政命令第一條所定限額的部分。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五月八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