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第12/2001號法律及第6/200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調整經第12/2001號法律及第6/200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規定的限額至澳門幣叁佰元。
廢止第48/2006號行政命令附件所載的表中有關本行政命令第一條所定限額的部分。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五月八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