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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在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增加一項,內容如下:
“f)因第三人作出的行為,經考慮受害人在有關行為作出前或作出時的行為,以及受害人與行為人之關係或受害人與行為人的活動圈子之關係,尤其是與有組織犯罪的關係後,證實純屬因受害人之個人原因而非工作原因所引致者,即使是在受害人從事職業活動時發生者亦然。”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一年八月六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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