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金融情報辦公室仍須執行第2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賦予的職責,故須將該項目組的運作期延長三年。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金融情報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一五年八月七日。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消費者委員會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965,148.50(澳門幣玖拾陸萬伍仟壹佰肆拾捌元伍角),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965,148.50 | |
總收入 | 965,148.50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7-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965,148.50 |
總開支 | 965,148.50 | ||
二零一二年三月一日於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主席:黃國勝——委員:姚汝祥、郭林、李萊德、王宗德、馮國康、林淑源、林日初、莫志偉、蕭婉儀
就與明信建築置業有限公司訂立執行「土地工務運輸局新大樓裝修工程(十二至十九樓)」的合同,已獲第34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64,966,987.00(澳門幣陸仟肆佰玖拾陸萬陸仟玖佰捌拾柒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4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0年 | $ 24,497,244.70 |
2011年 | $ 35,982,331.55 |
2012年 | $ 4,487,410.75 |
二、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5、次項目1.013.225.04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利源新基建聯合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新建青洲海關海上監察廳辦公樓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的合同,已獲第29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147/2009、166/2010及18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68,072,458.50(澳門幣陸仟捌佰零柒萬貳仟肆佰伍拾捌元伍角);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9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07年 | $ 20,421,737.00 |
2008年 | $ 9,916,782.10 |
2009年 | $ 16,683,122.00 |
2010年 | $ 13,714,882.60 |
2011年 | $ 5,776,667.95 |
2012年 | $ 1,559,266.85 |
二、二零零七年至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30、次項目2.020.115.02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南方建築置業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澳門科技大學之體育館建造承包工程」的合同,已獲第21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145/2009、324/2010及18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42,774,860.20(澳門幣壹億肆仟貳佰柒拾柒萬肆仟捌佰陸拾元貳角);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1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06年 | $ 68,000,000.00 |
2007年 | $ 61,001,706.70 |
2009年 | $ 11,084,880.70 |
2012年 | $ 2,688,272.80 |
二、二零零六年、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31、次項目7.020.209.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南方建築置業有限公司訂立執行「回歸公園停車場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的合同,已獲第29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245/2007、126/2008、151/2009、322/2010及21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70,699,780.00(澳門幣柒仟零陸拾玖萬玖仟柒佰捌拾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9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05年 | $ 36,444,519.40 |
2006年 | $ 13,196,393.60 |
2007年 | $ 16,677,282.20 |
2012年 | $ 4,381,584.80 |
二、二零零五年至二零零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32、次項目8.090.184.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環保與節能基金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9,549,110.04(澳門幣玖佰伍拾肆萬玖仟壹佰壹拾元零肆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9,549,110.04 | |
總收入 | 9,549,110.04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9-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9,549,110.04 |
總開支 | 9,549,110.04 | ||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六日於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張紹基——委員:山禮度;歐偉燊;李少容;陸麗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民航局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510,394.44(澳門幣貳佰伍拾壹萬零叁佰玖拾肆元肆角肆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2,510,394.44 | |
總收入 | 2,510,394.44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5-3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2,510,394.44 |
總開支 | 2,510,394.44 | ||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於民航局—行政委員會——主席:陳穎雄——正選委員:Pedro Miguel R. C. das Neves(財政局代表)及何曼秀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006號法律《澳門大學法律制度》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42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1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澳門大學人員通則》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六條修改如下:
工人及雜務人員的每周工作時數為四十二小時,其餘工作人員的每周工作時數為三十六小時。
一、報酬是指工作人員因提供工作而獲取作為回報的任何收入。
二、澳門大學人員的報酬須受對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所定出的年報酬上限所約束,但校長、副校長及講座教授的報酬除外。
三、僅以年資獎金、輪值津貼、家庭津貼、房屋津貼、膳食津貼、錯算補助、招待費、出席費及公幹費用名義收取的款項,以及擔任立法會議員或行政會委員職務而收取的款項,不包括在上款所定限額內。
一、 ......
二、 ......
三、在例外情況下,對於因職務的專業性或相關的技術要求,而難以從本地人力資源市場上按有關職位訂定的薪俸點招聘的人員,校長可給予較其相應職位薪俸點為高的薪俸點,但須受對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所定出的最高薪俸點所約束,並須經監督實體核准。
四、(原第三款)
一、本通則所規定的教學人員的職級包括:
(一)講座教授;
(二)特聘教授;
(三)教授;
(四)副教授;
(五)助理教授;
(六)講師;
(七)高級導師;
(八)導師。
二、特聘教授的總人數不得超過澳大教授、副教授及助理教授的總人數的特定百分比,而該百分比由校董會訂定並須經監督實體核准。
一、講座教授及特聘教授分別從相關領域具國際權威的傑出學者及具國際聲譽的傑出學者中聘任,兩者均能對澳大提升相關領域的發展作出貢獻。
二、......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四、 ......
(一) ......
(二) ......
(三) ......
五、......
(一) ......
(二) ......
六、 ......
七、 ......
一、講座教授及特聘教授的報酬須由校董會按國際院校人力資源市場及澳門的實際情況而訂定。
二、特聘教授的年報酬須受對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所定出的年報酬上限所約束。
三、(原第二款)
......
(一)特級行政主任;
(二)(原(一)項)
(三)(原(二)項)
(四)特級行政助理;
(五)(原(三)項)
(六)行政助理;
(七)特級文員;
(八)高級文員;
(九)文員;
(十)技術工人;
(十一)半技術工人;
(十二)雜務人員。
一、 ......
(一) ......
(二)文員:具高中畢業學歷;
(三)工人及雜務人員:具初中畢業學歷,或在特殊情況下具小學畢業學歷。
二、 ......
三、 ......
四、 ......
一、 ......
二、 ......
三、 ......
四、(原第五款)
五、(原第六款)
六、批准第三款所指晉階方式的建議,屬校長的專屬職權。
一、澳大校董會主席以及第五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一)、(四)、(六)及(七)項所指職位的據位人可指定行政及一般服務人員內的特級行政助理、高級行政助理及行政助理職級的工作人員擔任秘書職務。
二、 ......
三、 ......
四、 ......”
二、經第42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1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澳門大學人員通則》附件表一、表二及表三,分別由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表一、表二及表三所取代。
三、在不妨礙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的情況下,對於根據經第42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1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澳門大學人員通則》所聘用的工作人員,繼續適用原通則所規定的制度,直至有關合同終止之日止,但不影響隨後合同的續期適用原制度的情況。
四、以下工作人員可在本批示生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透過致校董會常設委員會的申請書,選擇適用經本批示及第42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1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澳門大學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制度,並由校董會常設委員會決定:
(一)根據經第31/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30/SAAEJ/99號批示核准的《澳門大學人事章程》聘用,但未有選擇適用經第42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1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澳門大學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制度的打字文員;
(二)根據經第31/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30/SAAEJ/99號批示核准的《澳門大學教學人員章程》聘用,但未有選擇適用經第42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1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澳門大學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制度的語言教師;
(三)根據經第31/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30/SAAEJ/99號批示核准的《澳門大學人事章程》聘用,但未有選擇適用經第42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1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澳門大學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制度的其他工作人員;
(四)經第31/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30/SAAEJ/99號批示核准的《澳門大學人事章程》生效之前聘用,但未有選擇適用該《澳門大學人事章程》或經第42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1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澳門大學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制度的行政文員;
(五)上款所指的工作人員。
五、上款(一)項及(二)項所指的工作人員,如選擇適用經本批示及第42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1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澳門大學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制度,其轉入按如下方式進行:
(一)打字文員轉入本批示附件表三中的文員職級,且納入與其原職階相對應的職階;
(二)I職級第五職階及II職級第四職階的語言教師,轉入本批示附件表二中的高級導師職級,且分別納入第五職階及第八職階。
六、第四款(三)項及(四)項所指的教學人員及行政人員,如選擇適用經本批示及第42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1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澳門大學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制度,其轉入按經第42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1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澳門大學人員通則》附件表二及表三中職務內容相同的職級內與其原薪俸點相對應的職階或沒有相對應時緊接的較高薪俸點的職階,分別根據經必要配合後的第八款及第九款的規定進行。
七、第四款(三)項及(四)項所指的行政人員,如選擇適用經本批示及第42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1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澳門大學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制度,但不能根據上款的規定轉入,其轉入按如下方式進行:
(一)第五職層內的首席行政文員及特級助理技術員轉入本批示附件表三中的特級文員職級,且納入比原薪俸點高三十點的職階;如沒有相對應者,則納入該職級結構內比原薪俸點至少高三十點且最相近薪俸點的職階;
(二)半熟練工人、熟練助理員及熟練工人轉入本批示附件表三中的半技術工人職級,且納入比原薪俸點高三十點的職階;如沒有相對應者,則納入該職級結構內比原薪俸點至少高三十點且最相近薪俸點的職階;
(三)如上項所指的工作人員具備擔任本批示附件表三中的技術工人職級的職務所需的工作經驗或專業資格,則轉入該職級,且納入比原薪俸點高三十點的職階;如沒有相對應者,則納入該職級結構內比原薪俸點至少高三十點且最相近薪俸點的職階;
(四)工人及助理員轉入本批示附件表三中的雜務人員職級,且納入比原薪俸點高二十點的職階;如沒有相對應者,則納入該職級結構內比原薪俸點至少高二十點且最相近薪俸點的職階;
(五)第四款(四)項所指的行政文員轉入本批示附件表三中的特級文員職級,且納入比原每月基本報酬所對應的薪俸點高十五點的職階;如沒有相對應者,則納入該職級結構內比原每月基本報酬所對應的薪俸點至少高十五點且最相近薪俸點的職階。
八、第四款(五)項所指的教學人員,如選擇適用經本批示及第42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1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澳門大學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制度,其轉入按如下方式進行:
(一)導師轉入本批示附件表二中的新的導師職級,且納入以下職階:
(1)第一職階、第二職階及第三職階者,納入第一職階;
(2)第四職階及第五職階者,納入第二職階。
(二)高級導師轉入本批示附件表二中的新的高級導師職級,且納入以下職階:
(1)第一職階及第二職階者,納入第一職階;
(2)第三職階者,納入第二職階;
(3)第四職階者,納入第三職階;
(4)第五職階者,納入第四職階;
(5)第六職階者,納入第五職階;
(6)第七職階者,納入第六職階;
(7)第八職階者,納入第七職階;
(8)第九職階者,納入第八職階。
(三)講師轉入本批示附件表二中的新的講師職級,且納入以下職階:
(1)第一職階及第二職階者,納入第一職階;
(2)第三職階者,納入第二職階;
(3)第四職階者,納入第三職階。
(四)助理教授及副教授分別轉入本批示附件表二中的新的助理教授及副教授職級,且納入比其原職階高兩個職階的職階;
(五)教授轉入本批示附件表二中的新的教授職級,且納入比其原職階高一個職階的職階。
九、第四款(五)項所指的行政人員,如選擇適用經本批示及第42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1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澳門大學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制度,其轉入按如下方式進行:
(一)工作人員按如下方式轉入本批示附件表三中的新的職級,且納入與其原職階相對應的職階:
(1)二等工人及二等助理員轉入新的雜務人員職級;
(2)一等工人及一等助理員轉入新的半技術工人職級;
(3)一等文員及秘書轉入新的文員職級;
(4)一等行政助理轉入新的行政助理職級;
(5)高級行政助理、行政主任及高級行政主任分別轉入新的高級行政助理、行政主任及高級行政主任職級。
(二)一等工人及一等助理員,如具備所需的技術資格或滿足有關職務要求,可轉入本批示附件表三中的技術工人職級,且納入與其按上項規定納入半技術工人職級的職階所獲薪俸點相對應的職階;
(三)高級文員及高級秘書轉入本批示附件表三中的新的高級文員職級,且納入以下職階:
(1)第一職階、第二職階及第三職階者,納入第一職階;
(2)第四職階、第五職階、第六職階、第七職階、第八職階、第九職階及第十職階者,分別納入第二職階、第三職階、第四職階、第五職階、第六職階、第七職階及第八職階。
(四)二等文員轉入本批示附件表三中的新的文員職級,且納入第一職階;
(五)二等行政助理轉入本批示附件表三中的新的行政助理職級,且納入第一職階。
十、如行政人員轉入的職級的入職學歷要求有所提高及入職薪俸點因該職級的新薪俸結構而有所提升,在本批示生效當日不具備進入該職級所要求的學歷的行政人員,如其在原職級服務滿五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平”的評語,則可申請轉入該職級。
十一、在原職級及職階內所提供的服務時間,為晉升及晉階的效力,計入所轉入職級的服務時間內。
十二、第四款(五)項所指的學術輔助部門主管職位、行政部門主管職位、學術輔助部門附屬單位主管職位及行政部門附屬單位主管職位的據位人,如選擇適用經本批示及第42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1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澳門大學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制度,將收取本批示附件表一所定的薪俸點,而相關工作人員的薪俸點調整追溯至二零零九年九月一日。
十三、如第四款及第十款所指的申請於本批示生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作出,則本批示所引致的薪俸點調整追溯至二零零九年九月一日;除上款所指職位,有關調整僅適用於每月基本報酬;工作人員有權收取一筆款項,其金額為工作人員轉入後的職級及職階的薪俸點與轉入前的職級及職階的薪俸點之差所對應的金額。
十四、廢止經第42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1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澳門大學人員通則》第九十一條第四款。
十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職位 | 薪俸點 |
學術輔助部門主管 | 850 |
行政部門主管 | 850 |
學術輔助部門附屬單位主管 | 770 |
行政部門附屬單位主管 | 770 |
職級 | 薪俸點 | ||||||||
職階 | |||||||||
1.º | 2.º | 3.º | 4.º | 5.º | 6.º | 7.º | 8.º | 9.º | |
教授 | 950 | 975 | 1000 | 1025 | 1050 | 1075 | 1100 | ||
副教授 | 800 | 825 | 850 | 875 | 900 | 925 | 950 | 975 | 1000 |
助理教授 | 650 | 675 | 700 | 725 | 750 | 775 | 800 | 825 | 850 |
講師 | 465 | 490 | 515 | 540 | 565 | 590 | 615 | 640 | 665 |
高級導師 | 465 | 490 | 515 | 540 | 565 | 590 | 615 | 640 | 665 |
導師 | 425 | 450 | 475 | 500 | 525 | 550 |
職級 | 薪俸點 | ||||||||||||||
職階 | |||||||||||||||
1.º | 2.º | 3.º | 4.º | 5.º | 6.º | 7.º | 8.º | 9.º | 10.º | 11.º | 12.º | 13.º | 14.º | 15.º | |
特級行政主任 | 695 | 715 | 735 | ||||||||||||
高級行政主任 | 570 | 590 | 610 | 630 | 650 | 670 | 690 | ||||||||
行政主任 | 440 | 460 | 480 | 500 | 520 | 540 | 560 | ||||||||
特級行政助理 | 470 | 485 | 500 | 515 | 530 | 545 | 560 | ||||||||
高級行政助理 | 370 | 385 | 400 | 415 | 430 | 445 | 460 | ||||||||
行政助理 | 270 | 285 | 300 | 315 | 330 | 345 | 360 | ||||||||
特級文員 | 340 | 350 | 360 | 370 | 380 | 390 | 400 | 410 | |||||||
高級文員 | 260 | 270 | 280 | 290 | 300 | 310 | 320 | 330 | |||||||
文員 | 200 | 210 | 220 | 230 | 240 | 250 | |||||||||
技術工人 | 160 | 170 | 180 | 190 | 200 | 210 | 220 | 230 | 240 | 250 | 260 | 270 | 280 | 290 | 300 |
半技術工人 | 130 | 140 | 150 | 160 | 170 | 180 | 190 | 200 | 210 | 220 | 230 | 240 | |||
雜務人員 | 100 | 110 | 120 | 130 | 140 | 150 | 160 | 170 | 180 | 190 | 200 | 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