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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48/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貸學金和補充援助申請人每月家庭人均收入的限額如下: *
家庭成員人數 | 每月人均收入的限額 |
1 | $14,200 |
2 | $13,200 |
3 | $12,300 |
4 | $11,000 |
5人或以上 | $10,300 |
二、貸學金及獎學金每月金額如下: *
國家及地區 | 每月發放金額 | |
中國 | 澳門 | $3,800 |
內地 | $3,800 | |
台灣 | $3,800 | |
香港 | $5,800 | |
其他國家和地區 | $5,800 |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6/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91/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50/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43/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40/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三、特別助學金每月金額相當於上款訂定的金額另加百分之二十。
四、受益人的啟程旅費和回程旅費等於或超過$2,000(澳門幣貳仟元)可申請啓程旅費津貼和回程旅費津貼。
五、啟程旅費津貼和回程旅費津貼的金額上限為$6,500(澳門幣陸仟伍佰元)。
六、受益人的住宿開支每年等於或超過$4,800(澳門幣肆仟捌佰元)可申請住宿津貼。
七、住宿津貼的金額上限為每月2,350元(澳門幣貳仟叁佰伍拾元)。*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91/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50/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43/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40/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八、廢止第26/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九、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一一/二零一二學年起實施。
二零一一年五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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