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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48/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大專助學金發放規章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91/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及第二款修訂如下:
“ 一、貸學金和補充援助申請人每月家庭人均收入的限額如下:
家庭成員人數 | 每月人均收入的限額 |
1 | $9,750 |
2 | $9,000 |
3 | $8,400 |
4 | $7,500 |
5人或以上 | $7,050 |
二、貸學金及獎學金每月金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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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一二/二零一三學年起實施。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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