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91/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48/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貸學金和補充援助申請人每月家庭人均收入的限額如下: *

家庭成員人數 每月人均收入的限額
1 $14,200
2 $13,200
3 $12,300
4 $11,000
5人或以上 $10,300

二、貸學金及獎學金每月金額如下: *

國家及地區 每月發放金額
中國 澳門 $3,800
內地 $3,800
台灣 $3,800
香港 $5,800
其他國家和地區 $5,800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6/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91/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50/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43/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40/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三、特別助學金每月金額相當於上款訂定的金額另加百分之二十。

四、受益人的啟程旅費和回程旅費等於或超過$2,000(澳門幣貳仟元)可申請啓程旅費津貼和回程旅費津貼。

五、啟程旅費津貼和回程旅費津貼的金額上限為$6,500(澳門幣陸仟伍佰元)。

六、受益人的住宿開支每年等於或超過$4,800(澳門幣肆仟捌佰元)可申請住宿津貼。

七、住宿津貼的金額上限為每月2,350元(澳門幣貳仟叁佰伍拾元)。*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91/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50/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43/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40/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八、廢止第26/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九、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一一/二零一二學年起實施。

二零一一年五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