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3/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9/2015

刊登日期:

2015.3.2

版數:

78

  • 修改第91/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相關法規 :
  • 第48/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核准大專助學金發放規章。
  • 第91/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訂定貸學金和補充援助申請人每月家庭人均收入的限額,貸學金、獎學金、特別助學金每月發放金額,以及旅費津貼及住宿津貼金額的上限。
  •  
    相關類別 :
  • 學校福利 - 高等教育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3/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48/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大專助學金發放規章》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50/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91/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款修訂如下:

    “ 一、貸學金和補充援助申請人每月家庭人均收入的限額如下:

    家庭成員人數 每月人均收入的限額
    1 $12,600
    2 $11,700
    3 $10,900
    4 $9,750
    5人或以上 $9,160

    二、貸學金及獎學金每月金額如下:

    國家及地區 每月發放金額
    中國 澳門 $3,500
    內地 $2,800
    台灣 $3,700
    香港 $5,600
    其他國家和地區 $5,600

    七、住宿津貼的金額上限為每月2,250元(澳門幣貳仟貳佰伍拾元)。”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一五/二零一六學校年度起實施。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44/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9/2015

    刊登日期:

    2015.3.2

    版數:

    79

    • 訂定二零一五/二零一六學年發放之大專助學金名額、津貼名額及由貸學金轉為獎學金的轉換名額。
    相關法規 :
  • 第62/94/M號法令 - 核准學生福利基金及社會暨教育援助之新制度──廢止五月十四日第17/90/M號及第18/90/M號法令。
  • 第48/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核准大專助學金發放規章。
  •  
    相關類別 :
  • 學校福利 - 高等教育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4/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號法令第十八條以及按照第48/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所核准的《大專助學金發放規章》第二十一條和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二零一五/二零一六學年發放之大專助學金名額如下:

    (一)貸學金:四千五百名;

    (二)獎學金:三百八十名;

    (三)特別助學金:二百五十名;

    (四)特殊助學金:三十五名。

    二、二零一五/二零一六學年發放之津貼名額如下:

    (一)住宿津貼:七百名;

    (二)旅費津貼:二百五十名。

    三、二零一五/二零一六學年由貸學金轉為獎學金的轉換名額定為五十名。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