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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7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5/2011

刊登日期:

2011.4.11

版數:

1090

  • 許可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 — 標誌性建築物建造工程 — 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大學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標誌性建築物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大學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標誌性建築物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5,086,080.00(澳門幣伍佰零捌萬陸仟零捌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3,390,720.00
    2012年 $ 1,695,360.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4、次項目3.021.158.10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7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5/2011

    刊登日期:

    2011.4.11

    版數:

    1090-1091

    • 許可訂立提供“輕軌一期C280分段 — 車廠 — 編製工程計劃”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50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7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  
    相關類別 :
  • 交通事務局 - 輕軌交通系統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栢誠(亞洲)有限公司提供「輕軌一期C280分段——車廠——編製工程計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栢誠(亞洲)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輕軌一期C280分段——車廠——編製工程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3,880,000.00(澳門幣壹仟叁佰捌拾捌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12,492,000.00
    2014年 $ 1,388,000.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7、次項目8.051.163.05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7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5/2011

    刊登日期:

    2011.4.11

    版數:

    1091-1092

    • 許可訂立提供“輕軌一期澳門C220分段 — 編製工程計劃”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輕軌交通系統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提供「輕軌一期澳門C220分段——編製工程計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輕軌一期澳門C220分段——編製工程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3,500,000.00(澳門幣壹仟叁佰伍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12,150,000.00
    2014年 $ 1,350,000.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4、次項目8.051.146.1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7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5/2011

    刊登日期:

    2011.4.11

    版數:

    1092

    • 修改第34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路氹城VR2大馬路、VU3.3大馬路[東段]和VU6.2大馬路建造工程”合同的開支分段支付。
    相關法規 :
  • 第34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訂立“路氹城VR2大馬路、VU3.3大馬路﹝東段﹞和VU6.2大馬路建造工程”的執行合同。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德發建業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路氹城VR2大馬路、VU3.3大馬路[東段]和VU6.2大馬路建造工程」的合同,已獲第34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10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55,662,070.00(澳門幣伍仟伍佰陸拾陸萬貳仟零柒拾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4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路氹城VR2大馬路、VU3.3大馬路[東段]和VU6.2大馬路建造工程」合同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05年 $ 33,999,996.00
    2006年 $ 12,847,336.75
    2007年 $ 7,872,406.70
    2011年 $ 942,330.55

    二、二零零五年、二零零六年及二零零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20、次項目8.090.182.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7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5/2011

    刊登日期:

    2011.4.11

    版數:

    1092-1094

    • 訂定適用於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十四條規定的家團的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以及租金的計算方式,並規定家團維持生計的開支。
    被廢止 :
  • 第17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適用於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十四條規定的家團的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以及租金的計算方式,並規定家團維持生計的開支金額。
  •  
    已更改 :
  • 第17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7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之表一及表二。
  • 第4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調整適用於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第二條(三)項及第十四條規定的家團的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和家團維持生計的開支。
  • 第16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 於經第170/2011號及第4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7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內增加第二款及第五款。
  •  
    廢止 :
  • 第249/98/M號訓令 - 調整求取分配社會房屋之所得限度及租金計算公式--廢止二月五日第20/96/M號訓令。
  • 第29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適用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規定的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
  •  
    相關法規 :
  • 第25/2009號行政法規 - 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
  •  
    相關類別 :
  • 社會房屋 - 房屋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7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7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第二條(三)項及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適用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第二條(三)項的規定,經濟狀況薄弱的家團的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分別不可超過以下表一及表二中所載金額:

    表一*

    家團之大小
    (成員數目)
    每月總收入
    (澳門幣)
    1 7,270
    2 11,370
    3 14,150
    4 15,940
    5 17,240
    6 20,370
    7或以上 21,670

    表二*

    家團之大小
    (成員數目)
    總資產淨值
    (澳門幣)
    1 157,040
    2 245,600
    3 305,640
    4 344,310
    5 372,390
    6 440,000
    7或以上 468,080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7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4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由社會保障基金發放予年滿六十五歲的受益人的養老金金額不被納入在上款所指的經濟狀況薄弱的家團的每月總收入的計算內。 *

    * 附加 - 請查閱:第16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為適用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第十四條的規定,租金計算按照下表計算: *

    應支付租金級別
    (Rd)
    公式 家團的每月總收入
    (Rn)
    第一級別(Rd1) Rd1n = Rn x 2.5% Rn等於或低於DSn
    第二級別(Rd2) Rd2n = DSn x 2.5% +(Rn - DSn)x 17.5% Rn高於DSn但等於或低於LRn
    第三級別(Rd3) Rd3n = DSn x 2.5% +(LRn - DSn)x 17.5% +(Rn - LRn)x 20% Rn高於LRn但等於或低於LRn一倍
    第四級別(Rd4) Rd4n = DSn x 2.5% +(LRn - DSn)x 17.5% + LRn x 20% +(Rn – 2 x LRn)x 22% Rn高於LRn一倍

    Rd為應支付租金級別;

    n為家團人數;

    Rn為n人家團每月總收入;

    LRn為本批示第一款表一所指的n人家團每月總收入上限;

    DSn為本批示第三款所指的n人家團維持生計的開支。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6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為適用上款的規定,家團維持生計的開支(DSn)金額為:* **

    家團之大小
    (成員數目)
    維持生計的開支
    (澳門幣)
    1 3,200
    2 5,920
    3 8,160
    4 9,920
    5 11,200
    6 12,480
    7或以上 13,760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6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五、為着計算租金的效力,當家團每月總收入低於上款所指的維持生計的開支金額時,則以該開支金額作為家團的每月總收入。*

    * 附加 - 請查閱:第16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六、倘房屋局不按照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第二十五條(二)項及(三)項的規定,在合同首次期限屆滿或所續期限屆滿時單方終止合同,則承租人須雙倍繳付按本批示第二款規定計算的租金。*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6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七、基於屬公共利益的例外情況,行政長官可部分或全部豁免繳付租金。*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6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八、廢止十二月二十一日第249/98/M號訓令第29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6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九、除第五款的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6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一一年四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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