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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透過第34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Empresa de Construção e Obras de Engenharia Tak Fat Kin Ip, Limitada訂立「路氹城VR2大馬路、VU3.3大馬路〔東段〕和VU6.2大馬路建造工程」之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34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55,662,070.00(澳門幣伍仟伍佰陸拾陸萬貳仟零柒拾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34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5年 | $ 33,999,996.00 |
2006年 | $ 12,847,336.75 |
2007年 | $ 8,814,737.25 |
二、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7、次項目8.090.182.01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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