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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十二日第31/99/M號法令第六條第九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公佈於本批示附件中的精神衛生委員會內部規章,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一、本規章訂定經七月十二日第31/99/M號法令設立及作為行政長官的諮詢機構的精神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的組織及運作規則。
二、對構成本規章的目的的事宜,補充適用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的規定。
一、委員會按自行決議的規定每月舉行一次平常會議,以及在主席主動召開或由最少三名委員要求下舉行特別會議。
二、議事日程由主席訂定,但不影響任何成員在會議日期前五個工作天前以書面提出將所指出的事宜列入議程。
三、委員會在多數成員出席下舉行會議,包括主席或其代任人在內,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
四、委員會得例外地決議讓第三人列席會議,但第三人沒有表決權。
五、委員會設有一名由主席指定的秘書,負責製作會議記錄及整體上負責處理行政事宜,該秘書須列席會議但無表決權。
委員會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長官為此目的以批示指定的成員代任。
一、委員會的工作具機密性。
二、委員會成員對執行工作時接觸到的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三、上款規定適用於秘書和任何其他按本規章的規定參與會議或委員會其他工作的人。
資料的管理和發放,尤其是在與其他機關或機構的聯繫上,以及與傳媒的聯繫上,由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負責,或由主席任命的一名或多名委員會成員負責。
當委員會認為為達致其目的或在行使其權限上屬必要,得決議聽取自然人或法人的意見,或邀請與精神衛生領域有關的專家或人士參與工作。
在不影響上述規定的情況下及在其權限範圍內,委員會得決議,組成內部工作小組,尤其是按照效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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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向「恆益建築置業有限公司」租賃澳門柏嘉街396至506號帝景苑地下“BLR/C”獨立單位及閣樓至一樓“ARS/L”、“AQ1”、“AR1”、“AY1”、“AZ1”、“BA1”、“BB1”、“BC1”、“BV1”、“BW1”、“BX1”、“BY1”、“BZ1”、“CV1”、“CW1”、“CX1”、“CY1”、“CZ1”、“L1”及“M1”共20個停車位予司法警察局使用,租賃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恆益建築置業有限公司」訂立澳門柏嘉街396至506號帝景苑地下“BLR/C”獨立單位及閣樓至一樓“ARS/L”、“AQ1”、“AR1”、“AY1”、“AZ1”、“BA1”、“BB1”、“BC1”、“BV1”、“BW1”、“BX1”、“BY1”、“BZ1”、“CV1”、“CW1”、“CX1”、“CY1”、“CZ1”、“L1”及“M1”共20個停車位的租賃合同,金額為$3,640,000.00(澳門幣叁佰陸拾肆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 840,000.00 |
2006年 | $ 1,680,000.00 |
2007年 | $ 1,120,000.00 |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二章「共用開支」內經濟分類「02.03.04.00資產租賃」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及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及二零零六年每一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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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向「濟生集團有限公司」租賃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至279號先進廣場地下“AR/C”至“ZR/C”、一樓“A1”、二樓“A2”、三樓“A3”獨立單位及地庫第1至64號停車位予勞工事務局使用,租賃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濟生集團有限公司」訂立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至279號先進廣場地下“AR/C”至“ZR/C”、一樓“A1”、二樓“A2”、三樓“A3”獨立單位及地庫第1至64號停車位的租賃合同,金額為$34,100,000.00(澳門幣叁仟肆佰壹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 4,400,000.00 |
2006年 | $ 6,600,000.00 |
2007年 | $ 6,600,000.00 |
2008年 | $ 6,600,000.00 |
2009年 | $ 6,600,000.00 |
2010年 | $ 3,300,000.00 |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二章「共用開支」內經濟分類「02.03.04.00資產租賃」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二零零七年、二零零八年、二零零九年及二零一零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至二零零九年每一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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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Empresa de Construção e Obras de Engenharia Tak Fat Kin Ip, Limitada執行「路氹城VR2大馬路、VU3.3大馬路〔東段〕和VU6.2大馬路建造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Empresa de Construção e Obras de Engenharia Tak Fat Kin Ip, Limitada訂立「路氹城VR2大馬路、VU3.3大馬路〔東段〕和VU6.2大馬路建造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55,662,070.00(澳門幣伍仟伍佰陸拾陸萬貳仟零柒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 34,000,000.00 |
2006年 | $ 21,662,070.00 |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4.00.00.09、次項目8.090.182.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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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天網資訊科技(澳門)有限公司供應「提昇光纖資訊網絡功能的設備(硬件)連安裝」的交貨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天網資訊科技(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昇光纖資訊網絡功能的設備(硬件)連安裝」的供應合同,金額為$748,000.00(澳門幣柒拾肆萬捌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 673,200.00 |
2006年 | $ 74,800.00 |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10.00.00.01、次項目2.010.009.27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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