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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就與豐怡建築材料製品有限公司訂立執行「路環石排灣石礦場土地平整工程」的合同,已獲第13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98,800,000.00(澳門幣玖仟捌佰捌拾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3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0年 | $ 68,468,400.00 |
2011年 | $ 19,990,014.30 |
2012年 | $ 10,341,585.70 |
二、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10、次項目8.090.292.02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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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就與興澳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公共下水道網絡地理資訊系統開發」服務的合同,已獲第34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2,210,000.00(澳門幣貳佰貳拾壹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4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0年 | $ 773,500.00 |
2011年 | $ 552,500.00 |
2012年 | $ 884,000.00 |
二、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4、次項目8.090.304.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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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中鐵(澳門)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氹仔成都街地下停車場及公園建造工程」的合同,已獲第25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441,345,621.10(澳門幣肆億肆仟壹佰叁拾肆萬伍仟陸佰貳拾壹元壹角);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5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09年 | $ 120,000,000.00 |
2010年 | $ 142,136,331.50 |
2011年 | $ 149,687,065.10 |
2012年 | $ 29,522,224.50 |
二、二零零九年至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6、次項目8.090.226.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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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CONSULASIA — 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訂立編製「氹仔成都街地下停車場及公園之圖則」的合同,已獲第38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102/2008、119/2009、325/2010及20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6,500,000.00(澳門幣陸佰伍拾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8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07年 | $ 3,575,000.00 |
2008年 | $ 2,275,000.00 |
2009年 | $ 86,666.80 |
2010年 | $ 260,000.40 |
2011年 | $ 260,000.40 |
2012年 | $ 43,332.40 |
二、二零零七年至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6、次項目8.090.226.02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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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氹仔成都街地下停車場及公園建造工程之監察」服務的合同,已獲第37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6,955,200.00(澳門幣陸佰玖拾伍萬伍仟貳佰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7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09年 | $ 816,000.00 |
2010年 | $ 2,760,000.00 |
2011年 | $ 3,072,000.00 |
2012年 | $ 307,200.00 |
二、二零零九年至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6、次項目8.090.226.04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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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澳門大學訂立提供「氹仔成都街地下停車場及公園建造工程之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已獲第35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4,115,158.00(澳門幣肆佰壹拾壹萬伍仟壹佰伍拾捌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5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09年 | $ 567,608.00 |
2010年 | $ 1,702,824.00 |
2011年 | $ 1,702,824.00 |
2012年 | $ 141,902.00 |
二、二零零九年至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6、次項目8.090.226.05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已更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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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敏達——得寶——通利合作經營體執行「路環——九澳隧道——南戶外路段(第1區)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敏達——得寶——通利合作經營體訂立執行「路環——九澳隧道——南戶外路段(第1區)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128,423,160.00(澳門幣壹億貳仟捌佰肆拾貳萬叁仟壹佰陸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 53,000,000.00 |
2013年 | $ 70,000,000.00 |
2014年 | $ 5,423,160.00 |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14、次項目8.051.198.07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廉政公署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0,386,826.50(澳門幣貳仟零叁拾捌萬陸仟捌佰貳拾陸元伍角),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20,386,826.50 | |
總收入 | 20,386,826.50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1-02-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20,386,826.50 |
總開支 | 20,386,826.50 | ||
二零一二年三月六日於廉政公署——廉政專員:馮文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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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二年六月十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濠江中學創校八十周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一元五角 | 200,000枚 |
二元五角 | 200,000枚 |
三元五角 | 200,000枚 |
四元 | 200,000枚 |
含面額十元郵票之小型張 | 200,000枚 |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五萬張小版張,其中一萬二千五百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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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奧的斯電梯(香港)有限公司「供應氹仔輕軌站升降機及扶手電梯」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奧的斯電梯(香港)有限公司訂立「供應氹仔輕軌站升降機及扶手電梯」的合同,金額為$79,800,242.00(澳門幣柒仟玖佰捌拾萬零貳佰肆拾貳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 7,980,000.00 |
2013年 | $ 31,900,000.00 |
2014年 | $ 31,900,000.00 |
2015年 | $ 8,020,242.00 |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3、次項目8.051.200.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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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居屋貸款優惠基金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 $2,482,086.81(澳門幣貳佰肆拾捌萬貳仟零捌拾陸元捌角壹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2,482,086.81 | |
總收入 | 2,482,086.81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6-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2,482,086.81 |
總開支 | 2,482,086.81 | ||
二零一二年三月七日於郵政儲金局行政委員會——劉惠明,趙鎮昌,溫美蓮,李貝濤
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法務公庫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 $210,908,416.14(澳門幣貳億壹仟零玖拾萬捌仟肆佰壹拾陸元壹角肆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210,908,416.14 | |
總收入 | 210,908,416.14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1-02-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210,908,416.14 |
總開支 | 210,908,416.14 | ||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法務公庫——行政委員會——主席:張永春,委員:甄倩敏,李勝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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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
私營機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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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泛亞(澳門)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澳門科技大學地段新建一幅足球場、一組田徑跑道及室內體育館之圖則設計及技術支援」服務的合同,已獲第338/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358/2005及22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3,140,000.00(澳門幣壹仟叁佰壹拾肆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38/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04年 | $ 10,512,000.00 |
2005年 | $ 1,971,000.00 |
2012年 | $ 657,000.00 |
二、二零零四年及二零零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1、次項目7.020.167.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消防局福利會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368,412.77(澳門幣叁拾陸萬捌仟肆佰壹拾貳元柒角柒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368,412.77 | |
總收入 | 368,412.77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5-02-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368,412.77 |
總開支 | 368,412.77 | ||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消防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消防總監 馬耀榮——副主席:副消防總監 余頌顯——第一秘書:消防總長 蔡惠濠——第二秘書:一等消防區長 黃勁松——委員:財政局代表 何燕梅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12號行政法規《二零一二年度醫療補貼計劃》第五條第五款及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醫療券可在醫療券自助列印機列印取得。
二、根據第15/2012號行政法規《二零一二年度醫療補貼計劃》第五條第六款的規定將醫療券移轉予受益人的配偶、第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卑親屬,須簽署移轉聲明書和將之交予被背書人。
三、向受益人提供的醫療服務,由使用者在醫療券上簽署確認。
四、如支付予私人衛生單位的金額低於醫療券的面值,受益人不得要求返還差額。
五、參與計劃的私人衛生單位每月須將經使用的醫療券送交衛生局核實和處理給付。
六、衛生局須自醫療券經核實後翌月三十日前就醫療券作出結算。
七、所有關於醫療券給付的工作最遲須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
八、醫療券的有效期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且不得重新轉為有效。
九、核准醫療券的式樣,該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十、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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