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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Consulasia – 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提供「輕軌一期路氹C260分段——編製工程計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Consulasia – 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訂立提供「輕軌一期路氹C260分段——編製工程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6,900,000.00(澳門幣陸佰玖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 2,415,000.00 |
2011年 | $ 3,795,000.00 |
2014年 | $ 690,000.0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5、次項目8.051.146.10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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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科達有限公司「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牙科治療椅」,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科達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牙科治療椅」的合同,金額為$3,223,200.00(澳門幣叁佰貳拾貳萬叁仟貳佰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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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耀記行(澳門)有限公司提供「三橋後備航道開挖疏濬及應急打撈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耀記行(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三橋後備航道開挖疏濬及應急打撈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2,476,288.80(澳門幣貳仟貳佰肆拾柒萬陸仟貳佰捌拾捌元捌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 12,186,676.30 |
2011年 | $ 10,289,612.5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3、次項目8.052.045.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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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判給P&T Architects and Engineers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編製的「石排灣多功能停車場建造計劃」費用的分段支付,已獲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10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由原來的$3,300,000.00(澳門幣叁佰叁拾萬元整)減少為$1,650,000.00(澳門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10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7年 | $ 330,000.00 |
2010年 | $ 1,320,000.0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36、次項目8.090.234.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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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提供「輕軌一期路氹C270分段——編製工程計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輕軌一期路氹C270分段——編製工程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7,025,000.00(澳門幣柒佰零貳萬伍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 2,458,750.00 |
2011年 | $ 3,863,750.00 |
2014年 | $ 702,500.0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5、次項目8.051.146.1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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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新福港——權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仁伯爵醫院第一期擴建工程——輔助設施及急診部」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福港——權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仁伯爵醫院第一期擴建工程——輔助設施及急診部」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38,000,000.00(澳門幣貳億叁 仟捌佰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 79,000,000.00 |
2011年 | $ 84,000,000.00 |
2012年 | $ 75,000,000.0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6、次項目4.021.061.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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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為進一步完善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並鑑於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第三條及第四條的規定,有需要對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澳門原有法律進行清理及適應化處理。
二、法律清理及適應化工作包括以下項目:
(一)對1976年至1999年12月19日期間頒佈的法律及法令的生效狀況進行分析及整理;
(二)按照《回歸法》的規定,對1976年至1999年12月19日期間頒佈、目前仍然生效的法律及法令進行適應化處理,並提出立法建議;
(三)對1976年至1999年12月19日期間頒佈、目前仍然生效的有關法律及法令的中、葡文本翻譯上的不準確之處進行核實,並提出修訂建議。
三、上述法律清理及適應化工作應於2013年3月底之前完成。
四、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的計劃,在已完成工作的基礎上,法務局負責統籌法律清理及適應化工作,協助並協調其他政府部門及相關公共實體參與該項工作。
五、所有政府部門及相關公共實體須配合法律清理及適應化工作的進行,遵守有關工作計劃、指引和時間表,確保該項工作的質量並按時完成。
六、法務局應提交關於將法律清理及適應化的工作成果納入立法程序的可行性方案。
七、在有需要時,法務局得邀請本地及外地的專家、學者和學術機構協助進行有關工作,由此產生的費用由法務公庫負擔。
八、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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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三友建築置業有限公司執行「澳門俾利喇街公屋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三友建築置業有限公司訂立「澳門俾利喇街公屋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07,983,586.00(澳門幣貳億零柒佰玖拾捌萬叁仟伍佰捌拾陸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 54,000,000.00 |
2011年 | $ 100,000,000.00 |
2012年 | $ 53,983,586.0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2、次項目6.020.042.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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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明信建築置業有限公司執行「土地工務運輸局新大樓裝修工程(十二至十九樓)」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明信建築置業有限公司訂立「土地工務運輸局新大樓裝修工程(十二至十九樓)」的執行合同,金額為$64,966,987.00(澳門幣陸仟肆佰玖拾陸萬陸仟玖佰捌拾柒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 24,500,000.00 |
2011年 | $ 40,466,987.0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1、次項目1.013.225.0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已更改 : | |||
相關法規 : | |||
私營機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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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公共工程技術說明書之編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公共工程技術說明書之編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000,000.00(澳門幣貳佰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 200,000.00 |
2011年 | $ 1,800,000.0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十五章「土地工務運輸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01各項特別工作——研究、顧問及翻譯」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已更改 : | |||
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興澳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提供「公共下水道網絡地理資訊系統開發」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興澳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公共下水道網絡地理資訊系統開發」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210,000.00(澳門幣貳佰貳拾壹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 773,500.00 |
2011年 | $ 1,436,500.0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5、次項目8.090.304.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規管公共天線服務工作小組”,以下簡稱為“工作小組”。
二、工作小組的職能包括:
(一)檢討、分析及研究有關規管公共天線服務和廣播制度的法律制度;
(二)編製報告書、擬訂包括規管公共天線服務範圍和監管制度的立法建議。
三、工作小組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法務局局長,並由其負責協調;
(二)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一名法律顧問,當協調員缺席或不能視事時,代行其職權;
(三)電信管理局局長;
(四)財政局一名代表;
(五)電信管理局一名代表。
四、工作小組協調員的主要職權包括:
(一)召集工作小組會議及訂定會議議程;
(二)邀請其他公共實體或私人實體的代表參與工作小組的會議。
五、工作小組須於六個月內就第二款(二)項所指的規管公共天線服務範圍和監管制度的構思及建議向行政長官提交報告和立法建議。
六、當工作小組要求時,所有政府部門及機構須提供協助和合作。
七、工作小組的預計存續期為一年,可續期。
八、工作小組協調員可透過簽訂合作協議書委託適當的公共部門和實體或私人實體進行相關的調研工作,有關的財務負擔由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預算支付。
九、本批示自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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