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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一、本行政法規訂定二零一二年度醫療補貼計劃(下稱“本計劃”)。
二、本計劃專為根據本行政法規的規定補貼由私人衛生單位提供的家庭醫學醫療服務。
一、為適用本行政法規的規定,私人衛生單位是指同時符合下列要件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以個人制度從事業務的非屬護士的專業人士以及該款所指的自然人或法人實體:
(一)非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資助的受益人;及
(二)本計劃的參與者。
二、參與本計劃須藉簽署衛生局與私人衛生單位共同訂立的參與協議書為之。
一、下列者為本計劃的受益人:
(一)最遲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持有根據第8/2002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制度》的規定發出的有效或可續期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二)持有第23/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規章》生效前發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且現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外者,但其須證明因長期無能力或因入住醫療機構或社會互助機構的情況而阻礙其換領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證明須藉提交受益人所在地的主管當局發出或確認的醫生證明,又或在該所在地獲認可的醫療機構或社會互助機構發出的文件為之。
補貼金額為澳門幣五百元。
一、補貼以醫療券方式給付,每張醫療券面值澳門幣五十元。
二、醫療券屬一種對私人衛生單位提供家庭醫學醫療服務的特別給付方式。
三、為適用上款的規定,受益人最遲須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使用醫療券。
四、對醫療券豁免任何費用。
五、醫療券以專用文件發出,其式樣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核准。
六、醫療券可移轉一次,經記名背書後可移轉予受益人的配偶、第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卑親屬,且其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持有人。
一、衛生局具職權處理醫療券的償付申請,而財政局具職權作出相關給付。
二、身份證明局、民政總署及上款所指的公共實體在有需要時,得以任何方式依法核實私人衛生單位的資料,以及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透過包括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方式,核實受益人的個人資料。
發放補貼所引致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二章的款項支付。
有關醫療券的取得、移轉、償付及有效性的規範,以及對妥善執行本行政法規屬必需的指引及文件式樣,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核准。
在衛生局內運作的醫療補貼計劃輔助中心負責提供實施本計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輔助。
衛生局具職權跟進及評估本計劃的執行情況,並須向行政長官提交跟進報告。
對於本行政法規沒有特別規定的一切事項,補充適用《商法典》中關於指示式證券的規定。
因執行本行政法規而產生的疑問,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解決。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本行政法規及相關補充法規的效力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終止。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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