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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廣東南粵集團有限公司執行「新批發市場設計連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廣東南粵集團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新批發市場設計連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860,244,600.00(澳門幣捌億陸仟零貳拾肆萬肆仟陸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350,204,500.00 |
2015年 | $ 300,000,000.00 |
2016年 | $ 210,040,100.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6、次項目8.071.004.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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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提供「新城填海區B區填土範圍調整——編製計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新城填海區B區填土範圍調整——編製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352,350.00(澳門幣貳佰叁拾伍萬貳仟叁佰伍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1,192,750.00 |
2015年 | $ 1,159,600.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17、次項目8.090.392.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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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葛洲壩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珠光工程發展有限公司聯營體執行「路環——九澳隧道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葛洲壩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珠光工程發展有限公司聯營體訂立執行「路環——九澳隧道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 $254,140,753.29(澳門幣貳億伍仟肆佰壹拾肆萬零柒佰伍拾叁元貳角玖分),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96,573,486.14 |
2015年 | $ 70,000,000.00 |
2016年 | $ 70,000,000.00 |
2017年 | $ 17,567,267.15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7、次項目8.051.198.0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至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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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澳門新環境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提供「澳門電子廢物長遠戰略性處置研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新環境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澳門電子廢物長遠戰略性處置研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6,900,000.00(澳門幣陸佰玖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3,450,000.00 |
2015年 | $ 3,450,000.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39、次項目8.090.399.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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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澳門電訊有限公司提供「"無線寬頻系統——WiFi任我行"營運服務的數據專線及專線上網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訂立提供「"無線寬頻系統——WiFi任我行"營運服務的數據專線及專線上網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0,195,850.00(澳門幣貳仟零壹拾玖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4,322,370.00 |
2015年 | $ 15,873,480.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八章「電信管理局 」內經濟分類「02.03.09.00.08公共電訊服務開支」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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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萬訊行綜合設備有限公司訂立為交通事務局購買「車輛及駕駛員管理系統」的合同,金額為$23,239,500.00(澳門幣貳仟叁佰貳拾叁萬玖仟伍佰元整),已獲第28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鑑於部分物品取消購買及延遲交付,須減少合同的整體金額及修改上述批示第一款原定的分段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8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減少為$12,186,660.00(澳門幣壹仟貳佰壹拾捌萬陸仟陸佰陸拾元整),以及相關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2年 | $ 3,485,925.00 |
2014年 | $ 8,700,735.00 |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1、次項目1.013.240.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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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廢止 : | |||
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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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7號行政法規《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制度》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載於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取代第6/2007號行政法規《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制度》的附件一。
二、廢止第14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家團成員人數 | 最低維生指數(澳門幣) |
1 | 3,920.00 |
2 | 7,200.00 |
3 | 9,920.00 |
4 | 12,060.00 |
5 | 13,610.00 |
6 | 15,170.00 |
7 | 16,730.00 |
8人或以上 | 18,260.00 |
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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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目前有多項工作交由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進行,尤其是第29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的目標所產生的工作,故宜將該項目組所定的運作期延長兩年。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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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發行並流通以「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進駐十五周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 200,000枚 |
二元 | 200,000枚 |
二元 | 200,000枚 |
二元 | 200,000枚 |
二元 | 200,000枚 |
二元 | 200,000枚 |
含面額十二元郵票之小型張 | 200,000枚 |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十萬張小版張,其中二萬五千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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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十五周年紀念」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 250,000枚 |
二元 | 250,000枚 |
二元 | 250,000枚 |
二元 | 250,000枚 |
含面額十二元郵票之小型張 | 250,000枚 |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六萬二千五百張小版張,其中一萬五千六百二十五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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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提供「澳門地區性風險評估顧問服務─第二階段」,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訂立提供「澳門地區性風險評估顧問服務─第二階段」的合同,金額為$8,630,000.00(澳門幣捌佰陸拾叁萬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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