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廢止 : | |||
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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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的新國際駕駛執照式樣,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廢止第12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和該批示附件所載之國際駕駛執照式樣。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封面
尺寸: 105mm X 148mm
顏色: 灰色 (Pantone 427C)
封底及尾頁
尺寸: 105mm X 148mm
顏色: 灰色 (Pantone 42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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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學生福利基金二零一四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516,122.20(澳門幣貳佰伍拾壹萬陸仟壹佰貳拾貳元貳角),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2,516,122.20 | |
總收入 | 2,516,122.20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3-02-2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2,516,122.20 |
總開支 | 2,516,122.20 |
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於學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梁勵——委員:朱國宏、薛榮滔、顏裕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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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澳門大學提供「初級法院大樓建造工程——質量控制(土建)」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大學訂立提供「初級法院大樓建造工程——質量控制(土建)」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859,851.70(澳門幣貳佰捌拾伍萬玖仟捌佰伍拾壹元柒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953,280.00 |
2015年 | $ 1,271,040.00 |
2016年 | $ 635,531.7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6、次項目1.021.074.05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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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14號法律《建築業職安卡制度》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建築業職安卡的式樣,該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本批示自第3/2014號法律《建築業職安卡制度》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尺寸和色彩:8.5厘米X 5.4厘米、彩色。
相片 | 正面 | 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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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14號法律《建築業職安卡制度》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補發建築業職安卡的費用為澳門幣伍拾元。
二、本批示自第3/2014號法律《建築業職安卡制度》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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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14號法律《建築業職安卡制度》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建築業職安卡訓練課程及重溫課程的大綱,該大綱分別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及附件二。
二、本批示自第3/2014號法律《建築業職安卡制度》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一、簡介七月十九日第44/91/M號法令及其核准的《建築安全與衛生章程》的規定
二、建築業內常見的工作危害、成因及預防工作意外的方法
三、認識及預防職業病
四、個人保護措施的示範及實習
五、評估方式:筆試或口試
一、簡介七月十九日第44/91/M號法令及其核准的《建築安全與衛生章程》的規定
二、建築業內常見的工作危害、成因及預防工作意外的方法
三、認識及預防職業病
四、個人保護措施的示範及實習
五、評估方式:筆試或口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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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7號行政法規《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制度》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載於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取代第6/2007號行政法規《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制度》的附件一。
二、廢止第35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家團成員人數 | 最低維生指數(澳門幣) |
1 | 3,800.00 |
2 | 6,990.00 |
3 | 9,630.00 |
4 | 11,710.00 |
5 | 13,210.00 |
6 | 14,730.00 |
7 | 16,240.00 |
8人或以上 | 17,7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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