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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9/2008號法律修改及第39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的第12/2000號法律《選民登記法》第二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以下確認法人屬於教育界別的評審準則:
(一)法人組織章程規定的宗旨及性質應與教育界別的相符;
(二)法人過去舉辦的活動及工作應與教育界別相關;
(三)法人的主要領導成員(正、副會長及理事長)應包括教育領域的專家、學者或教育工作者。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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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提供「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定高等教育評鑑範圍和內容清單」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訂立提供「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定高等教育評鑑範圍和內容清單」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024,800.00(澳門幣肆佰零貳萬肆仟捌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 2,414,880.00 |
2013年 | $ 1,609,920.00 |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三章「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內經濟分類「02.03.08.00.01研究、顧問及翻譯」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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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萬訊行綜合設備有限公司為交通事務局購買「車輛及駕駛員管理系統」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萬訊行綜合設備有限公司訂立為交通事務局購買「車輛及駕駛員管理系統」的合同,金額為$23,239,500.00(澳門幣貳仟叁佰貳拾叁萬玖仟伍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 3,485,925.00 |
2013年 | $ 8,133,825.00 |
2014年 | $ 10,457,775.00 |
2015年 | $ 1,161,975.00 |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1、次項目1.013.240.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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