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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審計署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353,776.42(澳門幣叁拾伍萬叁仟柒佰柒拾陸元肆角貳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353,776.42 | |
總收入 | 353,776.42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1-01-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353,776.42 |
總開支 | 353,776.42 | ||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於審計署——審計長: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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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3,291,651.47(澳門幣貳仟叁佰貳拾玖萬壹仟陸佰伍拾壹元肆角柒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三年五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23,291,651.47 | |
總收入 | 23,291,651.47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2-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23,291,651.47 |
總開支 | 23,291,651.47 | ||
二零一三年二月十九日於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穗文——委員:鄧應銓、蕭錦明、郭趣歡、黃羨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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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監獄基金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575,181.14(澳門幣壹佰伍拾柒萬伍仟壹佰捌拾壹元壹角肆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三年五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575,181.14 | |
總收入 | 1,575,181.14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1-02-2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575,181.14 |
總開支 | 1,575,181.14 | ||
二零一三年三月八日於澳門監獄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李錦昌——委員:Manuel João Vasques Ferreira da Costa,黃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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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民航局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324,832.27(澳門幣貳佰叁拾貳萬肆仟捌佰叁拾貳元貳角柒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三年五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2,324,832.27 | |
總收入 | 2,324,832.27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5-3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2,324,832.27 |
總開支 | 2,324,832.27 | ||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一日於民航局——行政委員會——主席:陳穎雄——正選委員:Pedro Miguel R. C. das Neves (財政局代表)及何曼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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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42,137,404.82(澳門幣貳億肆仟貳佰壹拾叁萬柒仟肆佰零肆元捌角貳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三年五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242,137,404.82 | |
總收入 | 242,137,404.82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7-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242,137,404.82 |
總開支 | 242,137,404.82 | ||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主席:張祖榮——執行委員:陳敬紅、劉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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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房屋局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4,038,256.60(澳門幣肆佰零叁萬捌仟貳佰伍拾陸元陸角),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三年五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4,038,256.60 | |
總收入 | 4,038,256.60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6-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4,038,256.60 |
總開支 | 4,038,256.60 | ||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房屋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光民——委員:李潔如,鄭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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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工商業發展基金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358,473,489.45(澳門幣叁億伍仟捌佰肆拾柒萬叁仟肆佰捌拾玖元肆角伍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三年五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358,473,489.45 | |
總收入 | 358,473,489.45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358,473,489.45 |
總開支 | 358,473,489.45 | ||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於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主席:蘇添平,委員:陳詠達,Lídia Maria dos Santos Rodrigues Dias,黃晴錦,雲大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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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居屋貸款優惠基金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3,348,722.55(澳門幣叁佰叁拾肆萬捌仟柒佰貳拾貳元伍角伍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三年五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3,348,722.55) | |
總收入 | (3,348,722.55)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6-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3,348,722.55) |
總開支 | (3,348,722.55) | ||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於郵政儲金局行政委員會——劉惠明,趙鎮昌,溫美蓮,李貝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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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港務局福利會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99,792.83(澳門幣壹拾玖萬玖仟柒佰玖拾貳元捌角叁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三年五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99,792.83 | |
總收入 | 199,792.83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5-02-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99,792.83 |
總開支 | 199,792.83 | ||
二零一三年二月十八日於港務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黃穗文(港務局局長)——副主席:黃錦輝(港務局副局長)——秘書:鄧應銓(港務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代委員:張祖強(財政局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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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法務公庫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56,539,018.06(澳門幣壹億伍仟陸佰伍拾叁萬玖仟零壹拾捌元零陸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三年五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56,539,018.06 | |
總收入 | 156,539,018.06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1-02-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56,539,018.06 |
總開支 | 156,539,018.06 | ||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法務公庫——行政委員會——主席:張永春,委員:甄倩敏,代委員:陳玉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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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文根建築置業有限公司執行「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設施(黃屋仔)裝修設計連施工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文根建築置業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設施(黃屋仔)裝修設計連施工工程」的合同,金額為$27,074,470.15(澳門幣貳仟柒佰零柒萬肆仟肆佰柒拾元壹角伍分),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 12,000,000.00 |
2014年 | $ 15,074,470.15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4、次項目1.013.220.17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五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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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救生氣墊車連配備及排煙車連配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救生氣墊車連配備及排煙車連配備」的合同,金額為$12,049,400.00(澳門幣壹仟貳佰零肆萬玖仟肆佰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五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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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003號及第7/2010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5/200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兼任方式擔任職務的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主任,每月報酬訂定為相當於公職薪俸表310點的金額。
二、廢止第70/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中有關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主任每月報酬的規定。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三年五月一日。
二零一三年五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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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第29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社會房屋申請規章》附件二所載的得分表,由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的得分表替代。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五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得分表 | |
名稱 | 得分 |
一、在澳門居留的時間 | |
超過三十年 | 30 +(居留年數 - 30) |
二十一年至三十年 | 20 |
十一年至二十年 | 10 |
十年或以下 | 0 |
二、住所種類 | |
非常規房屋 | 100 |
舖位或閣樓 | 50 |
常規房屋 | 20 |
三、樓齡 | |
居住的樓宇已興建超過四十年(不適用於“非常規房屋”) | 30 |
四、家團人均收入(澳門元) | |
不超過三千四百五十元 | 30 |
三千四百五十一元 至 五千一百七十五元 | 20 |
五千一百七十六元 至 六千九百元 | 10 |
超過六千九百元 | 0 |
家團人均收入——家團每月總收入除以家團成員人數。 家團每月總收入——家團所有成員的每月收入總和。 每個沒有收入、非學生且並非沒有工作能力的十八歲或以上至六十五歲或以下的成員,被假定有澳門元三千四百五十元的收入。此標準不適用於有三歲或以下子女的全職負責家務者。 |
|
五、身體或精神缺陷或長期患病 | |
身體或精神缺陷 | 25 |
導致不能工作的長期性疾病 | 25 |
六、對長者的輔助——家團成員中有超過六十五歲者 | |
一位 | 35 |
一位以上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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