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70/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5/2001

刊登日期:

2001.4.11

版數:

1851

  • 委任中級法院法官以兼任方式擔任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主任的職務及任命該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
被廢止 :
  • 第25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的常設成員及非常設成員的每月報酬。
  •  
    部份被廢止 :
  • 第14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調整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主任的每月報酬。
  •  
    相關類別 :
  •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5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70/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中級法院法官白富華,自二零零一年四月三日起,以兼任方式擔任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主任之職務,為期一年。

    二、任命下列人士為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一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 沈振耀;

    法務局局長 張永春;

    澳門大學法學院院長 尹思哲教授。

    三、*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6,000.00圓。

    * 已廢止(有關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主任每月報酬的規定。)- 請查閱:第14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零一年四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一年四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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