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五年二月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審 計 署

通 告

第1/DSA/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3/2024號審計長批示第二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審計局副局長唐碧菁學士在審計局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工作人員年假的享受,對其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以及批准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二)決定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一天津貼為限;

(三)批准工作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又或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四)批准超時工作,但不能超出法定的限度;

(五)簽署屬審計局職責範圍內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的各實體的文書。

二、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監管權及廢止權的行使。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本轉授權經審計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於審計署

審計局局長 梁煥庚

第2/DSA/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3/2024號審計長批示第二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高級審計師徐錦波、馮渭球、吳詠軍,對其指導及協調的審計廳工作人員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工作人員年假的享受,以及對其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二)批准工作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但會導致開支者除外。

二、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監管權及廢止權的行使。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本轉授權經審計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於審計署

審計局局長 梁煥庚


海 關

公 告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日所作之批示,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與運作》、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第57/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58/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以及經第98/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85/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的相關規定,海關將以一般開考及晉升課程方式進行晉升程序,錄取得分最高的前三十名投考人修讀副關務督察晉升課程,以填補海關基礎人員級別第一職階副關務督察職位三十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氹仔北安碼頭大馬路北安碼頭三巷澳門海關總部大樓行政財政廳人力資源處,並上載於海關網頁http://www.customs.gov.mo。投考人須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八個工作日內作出申請。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於海關

代助理關長 岑錦棠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通 告

為晉升法院特級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入學試開考通告

按照終審法院院長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之批示,並根據經第14/2009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4號法律、經第37/2020號行政法規、第5/2021號行政法規及第25/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公佈以限制性開考方式,錄取20名法院司法文員,以參加法院特級書記員晉升培訓課程。

1.0. 報考期限及有效期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本次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0. 報考條件

2.1. 報考人

凡符合根據經第14/2009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4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的法院司法文員,均可報考。

2.2. 應遞交的文件

(1)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2) 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3) 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4) 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格式四);

(5) 有關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須載明曾擔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職級年資、公職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職業培訓。

如在報名表格上明確聲明上述(1)、(2)、(3)及(5)項文件已存入個人檔案內,則免除遞交該等文件。

3.0. 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考人須填寫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報名表(格式三),在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到澳門湖畔南街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辦公樓2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力資源處。

4.0. 職務內容

法院特級書記員主要從事經第14/2009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4號法律第八條所指的工作。

5.0. 薪俸

法院特級書記員第一職階之薪俸點為經第14/2009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4號法律附件之薪俸表之表一“法院司法文員職程”之第四職等所載的525點。

6.0. 甄選辦法

晉升法院特級書記員職級,須通過專設的培訓課程,其大綱載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6.1. 進入培訓課程的甄選

甄選參加課程是透過知識筆試為之,成績將採取0至20分的評分制,得分低於10分的應考人即被淘汰。

6.1.1. 知識筆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其附件;

(3) 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

(4) 經第4/2019號法律重新公佈的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

(5) 經第4/2019號法律第9/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

(6) 第35/2004號行政法規《初級法院法庭的設立及轉換》、第32/2009號行政法規《初級法院增設一刑事法庭》、第23/2013號行政法規《初級法院設立勞動法庭和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第31/2017號行政法規《初級法院設立一刑事法庭》及第35/2024號行政法規《初級法院設立一民事法庭》;

(7) 經第14/2009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4號法律《司法輔助人員通則》;

(8) 經第37/2020號行政法規第5/2021號行政法規第25/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0/2004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

(9) 經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組織和運作》;

(10) 經第18/2022號法律部份廢止,九月二十七日第48/99/M號法令第13/2017號法律第14/2017號法律第11/2024號法律第18/2024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的《民法典》

(11) 經第9/1999號法律第9/2004號法律第4/2019號法律修改的十月八日第55/99/M號法令核准的《民事訴訟法典》

(12) 經第3/2006號法律第11/2009號法律第12/2024號法律部份廢止,第6/2001號法律第3/2006號法律第6/2008號法律第2/2016號法律第8/2017號法律修改的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核准的《刑法典》

(13) 經第21/2023號法律部份廢止,第35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79/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第4/2019號法律第10/2022號法律第12/2024號法律第20/2024號法律修改的九月二日第48/96/M號法令核准的《刑事訴訟法典》;

(14) 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部份廢止的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5) 經第19/2019號法律部份廢止,第4/2019號法律第5/2022號法律修改的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

(16) 經第7/2008號法律第4/2019號法律修改的第9/2003號法律《勞動訴訟法典》

(17) 經第9/1999號法律第4/2000號法律第11/2023號法律第18/2024號法律修改的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

(18) 經第9/1999號法律第15/2022號法律修改的九月二十日第46/99/M號法令核准的《物業登記法典》

(19) 經第134/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及第23/2024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

(20) 經第6/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21) 經第13/2012號法律部份廢止、第9/2013號法律第4/2019號法律第5/2022號法律修改的十月二十五日第63/99/M號法令核准的《法院訴訟費用制度》;

(22) 經第166/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5/2022號法律《以電子方式送交訴訟文書、支付訴訟費用及作出其他行為》及第1/2022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及其附件一《法院專屬電子平台使用規定》;

(23) 經第8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第5/2024號法律第24/2024號法律修改的《印花稅規章》

(24) 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2/97/M號法令《法院及檢察院辦事處組織架構》;

(25)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26) 第13/2012號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

(27) 第2/2007號法律《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

(28) 經第2/2007號法律部份廢止及第9/1999號法律修改的十月二十五日第65/99/M號法令《核准未成年人司法管轄範圍內之教育制度及社會保護制度》;

(29) 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

(30) 第2/2020號行政長官公告重新公佈的《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

(31) 第3/2002號法律《司法互助請求的通報程序法》;

(32) 第1/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的安排》;

(33) 第13/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

6.1.2. 投考人在進行知識筆試時,可參考上述法例。

6.2. 通過入學試的應考人,根據經第37/2020號行政法規第5/2021號行政法規第25/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名次。

7.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司法輔助人員通則》、《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和《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等法律規範。

8.0.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初級法院法官 沈黎

正選委員:終審法院書記長 梁楚紅

中級法院書記長 蘇昭榆

候補委員:初級法院書記長 李曉暉

初級法院助理書記長 羅文迪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為晉升法院助理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入學試開考通告

按照終審法院院長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之批示,並根據經第14/2009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4號法律、經第37/2020號行政法規、第5/2021號行政法規及第25/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公佈以限制性開考方式,錄取19名法院司法文員,以參加法院助理書記員晉升培訓課程。

1.0. 報考期限及有效期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本次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0. 報考條件

2.1. 報考人

凡符合根據經第14/2009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4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的法院司法文員,均可報考。

2.2. 應遞交的文件

(1)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2) 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3) 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4) 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格式四);

(5) 有關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須載明曾擔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職級年資、公職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職業培訓。

如在報名表格上明確聲明上述(1)、(2)、(3)及(5)項文件已存入個人檔案內,則免除遞交該等文件。

3.0. 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考人須填寫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報名表(格式三),在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到澳門湖畔南街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辦公樓2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力資源處。

4.0. 職務內容

法院助理書記員主要從事經第14/2009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4號法律第八條所指的工作。

5.0. 薪俸

法院助理書記員第一職階之薪俸點為經第14/2009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4號法律附件之薪俸表之表一“法院司法文員職程”之第二職等所載的390點。

6.0. 甄選辦法

晉升法院助理書記員職級,須通過專設的培訓課程,其大綱載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6.1. 進入培訓課程的甄選

甄選參加課程是透過知識筆試為之,成績將採取0至20分的評分制,得分低於10分的應考人即被淘汰。

6.1.1. 知識筆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其附件;

(3) 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

(4) 經第4/2019號法律重新公佈的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

(5) 經第4/2019號法律第9/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

(6) 第35/2004號行政法規《初級法院法庭的設立及轉換》、第32/2009號行政法規《初級法院增設一刑事法庭》、第23/2013號行政法規《初級法院設立勞動法庭和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第31/2017號行政法規《初級法院設立一刑事法庭》及第35/2024號行政法規《初級法院設立一民事法庭》;

(7) 經第14/2009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4號法律《司法輔助人員通則》;

(8) 經第37/2020號行政法規第5/2021號行政法規第25/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0/2004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

(9) 經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組織和運作》;

(10) 經第18/2022號法律部份廢止,九月二十七日第48/99/M號法令第13/2017號法律第14/2017號法律第11/2024號法律第18/2024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的《民法典》

(11) 經第9/1999號法律第9/2004號法律第4/2019號法律修改的十月八日第55/99/M號法令核准的《民事訴訟法典》

(12) 經第3/2006號法律第11/2009號法律第12/2024號法律部份廢止,第6/2001號法律第3/2006號法律第6/2008號法律第2/2016號法律第8/2017號法律修改的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核准的《刑法典》

(13) 經第21/2023號法律部份廢止,第35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79/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第4/2019號法律第10/2022號法律第12/2024號法律第20/2024號法律修改的九月二日第48/96/M號法令核准的《刑事訴訟法典》;

(14) 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部份廢止的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5) 經第19/2019號法律部份廢止,第4/2019號法律第5/2022號法律修改的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

(16) 經第7/2008號法律第4/2019號法律修改的第9/2003號法律《勞動訴訟法典》

(17) 經第9/1999號法律第4/2000號法律第11/2023號法律第18/2024號法律修改的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

(18) 經第9/1999號法律第15/2022號法律修改的九月二十日第46/99/M號法令核准的《物業登記法典》

(19) 經第134/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及第23/2024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

(20) 經第6/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21) 經第13/2012號法律部份廢止、第9/2013號法律第4/2019號法律第5/2022號法律修改的十月二十五日第63/99/M號法令核准的《法院訴訟費用制度》;

(22) 經第166/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5/2022號法律《以電子方式送交訴訟文書、支付訴訟費用及作出其他行為》及第1/2022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及其附件一《法院專屬電子平台使用規定》;

(23) 經第8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第5/2024號法律第24/2024號法律修改的《印花稅規章》

(24) 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2/97/M號法令《法院及檢察院辦事處組織架構》;

(25)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26) 第2/2020號行政長官公告重新公佈的《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

(27) 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

(28) 第2/2007號法律《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

(29) 第13/2012號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

(30) 經第2/2007號法律部份廢止及第9/1999號法律修改的十月二十五日第65/99/M號法令《核准未成年人司法管轄範圍內之教育制度及社會保護制度》;

(31) 第3/2002號法律《司法互助請求的通報程序法》;

(32) 第1/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的安排》;

(33) 第13/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

6.1.2. 投考人在進行知識筆試時,可參考上述法例。

6.2. 通過入學試的應考人,根據經第37/2020號行政法規第5/2021號行政法規第25/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名次。

7.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司法輔助人員通則》、《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和《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等法律規範。

8.0.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初級法院法官 沈黎

正選委員:初級法院書記長 李曉暉

初級法院助理書記長 羅文迪

候補委員:中級法院助理書記長 黃溥明

初級法院助理書記長 賈焌浤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

開考通告

按照終審法院院長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的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勤雜人員職程勤雜人員第一職階(雜役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辦公室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雜役範疇勤雜人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辦公室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階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

執行非專門性的、人手操作的簡單工作,主要是體力勞動及具備實際基本知識:對外或對內分派信函、文件或包裹;協助會議安排的各項準備工作並在會議進行期間候命;協助專職人員執行專門性較低的工作,如影印及裝訂文件、裝卸、運輸及材料收拾方面;負責打掃、除塵、洗滌、吸塵等工作以保持工作地點清潔,執行其他同類的工作及保持物件和其表面清潔,並在一般工作上予以合作,執行上級指派的工作。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勤雜人員第一職階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一級別的11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七日前)具有小學畢業學歷,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五年二月六日至二月十七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附件二《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並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MOP$300.00)的報考費;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本辦公室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湖畔南街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辦公樓2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電子支付工具支付,包括VISA、Master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錢包MPAY及澳門通)。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自開考通告所定期間首日早上九時起至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 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附件四《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3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文件副本,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須提交的證明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第7.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副本,以及第7.3點所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第7.3點所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文件副本,投考人應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7.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a)、b)和c)項及第7.3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九條第五款(二)項所指的提交文件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一小時),具淘汰性質;

b) 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但不影響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8.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六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8.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六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六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45%;

甄選面試 = 45%;

履歷分析 = 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湖畔南街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辦公樓2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內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法院網頁http://www.court.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其附件;

14.2 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

14.3 一般文化知識及社會常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任何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 席:行政暨財政廳廳長 陳燕玲

正選委員:總務處處長 胡燕冰

人力資源處處長 曾華富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麥漢鈞

首席技術員 李沐軒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身 份 證 明 局

通 告

第1/DSI/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的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1/202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身份證明局副局長陳婉麗:

(一)領導及協調研究開發及檔案管理廳及行政及財政處;

(二)對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1)核准人員的年假表;

(2)批准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3)批准享受特別假期、許可短期無薪假的享受,以及許可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4)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5)許可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6)訂定輪值表;

(7)許可輪值工作人員享受補假日;

(8)許可不超過一天的公幹,以及相關日津貼、預支、啟程津貼及在公幹地點的交通費的發放;

(三)許可身份證明局工作人員的臨時委任、續任、將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不屬同一人員組別的職程內人員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及其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以及續後倘有的附註;

(五)許可身份證明局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身份證明局編制內人員及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行政任用合同的修改;

(七)簽署身份證明局工作人員到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部門的報到憑證、該等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證明文件,以及用作證明人員法律上的職務狀況或報酬狀況的聲明書及同類文件;

(八)批准身份證明局人員的免職;

(九)許可享受長期無薪假後的回任,以及許可中止合同後返回部門工作的申請;

(十)發出個人檔案的證明;

(十一)簽發身份證明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衛生護理證;

(十二)許可發放《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津貼、金錢補償及超時工作的附加報酬,以及許可發放年資獎金、供款時間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

(十三)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身份證明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四)批准提供與身份證明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五)批准為身份證明局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六)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身份證明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三萬澳門元為限;

(十七)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八)批准金額不超過五千澳門元的招待費;

(十九)批准將分配給身份證明局並對其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身份證明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一)在身份證明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二)批准豁免身份證明局職責範圍內的申請費用。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職權轉授予其轄下的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四、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五、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羅翩卿

第2/DSI/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的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1/202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身份證明局居民身份資料廳廳長劉天德:

(一)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二)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三)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四)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五)審批日常用品的申請;

(六)審批及發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及居住證明,以及鑑證上述證明文件的影印本;

(七)審批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所載的個人資料更改的申請;

(八)審批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集成電路內的資料更新的申請;

(九)發出確認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真偽的文件;

(十)審批申報死亡的申請及註銷相關人士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

(十一)除機密資料外,發出居民身份資料廳的職權範疇下存檔文件的證明書及鑑證存檔文件正本的影印本;

(十二)簽署在居民身份資料廳的職權範疇下,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實體及私人的公函,藉此轉達上級所作批示的內容,但呈交予各政府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文件除外;

(十三)批准豁免居民身份資料廳職責範圍內的申請及額外費用。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職權轉授予其轄下的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四、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五、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羅翩卿

第3/DSI/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的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1/202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身份證明局旅行證件廳廳長吳雲嶺:

(一)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二)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三)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四)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五)審批日常用品的申請;

(六)審批及發出《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旅行證》及《澳門居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證》,以及鑑證上述證件的影印本;

(七)除機密資料外,發出旅行證件廳的職權範疇下存檔文件的證明書及鑑證存檔文件正本的影印本;

(八)簽署在旅行證件廳的職權範疇下,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實體及私人的公函,藉此轉達上級所作批示的內容,但呈交予各政府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文件除外;

(九)批准豁免旅行證件廳職責範圍內的申請及額外費用。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羅翩卿

第4/DSI/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的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1/202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身份證明局綜合事務廳廳長歐敏華:

(一)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二)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三)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四)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五)審批日常用品的申請;

(六)除機密資料外,發出綜合事務廳的職權範疇下存檔文件的證明書及鑑證存檔文件正本的影印本;

(七)簽署在綜合事務廳的職權範疇下,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實體及私人的公函,藉此轉達上級所作批示的內容,但呈交予各政府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文件除外。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羅翩卿

第5/DSI/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的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1/202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身份證明局刑事紀錄處處長徐昕:

(一)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二)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三)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四)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五)審批日常用品的申請;

(六)審批及發出刑事紀錄證明書;

(七)審批及發出其他與刑事紀錄有關的證明書;

(八)除機密資料外,發出刑事紀錄處的職權範疇下存檔文件的證明書及鑑證存檔文件正本的影印本;

(九)簽署在刑事紀錄處的職權範疇下,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實體及私人的公函,藉此轉達上級所作批示的內容,但呈交予各政府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文件除外;

(十)批准豁免刑事紀錄處職責範圍內的申請及額外費用。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羅翩卿

第6/DSI/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的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1/202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身份證明局社團及財團登記處處長唐偉杰:

(一)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二)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三)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四)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五)審批日常用品的申請;

(六)審批及發出社團及財團登記證明書;

(七)審批及發出其他與社團及財團有關的證明書;

(八)除機密資料外,發出社團及財團登記處的職權範疇下存檔文件的證明書及鑑證存檔文件正本的影印本;

(九)簽署在社團及財團登記處的職權範疇下,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實體及私人的公函,藉此轉達上級所作批示的內容,但呈交予各政府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文件除外。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羅翩卿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退休勤雜人員Amilcar de Jesus Mateus之遺孀梁妙嫦,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何志良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通 告

商標的保護

設計及新型的保護

發明專利延伸的保護

發明專利的保護

實用專利的保護

———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四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邱潤華


財 政 局

跨年度負擔明細清單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旅 遊 局

通 告

第3/DAF/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經第41/202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七)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86/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四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副局長程衛東及副局長許耀明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旅遊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三)在旅遊局擬實現的目標範圍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轉授予副局長程衛東在旅遊推廣廳和培訓及質量管理廳,以及副局長許耀明在組織計劃及發展廳和旅遊產品及活動廳的職權範圍內,批准提供與相關附屬單位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的權限,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轉授予行政財政廳廳長方丹妮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提供與該附屬單位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三)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旅遊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二十五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的情況,則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四)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對旅遊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四、轉授予旅遊推廣廳廳長霍慧蘭、組織計劃及發展廳廳長馬裕玲、傳播及對外關係廳廳長劉鳳池、執照及監察廳廳長鍾卓業、行政財政廳廳長方丹妮、旅遊產品及活動廳廳長司徒琳麗,以及培訓及質量管理廳廳長梁美彩,在相關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行使第一款(一)項所指的權限。

五、轉授予執照及監察廳廳長鍾卓業、執照處處長黃煜鏜及監察處處長蔡志鋒,在該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行使第三款(一)項所指的權限。

六、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所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七、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八、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名 單

實習成績名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有關博彩監察協調局以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錄取一百二十名二等督察實習員,以填補本局編制內督察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督察六十缺,經過為期六個月的理論培訓階段及實踐培訓階段的實習期,現公佈實習成績名單:

1. 合格的督察實習員:

序號

姓名

身份證編號

最後成績

1

黎嘉昇

1324xxxx

89.08

2

盧彦如

1312xxxx

88.84

3

陳嘉怡

1258xxxx

88.65

4

周浩德

1314xxxx

88.64

5

吳小丹

1512xxxx

88.52

6

李影媚

1300xxxx

88.38

7

許凱威

1315xxxx

88.30

8

陳曉茵

1247xxxx

88.25

9

陳政熹

1217xxxx

88.05

10

郭煒達

1329xxxx

88.03

11

譚錦輝

1329xxxx

87.98

12

李浚豪

1315xxxx

87.94

13

黃雅貞

1368xxxx

87.87

14

方倩雯

1347xxxx

87.75

15

許澤山

1478xxxx

87.65

16

張健聰

1302xxxx

87.63

17

葉烱康

1240xxxx

87.60

18

歐陽家豪

5194xxxx

87.54

19

麥文傑

5152xxxx

87.44

20

甘永亮

1218xxxx

87.41

21

龐健忠

1238xxxx

87.34

22

馮曉珊

1317xxxx

87.28

23

蔡敏琪

1344xxxx

87.27

24

林俊然

1313xxxx

87.26*

25

關志濠

1322xxxx

87.26*

26

劉宇翔

1226xxxx

87.22

27

鄭健文

5212xxxx

87.21

28

關展豪

1215xxxx

87.13

29

陳朗文

1309xxxx

87.06

30

何瑞欣

5143xxxx

86.87

31

黃振霖

5159xxxx

86.85

32

陳澤軒

1313xxxx

86.81

33

林倩雯

1297xxxx

86.78

34

雷立仁

1243xxxx

86.74

35

李臻浩

1315xxxx

86.73

36

陳永悄

5182xxxx

86.67*

37

李耀錕

5200xxxx

86.67*

38

陳嘉豪

1228xxxx

86.64

39

周嘉恆

5168xxxx

86.56

40

譚曉軍

1319xxxx

86.51

41

何嘉潤

1235xxxx

86.49*

42

麥文俊

1231xxxx

86.49*

43

古嘉倩

1460xxxx

86.44

44

譚百惠

1427xxxx

86.41

45

梁詩明

1230xxxx

86.39

46

黃臻

1476xxxx

86.31

47

何梓烺

1218xxxx

86.28

48

梁嘉文

5192xxxx

86.26

49

葉定超

1347xxxx

86.20

50

周恩榮

5212xxxx

86.17

51

梁景城

1218xxxx

86.16*

52

鄭志堅

1256xxxx

86.16*

53

趙美婷

5172xxxx

86.11

54

歐陽雁雯

5198xxxx

86.10

55

黃庭茵

1274xxxx

86.08

56

何凱豪

1248xxxx

86.04

57

霍浩瑩

1215xxxx

85.99

58

趙啓亮

5203xxxx

85.98

59

陸建輝

1318xxxx

85.93

60

鄧銓鏗

1318xxxx

85.92

61

陳家亮

5170xxxx

85.90

62

陳海杰

1261xxxx

85.89

63

許子恆

1249xxxx

85.88

64

余海峰

1325xxxx

85.84

65

林善雄

1272xxxx

85.79

66

梁健偉

5131xxxx

85.76

67

賴俊熙

1261xxxx

85.65

68

周伯欣

5187xxxx

85.53

69

梁志濠

1308xxxx

85.49

70

李家倩

1244xxxx

85.46*

71

王宗建

1423xxxx

85.46*

72

鄭志剛

1247xxxx

85.37

73

郭思朗

1253xxxx

85.30

74

鄭海倫

7441xxxx

85.23*

75

鄧詠儀

1249xxxx

85.23*

76

陳建斌

1383xxxx

85.16

77

伍培全

1313xxxx

85.12

78

朱啓成

1242xxxx

85.11

79

周志濠

1282xxxx

85.03*

80

趙傲然

1349xxxx

85.03*

81

林偉達

7439xxxx

85.02

82

吳翠珊

1268xxxx

84.94*

83

林濠逸

1247xxxx

84.94*

84

呂詠筠

5192xxxx

84.85

85

莫力偉

1231xxxx

84.74

86

蔡苑儀

1301xxxx

84.73

87

歐陽儆豐

1265xxxx

84.72

88

吳偉勝

1334xxxx

84.67

89

陳玉涵

1379xxxx

84.65

90

黃泓

1395xxxx

84.58

91

戴嘉俊

1279xxxx

84.50

92

高錦堯

5168xxxx

84.37

93

陳姍

1234xxxx

84.33

94

莫鎮業

5213xxxx

84.32

95

李淑敏

5164xxxx

84.30

96

曾偉碩

1264xxxx

83.90

97

周梓豪

1246xxxx

83.80

98

范志勇

1261xxxx

83.70

99

蔡家倫

1287xxxx

83.44

100

謝文泉

1606xxxx

83.41*

101

潘芷君

1239xxxx

83.41*

102

何永德

1266xxxx

83.33

103

周俊傑

5209xxxx

83.30

104

古佩華

5192xxxx

83.16

105

梁偉焜

5200xxxx

83.13

106

陳家寶

1266xxxx

82.99

107

梁家晉

5202xxxx

82.94

108

羅綺琪

1334xxxx

82.87

109

譚永豐

1245xxxx

82.82

110

趙麗珍

5201xxxx

82.51

111

陳思聰

5171xxxx

82.46

112

陳家祺

5155xxxx

82.04

113

鄭嘉杰

1235xxxx

81.92

114

陳倚桐

1309xxxx

81.84

115

梁雅柔

1538xxxx

81.42

116

高栢嘉

1267xxxx

81.23

備註

[*]根據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得分相同]第一款 (二)項的規定。

2. 被除名的督察實習員:

序號

姓名

身份證編號

備註

1

黎曉琳

1264xxxx

(a)

2

何福祥

1278xxxx

(a)

3

陳珮琴

1233xxxx

(a)

4

陳亭文

1222xxxx

(a)

備註《被除名的督察實習員》

(a)

自願放棄實習培訓

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督察實習員可自本名單於公佈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實習典試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 (2025年2月6日至2月12日),或自本名單於公佈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任意上訴(2025年2月6日至2月19日)。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六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包保羅

委員:古立文

候補委員:趙幽默


消 防 局

通 告

第2/CB/2025號批示

消防局局長行使公佈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3/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所賦予之權限,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經第18/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24/2001號行政法規《消防局組織及運作》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消防局副局長林俊生副消防總監作出下列行為之權限:

(一) 關於屬消防局編制的人員:

(1) 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

(2) 簽署計算及結算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並將有關文件送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二) 關於在消防局提供服務的所有工作人員:

(1) 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2) 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日津貼為限;

(3) 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4) 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以及應有關工作人員之請求而批准提前享受年假;

(5) 批准因個人理由的年假累積,並將有關事宜告知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6) 依法決定工作人員的缺勤為合理或不合理;

(7) 主持評核人會議。

(三) 在消防局範疇內:

(1) 批准提供與消防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 在消防局職責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3) 按照內部運作資金限制,批准取得資產及勞務;

(4) 簽署為公佈於消防局職務命令之文件。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人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經保安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六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第3/CB/2025號批示

消防局局長行使公佈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3/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所賦予之權限,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經第18/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24/2001號行政法規《消防局組織及運作》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消防局副局長張智宏副消防總監作出下列行為之權限:

(一) 關於屬消防局編制的人員:

(1) 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

(2) 簽署計算及結算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並將有關文件送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二) 關於在消防局提供服務的所有工作人員:

(1) 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2) 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日津貼為限;

(3) 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4) 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以及應有關工作人員之請求而批准提前享受年假;

(5) 批准因個人理由的年假累積,並將有關事宜告知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6) 依法決定工作人員的缺勤為合理或不合理;

(7) 主持評核人會議。

(三) 在消防局範疇內:

(1) 批准提供與消防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 在消防局職責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3) 按照內部運作資金限制,批准取得資產及勞務;

(4) 簽署為公佈於消防局職務命令之文件。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人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經保安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六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通 告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日之批示,基於沒有接獲任何投標書,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宣告刊登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一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以專營方式進行之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商用空間管理及經營批給”的第1/2024/DSFSM號公開競投程序消滅。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衛 生 局

公 告

(考試編號:01/PARETF/ORL/2025)

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會議之決議,下列人士被指定為張權照醫生投考耳鼻喉及頭頸外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耳鼻喉及頭頸外科 白琪文醫生

正選委員:耳鼻喉及頭頸外科 侯偉堅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王維揚醫生

候補委員:耳鼻喉及頭頸外科 岑雲鵬醫生

耳鼻喉及頭頸外科 何卓君醫生

考試日期: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及二十五日

考試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及仁伯爵綜合醫院耳鼻喉及頭頸外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開考編號:A31/TSS/FIS/2024)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物理治療)九缺,現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開考編號︰04424/02-MA.PC)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臨床病理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一個職缺,經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4224/03-MA.MF)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全科職務範疇(家庭醫學)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兩個職缺,經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六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及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通 告

(考試編號:01/IC-PAF/ORT/2025)

按照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梁志浩醫生投考骨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骨科主任醫生 陳惟蒨醫生

正選委員:骨科顧問醫生 張錦輝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陳英琪醫生

候補委員:骨科顧問醫生 鄭力恆醫生

骨科顧問醫生 謝林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1. 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 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 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五年三月十日及十一日

考試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及仁伯爵綜合醫院骨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通 告

行政管理委員會運用第21/2017號行政法規《社會保障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八條第二款所授予的權力,在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以下決議: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陳寶雲或其代任人:

(一)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社會保障基金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三)批准就社會保障基金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以社會保障基金名義簽署經行政管理委員會預先批准訂立的一切合同、協議或合作議定書;

(五)批准會診委員會的報酬開支;

(六)批准金額上限為十五萬澳門元的工程之執行以及資產及勞務之取得,如屬免除詢價的情況,則金額減半;

(七)批准上限為二萬澳門元的招待費;

(八)批准社會保障基金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及電話費、清潔及保安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九)結算及支付行政管理委員會已批核的開支,以及一般之管理行為的開支;

(十)批准將屬於社會保障基金的、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一)對第6/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就業輔助及培訓規章》所規定之援助及鼓勵的給予作出批准,但對有缺陷之失業者投入社會及就業活動之資助以及有關培訓活動之資助除外;

(十二)對社會保障制度的受益人登錄及僱主註冊事宜,以及供款的徵收及補交事宜作出決定;

(十三)對社會保障制度所規定的罰款作出決定;

(十四)對第8/2010號行政法規《聘用外地僱員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所規定的罰款作出決定;

(十五)批准對不應徵收之款項作出返還;

(十六)對應退回款項予社會保障基金的事宜作出決定;

(十七)許可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個人帳戶的開立及其取消;

(十八)許可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第十九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帳戶款項的提取,但屬該條第二款(三)項所指情況除外;

(十九)在上項所指範圍內,許可第7/2017號法律第十九條第八款規定的有關由基金管理實體作出的支付;

(二十)許可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公積金計劃的設立及修改、基金管理實體的變更及私人退休金計劃的銜接;

(二十一)許可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政府管理子帳戶的款項轉移及私人退休金計劃的權益轉入;

(二十二)許可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公積金共同計劃的僱員中止供款;

(二十三)對第7/2017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有關僱主在未獲得許可下中止繳納供款的事宜作出決定;

(二十四)對第7/2017號法律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罰款作出決定;

(二十五)許可第7/2017號法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款項提取;

(二十六)許可第7/2017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三款(三)項(1)分項規定的有關帳戶擁有人可用以計算最少逗留期間要件的理由的成立,並繼而批准發放相關款項;

(二十七)對第8/2020號法律第四條所規定的產假報酬補貼的返還作出決定。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副主席及主管人員。

三、本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獲授權人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陳寶雲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