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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48/99/M號法令

公報編號:

39/1999

刊登日期:

1999.9.27

版數:

3572

  • 延遲《民法典》及《商法典》之生效日期。
相關法規 :
  • 第39/99/M號法令 - 核准《民法典》。
  • 第40/99/M號法令 - 核准《商法典》。
  • 第48/99/M號法令 - 延遲《民法典》及《商法典》之生效日期。
  •  
    相關類別 :
  • 私法 - 法院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8/99/M號法令

    九月二十七日

    鑑於《民事訴訟法典》之立法程序至今方能完成,以致該法典難以在本年十月一日開始生效,現適宜將《民法典》《商法典》之生效日期延遲一個月,以便此三“大法典”同時開始生效。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民法典》之開始生效)

    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修改如下:

    一、本法規及由其核准之《民法典》,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第二條

    (《商法典》之開始生效)

    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修改如下:

    一、本法規及由其核准之《商法典》,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第三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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