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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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3/2024號法律
修改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第7/2008號法律
經第2/2015號法律、第10/2015號法律及第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8號法律第七十條修改如下:
“第七十條
僱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
一、〔……〕
二、〔……〕
三、〔……〕
四、為適用第一款及上款的規定,除僱主與僱員另有協定更高金額的情況外,用於計算賠償的月基本報酬的最高金額為澳門元二萬一千五百元。
五、〔……〕
六、〔……〕
七、〔……〕”
第二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高開賢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