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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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3/2024號法律

修改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第7/2008號法律

第2/2015號法律第10/2015號法律第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8號法律第七十條修改如下:

“第七十條

僱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

一、〔……〕

二、〔……〕

三、〔……〕

四、為適用第一款及上款的規定,除僱主與僱員另有協定更高金額的情況外,用於計算賠償的月基本報酬的最高金額為澳門元二萬一千五百元。

五、〔……〕

六、〔……〕

七、〔……〕”

第二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高開賢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