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0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治安警察局退休首席警員戚志揚之遺孀鄧惠貞,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四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法 律 及 司 法 培 訓 中 心

公 告

為錄取60名學員修讀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經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吿,現根據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知識試成績名單之更正已張貼於澳門南灣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18樓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以供投考人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查閱,並上載於本中心網頁(https://www.cfjj.gov.mo)。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四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主任 高炳坤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通 告

第012/2024-AMCM號通告

事項:保險監察–二零二五年度保險中介人年度登記費

鑒於經第27/2001號行政法規第一條所修改的六月五日第38/89/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保險中介人每年均需要向澳門金融管理局繳納登記費,有關的金額上下限分別為MOP500.00﹝五百澳門元﹞及MOP15,000.00﹝一萬五千澳門元﹞;

另外,亦考慮到根據經上述行政法規第一條所修改的上述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登記費係按照中介人的類別及其住所所在地而釐訂;

考慮到經修改後的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登記費是由澳門金融管理局於作出許可日或給予許可續期日進行結算及徵收,故此,有必要即時訂定有關登記費的金額,而有關金額按個別所發出的牌照而定﹝人壽或一般保險業務﹞;

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確定在二零二五年發出或續期的保險中介人年度許可登記費,根據附表,每一個年度牌照的金額上下限分別為MOP500.00﹝五百澳門元﹞及MOP1,300.00﹝一千三百澳門元﹞,有關附表屬於本通告的組成部份。

在二零二五年發出或續期的保險中介人年度許可登記費用表

澳門元
類別 登記費﹝a﹞
1. 保險推銷員 500.00
2. 自然人保險代理人 600.00
3. 法人保險代理人  

3.1.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

750.00

3.2. 在外地成立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有分公司

900.00
4. 保險經紀人  

4.1.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

1,200.00

4.2. 在外地成立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有分公司

1,300.00

﹝a﹞所列登記費僅為每一許可(人壽保險或一般保險業務)的費用,倘牌照涉及兩類保險業務,登記費為雙倍。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陳守信

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黃立峰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二十條第六款)

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資產帳戶   負債帳戶  
外匯儲備   228,640,295,355.06   澳門幣負債   198,480,329,580.05
     
 

黃金及白銀 

0.00    

金融機構存款 

29,198,468,892.78
 

銀行結存 

129,072,351,946.00    

特區政府存款 

54,200,213,536.22
 

海外債券 

99,567,943,409.06    

負債證明書 

22,786,144,184.33
 

外判投資 

0.00    

金融票據 

70,806,734,142.46
 

其他 

0.00    

其他 

21,488,768,824.26
     
本地區放款及其它投資   20,644,359,073.05   外幣負債   179,273.56
     
 

輔幣 

219,907,700.00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0.00
 

紀念硬幣 

2,240,336.37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179,273.56
 

非流通銀幣 

5,856,000.40    
 

流通硬幣套裝 

0.00   其他負債   1,100,609,057.42
 

其他澳門幣投資 

136,366,491.99    
 

外幣投資 

20,279,988,544.29    

暫記帳項 

1,100,609,057.42
     

其他帳項 

0.00
     
其他資產   3,441,620,792.04   資本儲備   53,145,157,309.12
     
     

資本滾存 

42,120,054,381.31
     

一般風險準備金 

0.00
     

一般儲備金 

5,329,032,077.99
     

盈餘 

5,696,070,849.82
     
資產總計   252,726,275,220.15   負債及資本儲備總額   252,726,275,220.15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方慧敏 
行政管理委員會
陳守信
劉杏娟
黃立峰
李可欣 


司 法 警 察 局

通 告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按照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保安司司長作出的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司法警察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一般助理人員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一般助理人員範疇勤雜人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階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備從工作地點學到的實踐知識,以便擔任通常屬非特定的簡單體力勞動或體力活動的執行性職務。

3. 職務內容

執行非專門性的、人手操作的簡單工作,主要是體力勞動及具備實際基本知識:對外或對內分派信函、文件或包裹;協助會議安排的各項準備工作並在會議進行期間侯命;協助專職人員執行專門性較低的工作,如影印及裝訂文件、裝卸、運輸及材料收拾方面;負責打掃、除塵、洗滌、吸塵等工作以保持工作地點清潔,並執行其他同類的工作及保持物件和其表面清潔;另外,尚需執行以下職務:製作簡單的食物和飲料(如三文治、粉麵及咖啡等)、宴會中餐飲服務;並在一般工作上予以合作,執行上級指派的工作,為應急服務及民防活動的實施提供協助。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勤雜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一級別的11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前)具有小學畢業學歷程度,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至二十七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錢包MPAY;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投考人可透過本局網頁www.pj.gov.mo預約報考時間。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

d)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的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a)、b)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第8.2點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a)、b)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 1點a)、b)和d)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d)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上述a)項甄選方法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甄選面試 = 70%;

履歷分析 = 3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甄選面試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司法警察局網頁http://www.pj.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

15.3 第35/2020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

15.4 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

15.5 一般常識。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鄭佩欣 處長

正選委員:唐漢文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鮑耀洪 刑事偵查主任(職務主管)

候補委員:何月嬌 特級技術員

余志時 特級技術員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

按照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17/2020號法律,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通過以考核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並設有關培訓課程,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刑事偵查主任五十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晉級開考以考核及有限制的方式為司法警察局編制內人員而設。開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投考條件

凡符合根據第17/2020號法律第十條第五款的規定,在原職等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的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的首席刑事偵查員均可報考。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獲卓越功績奬可產生縮短緊接的晉級所需的服務時間效力。

3. 投考方式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寫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報名表》(格式三,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www.io.gov.mo下載),連同下述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到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報名。

投考人應遞交下列文件:

a) 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 專業資格及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d) 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格式四,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www.io.gov.mo下載);

e) 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職級年資、公職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和職業培訓。

如在開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上述a)、b)、c)及e)項所指文件已存於有關的個人檔案內,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

4. 職務內容

刑事偵查主任負責:

a) 輔助副督察;

b) 帶領屬其指導的人員;

c) 統籌專項任務;

d) 草擬批示、報告書及意見書,以便在上級就預防和調查犯罪的措施作決定時予以配合;

e) 執行上級指派的其他調查犯罪工作。

5. 薪俸及福利

根據第17/2020號法律之附表一,第一職階刑事偵查主任可獲得薪俸索引表之520點報酬,並享有法定的福利。

6. 甄選方法

錄取修讀刑事偵查主任培訓課程的開考,其甄選方法如下:

a) 知識考試;

b) 履歷分析;

c) 心理評估;

d) 甄選面試。

7. 甄選方法的目的

a) 知識考試為三小時的筆試,投考人可選擇以中文或葡文作答,內容為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的課題、刑事偵查技術及策略的概論,以及相關的輔助科學。

b) 履歷分析: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培訓、工作表現評核、專業資歷、專業經驗及工作成果,以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c) 心理評估:採用心理學的技術評估投考人的能力、性格特徵及勝任力,以確定其是否適合擬擔任的職務。

d)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8. 評分制度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 — 50%;

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 10%;

第三項甄選方法:心理評估 — 10%;及

第四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 30%。

各項甄選方法均屬淘汰性質。

在知識考試、履歷分析及甄選面試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心理評估的成績以“非常適宜”、“十分適宜”、“適宜”、“尚屬適宜”及“不適宜”表示,分別相當於100分、80分、60分、40分及0分,被評為“不適宜”的投考人,即被淘汰。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按開考通告所定的加權算術平均數,並以0分至100分表示,低於50分者被淘汰。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9. 培訓課程

根據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修讀為期至少兩個月的培訓課程。

培訓課程的最後成績不合格者將不予晉升至刑事偵查主任職位。

10. 公佈名單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並上載到本局網頁www.pj.gov.mo

11.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17/2020號法律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規範。

12. 典試委員會

根據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四款(一)項之規定,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局長 薛仲明

正選委員:副局長 蘇兆強

副局長 岑錦榮

候補委員: 廳長 鄧錦華

廳長 謝炳權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文 化 局

公 告

第0002/IC-DPICC/CP/2024號公開招標

鄭家大屋禮品店之租賃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2024年11月29日之批示,文化局現進行“鄭家大屋禮品店之租賃”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文化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目的:本招標旨在為鄭家大屋禮品店之租賃作判給,以開設一家銷售主要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澳門”)原創的文化創意產品的店舖,並可提供文創相關的服務,包括但不限於銷售、體驗活動、工作坊等功能。

5. 租賃地點:位於澳門龍頭左巷10號鄭家大屋禮品店

6. 租賃期:四十八個月

7.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並可參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延長。

8. 臨時擔保: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提供,金額為壹萬澳門元(MOP10,000.00)。

9. 確定擔保:金額為貳萬澳門元(MOP20,000.00)。

10. 租金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投標人必須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或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開業或商業登記。倘屬個人投標人,則必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倘為公司,其公司資本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持有,不接納以合作經營方式參與投標。

12. 遞交投標書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2025年2月10日(星期一)下午5時正。

13. 場地視察:2024年12月17日上午11時在澳門龍頭左巷10號鄭家大屋禮品店進行。有意投標人請於2024年12月16日下午5時或之前致電8399 6299預約出席(每間公司出席人數不超過3人)。

14.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及時間:2025年2月12日(星期三)上午10時正。

參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及續後數條的規定,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會議,以便對所提交的投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

投標人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會議,此受權人應出示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會議的授權書,或其他具同等效力的文書,授權書參照本招標方案附件VI的格式編製。

15. 延期:倘因颱風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引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停止對外辦公,則原定的場地視察日期及時間、遞交投標書截止日期及時間、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6. 查閱卷宗之地點、日期、時間及取得卷宗影印本之價格: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自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截標日止。

時間:辦公日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倘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以現金方式繳付印製成本費用貳佰澳門元(MOP200.00),或透過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內免費下載上述資料。

公開招標的相關資料在截標前可能會被更新或修正,可透過文化局上述網頁查閱。

17.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標準 比重
租金 40%
營運方案 35%
投標人的經驗 15%
室內規劃方案 10%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四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第0003/IC-DPICC/CP/2024號公開招標

氹仔龍環葡韻售賣亭之租賃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2024年11月29日之批示,文化局現進行“氹仔龍環葡韻售賣亭之租賃”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文化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目的:本招標旨在為氹仔龍環葡韻售賣亭之租賃作判給,以經營售賣亭並提供外賣餐飲服務及銷售配合龍環葡韻周邊氛圍的文化產品。

5. 租賃地點:位於氹仔嘉模堂區龍環葡韻售賣亭

6. 租賃期:四十八個月

7.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並可參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延長。

8. 臨時擔保: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提供,金額為伍仟澳門元(MOP5,000.00)。

9. 確定擔保:金額為壹萬澳門元(MOP10,000.00)。

10. 租金底價:金額為貳仟澳門元(MOP2,000.00)。

11. 參加條件:投標人必須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或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開業或商業登記。倘屬個人投標人,則必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倘為公司,其公司資本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持有,不接納以合作經營方式參與投標。

12. 遞交投標書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2025年2月12日(星期三)下午5時正。

13. 場地視察:2024年12月19日上午11時在氹仔嘉模堂區龍環葡韻售賣亭進行。有意投標人請於2024年12月18日下午5時或之前致電8399 6296預約出席。

14.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及時間:2025年2月14日(星期五)上午10時正。

參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及續後數條的規定,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會議,以便對所提交的投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

投標人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會議,此受權人應出示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會議的授權書,或其他具同等效力的文書,授權書參照本招標方案附件VI的格式編製。

15. 延期:倘因颱風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引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停止對外辦公,則原定的場地視察日期及時間、遞交投標書截止日期及時間、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6. 查閱卷宗之地點、日期、時間及取得卷宗影印本之價格: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自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截標日止。

時間:辦公日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倘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以現金方式繳付印製成本費用貳佰澳門元(MOP200.00),或透過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內免費下載上述資料。

公開招標的相關資料在截標前可能會被更新或修正,可透過文化局上述網頁查閱。

17.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標準 比重
租金 40%
營運方案 30%
投標人的經驗 15%
售賣物品之清單及價格 15%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四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第0004/IC-DPICC/CP/2024號公開招標

塔石廣場商業中心R1商舖之租賃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2024年11月29日之批示,文化局現進行“塔石廣場商業中心R1商舖之租賃”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文化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目的:本招標旨在為塔石廣場商業中心R1商舖之租賃作判給,以開設一所綜合藝文空間,包括但不限於時尚服飾銷售、畫廊、舉辦藝文展覽、活動、文創產品銷售、工作坊等功能。

5. 租賃地點:澳門塔石廣場商業中心R1商舖

6. 租賃期:四十八個月

7.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並可參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延長。

8. 臨時擔保: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提供,金額為壹萬澳門元(MOP10,000.00)。

9. 確定擔保:金額為貳萬澳門元(MOP20,000.00)。

10. 租金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投標人必須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或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開業或商業登記。倘屬個人投標人,則必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倘為公司,其公司資本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持有,不接納以合作經營方式參與投標。

12. 遞交投標書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2025年2月5日(星期三)下午5時正。

13. 場地視察:2024年12月18日上午11時在澳門塔石廣場商業中心R1商舖進行。有意投標人請於2024年12月17日下午5時或之前致電8399 6205預約出席(每間公司出席人數不超過3人)。

14.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及時間:2025年2月6日(星期四)上午10時正。

參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及續後數條的規定,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會議,以便對所提交的投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

投標人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會議,此受權人應出示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會議的授權書,或其他具同等效力的文書,授權書參照本招標方案附件VI的格式編製。

15. 延期:倘因颱風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引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停止對外辦公,則原定的場地視察日期及時間、遞交投標書截止日期及時間、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6. 查閱卷宗之地點、日期、時間及取得卷宗影印本之價格: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自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截標日止。

時間:辦公日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倘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以現金方式繳付印製成本費用貳佰澳門元(MOP200.00),或透過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內免費下載上述資料。

公開招標的相關資料在截標前可能會被更新或修正,可透過文化局上述網頁查閱。

17.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標準 比重
租金 40%
營運方案 35%
投標人的經驗 15%
室內規劃方案 10%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四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衛 生 局

名 單

(開考編號︰03224/02-MA.PNEU)

衛生局為填補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肺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一個職缺,經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1. 蕭鳳儀 7.80

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肺科顧問醫生 任立峰

正選委員:肺科顧問醫生 陳洪濤

肺科顧問醫生 鍾旭

公 告

(開考編號:A28/FAR/2024)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藥劑師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藥劑師九缺,現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四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開考編號:04224/03-MA.MF)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全科職務範疇(家庭醫學)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兩個職缺,經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六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四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通 告

(開考編號:03824/01-TS)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之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衛生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法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參與構思和草擬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以及就與衛生局職責相關的文件進行法律分析。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前),符合十月十二日第46/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具有澳門官方教育制度授予的法律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相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又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不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並已完成澳門法律補充課程,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至十二月二十七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電子支付工具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錢包MPAY及澳門通)。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或可透過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均被淘汰;但不影響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三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三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三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5%;

甄選面試 = 35%;

履歷分析 = 1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及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

15.3. 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

15.4. 第13/2009號法律《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

15.5. 現行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15.6.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15.7. 第15/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

15.8. 第29/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國際疾病分類第十次修訂文本》(ICD-10);

15.9. 第4/2008行政長官公告《國際衛生條例(2005)》;

15.10.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5.11.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15.12.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15.13.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15.14.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5.15. 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5.16. 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15.17. 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

15.18.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5.19. 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

15.20. 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核准的《刑法典》;

15.21. 九月二日第48/96/M號法令核准的《刑事訴訟法典》;

15.22. 第13/2010號法律《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

15.23.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5.24. 現行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15.25. 現行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15.26.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的《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15.27. 現行三月十五日第24/86/M號法令訂定《澳門居民取得衛生護理規則》*;

15.28. 第15/2024號行政法規《二零二四年度醫療補貼計劃》;

15.29. 七月十二日第31/99/M號法令核准的《精神衛生制度》;

15.30. 六月三日第2/96/M號法律《規範人體器官及組織之捐贈、摘取及移植》;

15.31. 二月十九日第7/99/M號法令《訂定生命科學道德委員會之組成及權限》;

15.32. 十二月十三日第111/99/M號法令《設立在生物學及醫學應用方面保障人權及人類尊嚴之法律制度》;

15.33. 現行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

15.34. 現行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

15.35. 第6/2023號法律《預防及控制未成年人飲用酒精飲料制度》;

15.36. 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

15.37. 衛生局局長第05/SS/2017號批示核准的《病歷的記錄、管理、保存及銷毀程序指引》;

15.38. 第3/2017號行政法規《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

15.39. 第4/2017號行政法規《醫療爭議調解中心》;

15.40. 現行第5/2017號行政法規《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

15.41. 第14/2023號法律《醫學輔助生殖技術》;

15.42. 第65/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使用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所適用的疾病名單》;

15.43. 衛生局局長第11/SS/2023號批示核准的《衛生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醫療服務的單位管有的生物物質處置技術指引》;

15.44. 衛生局局長第03/SS/2024號批示核准的《使用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指引》;

15.45. 現行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重組澳門衛生局之組織結構及撤銷衛生委員會》;

15.46. 現行第18/2009號法律《護士職程制度》;

15.47. 現行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

15.48. 現行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

15.49. 第8/2010號法律《衛生督察職程制度》;

15.50. 第9/2010號法律《衛生助理員職程制度》;

15.51. 現行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

15.52. 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

15.53. 第11/2010號法律《醫務行政人員職程制度》;

15.54. 現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管制私人提供衛生護理活動的准照事宜》;

15.55. 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

15.56. 現行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

15.57. 第23/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學歷或專業資格水平》;

15.58. 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

15.59. 第33/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職業紀律程序》;

15.60. 第45/2021號行政法規《醫學及護理專科培訓程序施行細則》。

* 法例的中文文本可到網址www.io.gov.mo內瀏覽。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亦不得使用計算機。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夏利樂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正選委員:譚嘉榮 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錦翎 一等高級技術員

候補委員:吳傑鴻 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嘉誠 二等高級技術員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四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澳 門 大 學

公 告

“澳門大學-書院W13加建層建造工程”

公開招標

(公開招標編號:PT/022/2024)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之授權,現公佈以下公開招標公告:

1. 招標實體:澳門大學。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澳門大學-W13何鴻燊東亞書院。

4. 承攬工程目的:為承攬澳門大學-書院W13加建層建造工程。

5. 計劃總施工期:240日曆天,工期較短為佳,其中:

a)《承攬規則》附件二「工程計量清單」中項目B“拆除工程”之計劃施工期為60日曆天(由工程委託日起計算);

b)《承攬規則》附件二「工程計量清單」中項目C“結構工程”之計劃施工期為70日曆天(由完成《承攬規則》附件二「工程計量清單」項目B“拆除工程”日起計算)。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曆天,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澳門元壹佰零陸萬元正(澳門元1,060,000.00),以現金、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或保險擔保書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截標日期或之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或續期的批准。

12. 講解會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

日期及時間:2024年12月17日(星期二)下午三時正

13.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2025年1月15日(星期三)下午五時三十分正

14.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

日期及時間:2025年1月16日(星期四)上午十時正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規定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15.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

自本公告公佈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日期止,可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於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元壹仟元正(澳門元1,000.00),或可於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內免費下載。

16. 評標準則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準則 百分比
a) 施工期(施工期最短是項評分最高) 5%
b) 工作計劃(工作進度表及施工方案)
b1)工作進度表(4%)
b2)施工方案(8%)
12%
c) 是項工程的人員經驗及資歷
c1)是項工程的人員經驗(3%)
c2)是項工程的人員資歷(3%)
6%
d) 競投者同類型工程經驗及職安健紀錄
d1)競投者同類型工程經驗的累計工程總金額(5%)
d2)競投者同類型工程經驗的數量(4%)
d3)競投者職安健紀錄(3%)
12%
e) 聘用過職或過界勞工及欠薪紀錄 5%
f) 價格(價格最低是項評分最高)
得分 =(投標金額中的最低價格÷該競投者之投標價格)x 60
60%
總分數: 100%

17. 附加說明文件或最新資料:

由2024年12月11日(星期三)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有責任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或查閱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文件或最新資料。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四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徐建

“澳門大學-書院W14加建層建造工程”

公開招標

(公開招標編號:PT/023/2024)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之授權,現公佈以下公開招標公告:

1. 招標實體:澳門大學。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澳門大學-W14霍英東珍禧書院。

4. 承攬工程目的:為承攬澳門大學-書院W14加建層建造工程。

5. 計劃總施工期:240日曆天,工期較短為佳,其中:

a)《承攬規則》附件二「工程計量清單」中項目B“拆除工程”之計劃施工期為60日曆天(由工程委託日起計算);

b)《承攬規則》附件二「工程計量清單」中項目C“結構工程”之計劃施工期為70日曆天(由完成《承攬規則》附件二「工程計量清單」項目B“拆除工程”日起計算)。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曆天,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澳門元壹佰零陸萬元正(澳門元1,060,000.00),以現金、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或保險擔保書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截標日期或之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或續期的批准。

12. 講解會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

日期及時間:2024年12月17日(星期二)下午三時正

13.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2025年1月16日(星期四)下午五時三十分正

14.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

日期及時間:2025年1月17日(星期五)上午十時正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規定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15.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

自本公告公佈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日期止,可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於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元壹仟元正(澳門元1,000.00),或可於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內免費下載。

16. 評標準則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準則 百分比
a) 施工期(施工期最短是項評分最高) 5%
b) 工作計劃(工作進度表及施工方案)
b1)工作進度表(4%)
b2)施工方案(8%)
12%
c) 是項工程的人員經驗及資歷
c1)是項工程的人員經驗(3%)
c2)是項工程的人員資歷(3%)
6%
d) 競投者同類型工程經驗及職安健紀錄
d1)競投者同類型工程經驗的累計工程總金額(5%)
d2)競投者同類型工程經驗的數量(4%)
d3)競投者職安健紀錄(3%)
12%
e) 聘用過職或過界勞工及欠薪紀錄 5%
f) 價格(價格最低是項評分最高)
得分 =(投標金額中的最低價格÷該競投者之投標價格)x 60
60%
總分數: 100%

17. 附加說明文件或最新資料:

由2024年12月11日(星期三)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有責任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或查閱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文件或最新資料。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四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徐建


公 共 建 設 局

通 告

按照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公共建設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本局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編制內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資訊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對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參與構思、設計及規劃軟件系統的整體架構,制定技術策略,確保資訊系統的可擴展性、可維護性和可靠性,落實資訊系統項目的開發、測試、維護及管理等工作;對評估資訊設備、資料儲存、資料處理及維護、資料保密與網絡安全等技術進行研究;規劃及訂定資訊系統的專業技術培訓工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前)符合以下條件均可報考:

5.1 具有軟件工程、資訊工程、計算機工程、電腦學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或按照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凡於第14/2009號法律生效之日屬資訊技術員特別職程的人員,只要於本開考之日在資訊範疇技術員一般職程的特級技術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

5.2 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至十二月二十七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公共建設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及澳門錢包MPay;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的方式支付)。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自開考通告所定期間首日早上九時起至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 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屬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7.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第7.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7.1點a)、b)和c)項及第7.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 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第8.1點a)項或b)項甄選方法,即被除名。

8.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四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8.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四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四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公共建設局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公共建設局網頁http://www.dsop.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4.3 第13/2022號行政法規 —《公共建設局的組織及運作》;

14.4 經第5/2021號法律修改並重新公佈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 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14.5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 — 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14.6 第5/2005號法律《電子文件及電子簽名》;

14.7 第13/2019號法律《網絡安全法》、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第二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網絡安全——管理基準規範》及《網絡安全——事故預警、應對及通報規範》;

14.8 第35/2018號行政法規《電子服務》;

14.9 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及第24/2020號行政法規《電子政務施行細則》;

14.10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4.11 特區政府電子政務發展策略與構建的方案;

14.12 資訊應用開發範疇的專業管理知識;

14.13 資訊保安及風險管理的專業知識;

14.14 資訊系統開發項目的需求分析、設計及管理的專業知識;

14.15 程式設計及開發的專業知識,包括Python、PHP、Java、Microsoft.NET等開發知識;

14.16 手機應用程式開發技術;

14.17 網頁系統設計、規劃及開發的專業知識,包括ASP.NET、HTML5、Web API等相關技術;

14.18 MySQL及MS SQL Server數據庫的設計及查詢,包括非關係型數據庫的專業知識;

14.19 前端React.JS/Vue.JS框架及網頁系統設計、規劃及開發的專業知識,包括JavaScript ES6、CSS3;

14.20 Apache、Nginx、Tomcat等方面知識;

14.21 Docker容器的相關技術。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綜合支援及資訊處處長 譚炎儀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湯平

一等高級技術員 歐志雄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錦龍

一等高級技術員 李華超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告 示

第4/2024號告示

海事及水務局局長根據第12/2024號法律《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第六條(二)項、第十三條、第八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八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發佈本告示。

第一條

適用範圍

以船舶運送第12/2024號法律《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所規範的武器及相關物品進出澳門港口者,須遵守本告示的規定。

第二條

通知

計劃以船舶運送武器及相關物品進出澳門港口的人士或實體,須提前十個工作日將以下事宜通知海事及水務局:

(一)武器及相關物品的運送計劃;

(二)已具備第12/2024號法律《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第三十六條所規定的許可;

(三)倘有的進出口准照。

第三條

義務

經作出必要配合後,第12/2024號法律《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第七十九條第二款(四)項所規定的義務適用於以船舶運送武器及相關物品。

第四條

指引及建議

為監察及促使採取防範性干預措施,海事及水務局可因應以船舶運送武器及相關物品的個案,發出須遵守的具體指引及建議。

第五條

特別規定

經適當評估後,海事及水務局可豁免遵守本告示中的若干規定。

第六條

生效

本告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交 通 事 務 局

通 告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開考編號:09/DSAT/2024)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2024年11月25日的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交通事務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本局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機電工程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機電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機電工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跟進招標程序;執行本局設施設備的管理、監管及維修保養工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前),具有機電工程、電機工程、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至十二月二十七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接待櫃檯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自開考通告所定期間首日早上九時起至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文件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均被淘汰;但不影響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五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五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五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及交通事務局網頁https://www.dsat.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5.3 第3/2008號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15.4 第5/2021號法律——修改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15.5 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15.6 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15.7 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15.8 第15/2021號法律——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15.9 八月十九日第46/96/M號法令——核准澳門供排水規章;

15.10 第39/2022號行政法規——核准《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

15.11 第27/2021號行政法規——《建築物燃氣設施的技術規範》;

15.12 第35/2011號行政法規《電力裝置使用准照的發出程序》;

15.13 第26/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電力分站、變壓站及隔離分站安全規章》;

15.14 第20/2014號行政法規——核准《太陽能光伏並網安全和安裝規章》;

15.15 第14/2022號法律——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

15.16 第11/2023號行政法規——《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15.17 第9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聲學規定》;

15.18 第2/2023號法律——《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

15.19 第14/2021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15.20 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15.21 第27/2021號行政法規——《建築物燃氣設施的技術規範》;

15.22 最新澳電技術規範——NCEMC14-100、NCEM1.62.002、NCEM1.62.003、NCEMC62-040、NCEMC62-315、NCEMC62-316、NCEMC62-321、NCEMC62-322、NCEMC62-323;*

15.23 機電工程範疇的專業知識;

15.24 電力系統、消防系統、升降機、空調系統、弱電系統(包括監控系統、門禁系統、電話系統及一般影音系統等)、供排水系統等的工作原理、維修及保養知識;

15.25 撰寫機電範疇相關的,包括但不限於建議書、報告書、意見書、招標方案、承攬規則及技術文檔。

*可到網址https://www.cem-macau.com/zh/內瀏覽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參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不得使用任何其他資料、文件、書本、電子設備或法例彙編等其中包含非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律法規文本。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處長 何振濤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李俊傑(職務主管)

二等高級技術員 黃銘嘉

候補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馮溢盛

一等高級技術員 張廣夫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房 屋 局

通 告

(開考編號:03/IH/2024)

按照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七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房屋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房屋局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房屋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中葡文翻譯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房屋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

翻譯員須忠於文章內容和寫作風格進行兩種正式語文筆譯(中葡/葡中);須忠於演說者的確實意思進行兩種正式語文的接續傳譯或同聲傳譯(中葡/葡中);對中葡/葡中文本進行翻譯鑑定;以及執行獲指派的特定範疇的翻譯或傳譯(中葡/葡中)工作。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七薪俸表所載的4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前)具有中葡翻譯或語言範疇(中文或葡文)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或具其他範疇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且合格完成行政公職局主辦的《中葡文翻譯及傳譯學習計劃》,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房屋局接待處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電子支付工具支付,包括VISA、Master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澳門中銀手機銀行、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UePay澳門錢包、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錢包MPay及澳門通)。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合格完成行政公職局主辦的《中葡文翻譯及傳譯學習計劃》的證明文件副本,倘適用;

d)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7.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a)、b)、c)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第7.1點a)、b)、c)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a)、b)、c)和d)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a)、b)、c)和d)項及第7.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三小時的筆試,具淘汰性質;

第二階段——三十分鐘的口試;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均被淘汰;但不影響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規定的適用。

8.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二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知識考試(口試)及甄選面試。

8.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二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二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知識考試(口試)及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知識考試(口試)及甄選面試。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投考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10.1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10.2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0.3 不獲通知進入知識考試(口試)及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80%(筆試佔知識考試的70%,口試佔知識考試的30%);

甄選面試=10%;

履歷分析=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房屋局接待處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及房屋局網頁https://www.ihm.gov.mo/

14. 考試範圍

筆試——中葡及葡中翻譯;

口試——中葡及葡中傳譯;

翻譯及傳譯的內容: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及立法方面的知識以及國內外時事及通識等。

在知識考試(筆試)期間,僅限於查閱以紙本為載體的字典(除原文外,不得附有任何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不得使用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亦不得使用電子設備,尤其是智能手機、智能手錶或手提電腦。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顧問翻譯員 崔敏儀

正選委員:主任翻譯員 周麗馨

主任翻譯員 高海嵐 (行政公職局代表)

候補委員:顧問翻譯員 曹春梅

首席翻譯員 鄺子嫣 (行政公職局代表)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四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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