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92/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8/2024

刊登日期:

2024.7.10

版數:

10394-10395

  • 批准取消使用1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安裝及使用5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以及續期使用125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相關法規 :
  • 第2/2012號法律 - 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
  • 第63/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批准續期使用於海島警務廳氹仔警司處的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及於海島警務廳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分站的3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 第83/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批准續期使用137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  
    相關類別 :
  •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內部治安 - 治安警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2/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8/2020號行政命令,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局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如下:

    (一) 取消使用經第63/2022號第83/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於海島警務廳氹仔警司處的5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 取消使用經第83/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於出入境管制廳出入境事務大樓的6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三) 於海島警務廳氹仔警司處安裝及使用5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四) 續期使用經第83/2022號第60/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的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合共125台(附表)。

    二、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本批示許可使用期間為兩年,自第83/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屆滿日起計算,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

    附表:
    安裝位置 錄像監視
    系統鏡頭
    (總數)
    澳門交通廳大樓 1台
    美蓮車場 5台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出入境事務大樓 8台
    出入境管制廳/出入境事務大樓
    (原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出入境事務大樓)
    49台
    特警隊總部 12台
    金蓮花廣場 3台
    北區警司處 10台
    北區警司處分站 2台
    新口岸警司處 17台
    新口岸警司處分站 4台
    氹仔警司處 10台
    機場警務處 4台

    ———

    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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