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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8/2020號行政命令,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下列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續期使用。
一)經第90/202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於海島警務廳氹仔警司處的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編號:C4);
二)經第144/202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於海島警務廳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分站的3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編號:B4、B5及B7)。
二、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使用許可期間為兩年,自前一許可期間屆滿日起計算,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七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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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8/2020號行政命令,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以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司法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下列經第34/202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的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續期使用﹕
一)於司法警察局路氹分局的22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於司法警察局毒品罪案調查處鴻發辦事處的2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司法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使用許可期間為兩年,自前一許可期間屆滿日起計算,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九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二零二二年六月九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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