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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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8/2020號行政命令,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局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如下:

(一) 取消使用經第63/2022號第83/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於海島警務廳氹仔警司處的5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 取消使用經第83/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於出入境管制廳出入境事務大樓的6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三) 於海島警務廳氹仔警司處安裝及使用5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四) 續期使用經第83/2022號第60/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的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合共125台(附表)。

二、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本批示許可使用期間為兩年,自第83/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屆滿日起計算,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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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安裝位置 錄像監視
系統鏡頭
(總數)
澳門交通廳大樓 1台
美蓮車場 5台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出入境事務大樓 8台
出入境管制廳/出入境事務大樓
(原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出入境事務大樓)
49台
特警隊總部 12台
金蓮花廣場 3台
北區警司處 10台
北區警司處分站 2台
新口岸警司處 17台
新口岸警司處分站 4台
氹仔警司處 10台
機場警務處 4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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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