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8/2020號行政命令,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局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如下:
(一) 取消使用經第63/2022號及第83/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於海島警務廳氹仔警司處的5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 取消使用經第83/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於出入境管制廳出入境事務大樓的6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三) 於海島警務廳氹仔警司處安裝及使用5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四) 續期使用經第83/2022號及第60/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的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合共125台(附表)。
二、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本批示許可使用期間為兩年,自第83/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屆滿日起計算,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附表: |
安裝位置 | 錄像監視 系統鏡頭 (總數) |
澳門交通廳大樓 | 1台 |
美蓮車場 | 5台 |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出入境事務大樓 | 8台 |
出入境管制廳/出入境事務大樓 (原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出入境事務大樓) |
49台 |
特警隊總部 | 12台 |
金蓮花廣場 | 3台 |
北區警司處 | 10台 |
北區警司處分站 | 2台 |
新口岸警司處 | 17台 |
新口岸警司處分站 | 4台 |
氹仔警司處 | 10台 |
機場警務處 | 4台 |
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