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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0/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53/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八)項、(十)項及(十一)項,以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警察總局代表梁文照為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澳門賽區組織委員會正選成員,以替代原正選成員黃志康。
二、委任消防局代表林俊生為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澳門賽區組織委員會正選成員,以替代原正選成員鄺逸富。
三、委任公共建設局代表黃昭文為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澳門賽區組織委員會正選成員,由陸惠財擔任候補人。
四、廢止第36/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九)項。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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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龔志明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協同福利教育總會簽署位於澳門青洲收容所街35號校舍設施的設施租用協議書。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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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1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青年事務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及運作方式》第二條第二款及第四款(七)項,以及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副局長黃嘉祺為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至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止。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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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1/2022號行政法規《教育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五)項、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中華新青年協會代表陳偉斌為教育委員會正選成員,以替代原正選成員施妮娜,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吳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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