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設立教育委員會(下稱“委員會”)。
一、委員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諮詢組織。
二、委員會的宗旨:
(一)促進行政當局與高等院校之間,以及行政當局與非高等教育機構之間的溝通和協調;
(二)促進高等院校之間、非高等教育機構之間,以及高等院校與非高等教育機構之間的溝通和協調;
(三)促進社會各界對教育政策和制度的認識、理解,提出意見及建議,共同推動教育的發展。
一、委員會具職責對下列事宜發表意見、編製報告、開展研究及提出建議: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教育發展政策及規劃;
(二)促進教育發展和提升教育素質的機制及措施;
(三)交予委員會討論的有關教育範疇的法規草案;
(四)交予委員會討論的其他教育事宜;
(五)依法須聽取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宜。
二、委員會應編製其年度活動報告。
一、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由其擔任主席;
(二)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由其擔任副主席;
(三)人才發展委員會秘書長;
(四)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
(五)教育、青年、經濟、文化及研究範疇依法成立的社團的代表,以及非高等教育機構及高等院校的代表,人數最多二十名;
(六)教育範疇的專家、學者及公認為傑出的人士,以及教學人員及學生的代表,人數最多十二名。
二、主席可根據需要邀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以及對所討論的事宜具相關知識或經驗的人士列席委員會的全體會議及專責小組會議,但該等人士無表決權。
一、上條第一款(四)項至(六)項所指的委員會成員,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
二、上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為兩年,可續期;成員在任期內被替代時,替代人的任期為被替代成員餘下的任期。
三、第一款所指成員在下列情況下喪失委員會成員資格:
(一)被法院確定判罪而有關犯罪對履行委員會職務存在抵觸;
(二)連續超過三次缺席會議,不論屬全體會議或專責小組會議,且缺席理由不獲主席接受。
一、主席具下列職權:
(一)代表委員會;
(二)召集和主持全體會議;
(三)訂定和核准全體會議的議程;
(四)行使本行政法規及其他適用法例賦予的職權。
二、主席可將其職權全部或部分授予副主席。
副主席具下列職權:
(一)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主席;
(二)行使主席授予的職權。
一、委員會以全體會議及專責小組的方式運作。
二、全體會議及專責小組的運作須遵守《行政程序法典》關於合議機關的規則及本行政法規的規定。
三、規範委員會運作的內部規章由委員會制定並通過。
一、委員會的全體會議分為平常會議及特別會議。
二、平常會議每年舉行至少兩次,特別會議則由主席或應至少三分之一委員會成員的書面要求召開。
三、全體會議在過半數成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運作。
一、委員會設下列常設專責小組,以便就委員會宗旨範圍內屬高等教育範疇及非高等教育範疇的事宜進行研究、跟進,以及編製和提交有關建議及報告:
(一)高等教育專責小組;
(二)非高等教育專責小組。
二、委員會可議決設立屬臨時性質的專責小組,負責對教育發展政策的專題進行研究、跟進,以及編製和提交有關建議及報告。
三、專責小組成員由委員會主席指定的委員會成員組成,並指定其中一名成員為協調員。
四、專責小組會議由上款所指的協調員召集和主持。
出席委員會全體會議及專責小組會議的成員,以及按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獲邀列席有關會議的人士,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負責向委員會提供行政及技術支援。
委員會運作所產生的財政負擔,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預算中開支項目內的可動用資金承擔;如有需要,由財政局為此而動用的撥款承擔。
高等教育委員會及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所有檔案、卷宗及其他文件轉移至委員會。
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高等教育委員會”及“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均視為對“教育委員會”的提述。
一、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五修改如下: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廢止〕
(十四)〔廢止〕
(十五)體育基金;
(十六)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澳門醫院籌備辦公室。”
二、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八(三)項修改如下:
“(三)〔……〕
(1)教育委員會;
(2)〔廢止〕
(3)〔……〕
(4)〔……〕
(5)〔廢止〕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廢止:
(一)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八(三)項(2)分項;
(二)第17/2010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
(三)第15/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委員會》。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七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