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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12/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青年事務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及運作方式》第二條、第七條及第八條修改如下:
一、......
二、......
三、......
四、......
(一)......
(二)......
(三)勞工事務局局長或其代表;
(四)法務局局長或其代表;
(五)保安協調辦公室主任或其代表;
(六)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或其代表;
(七)由委員會主席委任教育暨青年局的一名副局長;
(八)﹝原(五)項﹞
(九)﹝原(六)項﹞
五、......
一、......
二、......
三、平常會議每年舉行四次;特別會議則由主席提出或應至少三分之一成員的要求而召開。
四、......
五、......
六、專責小組由不多於九名的成員組成,其中一名為協調員,委員會的成員可加入多個專責小組。
七、......
一、第二條第四款(八)項及(九)項所指委員的任期均為兩年,可續任。
二、...... ”
在第12/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青年事務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及運作方式》內增加第八-A條,內容如下:
一、委員會由一名秘書輔助,經主席根據副主席的建議在教育暨青年局的工作人員中指定一名人員專職執行秘書職務。
二、秘書的職務包括:
(一)列席委員會的會議;
(二)負責向委員會提供行政技術輔助和有關委員會運作的文書處理;
(三)按主席的指示編製委員會的會議議程和會議紀錄;
(四)執行主席責成的其他職務。
三、秘書有權每月收取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一百點的百分之二十五的酬勞。
四、秘書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須由主席指定教育暨青年局的另一名工作人員作為替補,該工作人員有權按比例收取上款所指的酬勞。”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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