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57/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6/2019

刊登日期:

2019.4.17

版數:

5898

  • 委任存款保障基金諮詢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原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24/2012號行政法規 - 存款保障基金。
  • 第30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存款保障基金諮詢委員會成員。
  •  
    相關類別 :
  • 存款保障基金 -
  •  
    相關組織 :
  • 澳門銀行公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7/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4/2012號行政法規《存款保障基金》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銀行公會陳錦聯為存款保障基金諮詢委員會成員,以代替鄭永輝。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5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6/2019

    刊登日期:

    2019.4.17

    版數:

    5898

    • 委任一名人士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兼任“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及董事會主席。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第8/2019號行政法規 - 設立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 第15/2019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輕軌交通系統 -
  •  
    私營機構 :
  • 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九條第五款結合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及第15/2019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之《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何蔣祺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兼任“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及董事會主席。

    二、確認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擔任“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董事會主席存在公共利益。

    三、執行該職務不收取任何報酬直至運輸基建辦公室被撤銷之日,由該日開始,有關報酬由該公司的股東會訂定。

    四、本批示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59/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6/2019

    刊登日期:

    2019.4.17

    版數:

    5899

    • 委任一名人士代表工商業發展基金兼任“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第8/2019號行政法規 - 設立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 第15/2019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工商業發展基金 - 輕軌交通系統 -
  •  
    私營機構 :
  • 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9/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九條第五款結合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及第15/2019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之《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戴建業代表工商業發展基金兼任“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二、確認代表工商業發展基金擔任“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存在公共利益。

    三、執行職務的報酬由公司股東會按章程訂定。

    四、本批示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6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6/2019

    刊登日期:

    2019.4.17

    版數:

    5899

    • 委任一名人士代表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兼任“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第8/2019號行政法規 - 設立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 第15/2019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第29/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一名人士代表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兼任“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輕軌交通系統 -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  
    私營機構 :
  • 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九條第五款結合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及第15/2019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之《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鄭冠偉(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代表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兼任“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 請查閱:第29/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確認代表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擔任“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存在公共利益。

    三、執行職務的報酬由公司股東會按章程訂定。

    四、本批示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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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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