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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款及第九條第五款結合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及第15/2019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之《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鄭冠偉代替馬志毅代表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兼任“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二、確認代表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擔任“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存在公共利益。
三、執行職務的報酬由公司股東會按章程訂定。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零年二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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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11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獎勵規章》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獎勵評審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成員:
(一)楊衛,由其擔任主席;
(二)沈祖堯;
(三)徐立之;
(四)高思華;
(五)梅宏;
(六)惠永正;
(七)黃璐琦;
(八)楊俊文;
(九)劉炯朗;
(十)鍾南山;
(十一)韓英鐸。
二、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三、委員會成員於任期內有權收取總額為澳門元肆萬元的評審酬金。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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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6/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一月三十日第5/95/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董會成員,任期三年:
(一)根據經第26/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一月三十日第5/95/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n)項規定的教學人員代表:
(1)盛力;
(2)趙國強。
(二)根據上述法令第三條第一款o)項規定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代表:丁少雄(任期由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二日)。*
(三)根據上述法令第三條第一款p)項規定在學術上公認傑出的人士:
(1)姚偉彬;
(2)阮家榮;
(3)陳偉雄(任期由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二日)。*
* 請查閱:第55/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根據上述法令第三條第一款q)項規定具聲望的人士:
(1)黃顯輝;
(2)陳虹;
(3)莫啟明。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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