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4/2012號行政法規《存款保障基金》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銀行公會陳錦聯為存款保障基金諮詢委員會成員,以代替鄭永輝。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九條第五款結合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及第15/2019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之《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何蔣祺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兼任“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及董事會主席。
二、確認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擔任“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董事會主席存在公共利益。
三、執行該職務不收取任何報酬直至運輸基建辦公室被撤銷之日,由該日開始,有關報酬由該公司的股東會訂定。
四、本批示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九條第五款結合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及第15/2019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之《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戴建業代表工商業發展基金兼任“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二、確認代表工商業發展基金擔任“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存在公共利益。
三、執行職務的報酬由公司股東會按章程訂定。
四、本批示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九條第五款結合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及第15/2019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之《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鄭冠偉(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代表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兼任“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 請查閱:第29/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確認代表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擔任“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存在公共利益。
三、執行職務的報酬由公司股東會按章程訂定。
四、本批示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