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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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5號、第10/2009號、第11/2015號及第15/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科技委員會》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林金城*為科技委員會副主席。
* 請查閱:第18/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應林金城的請求,終止其科技委員會副主席的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產生效力。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任期至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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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7/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004號法律《承認及喪失難民地位制度》第五條第三款(三)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工作局家庭及社區服務廳廳長李麗萍(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七日起)*為難民事務委員會委員。
* 請查閱:第115/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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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8/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20/2018號行政法規《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米健為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局長,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財務負擔,由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委任米健擔任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 ——職位出缺;
- ——米健教授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和才幹擔任上述職位。
學歷:
- ——德國弗萊堡大學法學院名譽法學博士;
- ——廈門大學法學碩士;
- ——蘭州大學歷史學學士。
專業簡歷:
- ——二零零二年擔任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研究所所長;
- ——二零零三年擔任中國政法大學中德法學院院長;
- ——二零零七年至二零一零年擔任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院長;
- ——二零零九年擔任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創院院長。
現任主要職務:
-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主任;
- ——二零一七年起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海域管理及發展統籌委員會成員。
曾任主要職務:
- ——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五年擔任澳門政府法律翻譯辦公室法律專家;
- ——二零零八年至二零一四年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委員;
- ——二零一零年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籌備辦公室首席顧問;
- ——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八年六月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首席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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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9/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20/2018號行政法規《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吳海恩擔任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副局長,任期兩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財務負擔,由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委任吳海恩擔任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 ——職位出缺;
- ——吳海恩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和才幹擔任上述職位。
學歷
- ——加拿大多倫多大學學士學位(計算機、應用數學專業及經濟專業);
- ——(澳門)亞洲公開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專業簡歷:
- ——1986年進入公職,擔任財政司電腦技術員;
- ——1992年8月至1997年5月,擔任財政司設計暨組織處處長;
- ——1997年5月至1999年12月,擔任財政司研究暨財政策劃廳廳長;
- ——1999年12月至2001年12月,擔任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顧問;
- ——2001年12月至2005年12月,擔任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資訊技術、行政及財政董事;
- ——2005年1月至2007年12月,擔任第二屆亞洲室內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行政及財政董事;
- ——2008年1月至12月,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顧問;
- ——2009年1月至2010年8月,擔任衛生局財務管理廳廳長;
- ——2010年9月至12月,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籌備辦公室調研員;
- ——2011年1月至2014年12月,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調研員;
- ——2014年12月至今,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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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20/2018號行政法規《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林媛擔任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副局長,任期兩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財務負擔,由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委任林媛擔任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 ——職位出缺;
- ——林媛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和才幹擔任上述職位。
學歷:
- ——南開大學經濟學學士;
- ——英國伯明翰大學公共行政管理碩士;
- ——澳門科技大學管理學博士。
專業簡歷:
- ——2008年1月至2009年1月,擔任澳門可持續發展策略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
- ——2009年1月至2010年4月,擔任澳門可持續發展策略研究中心副研究員;
- ——2010年5月至2015年4月,擔任行政長官辦公室高級技術員;
- ——2015年5月至今,擔任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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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20/2018號行政法規《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韓靜擔任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區域發展廳廳長,任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財務負擔,由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委任韓靜擔任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區域發展廳廳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 ——職位出缺;
- ——韓靜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和才幹擔任上述職位。
學歷:
- ——北京體育大學教育學學士學位;
- ——西安體育學院教育學碩士學位。
專業簡歷:
- ——2001年6月至2007年2月,擔任體育發展局技術員;
- ——2007年2月至2013年1月,擔任體育發展局高級技術員;
- ——2013年1月至今,擔任行政長官辦公室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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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20/2018號行政法規《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二款(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許燕華擔任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綜合支援廳廳長,任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財務負擔,由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委任許燕華擔任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綜合支援廳廳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 ——職位出缺;
- ——許燕華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和才幹擔任上述職位。
學歷:
——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工商管理碩士。
專業簡歷:
- ——1999年1月起進入公職,擔任財政司高級技術員;
- ——1999年7月至2000年2月,擔任財政局特許及批給事務處處長;
- ——2000年2月至2007年2月,擔任財政局公物管理廳廳長;
- ——2008年6月至2010年8月,擔任衛生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 ——2008年11月至2010年8月,擔任衛生局醫療補貼計劃工作協調小組協調員;
- ——2010年9月至12月,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籌備辦公室調研員;
- ——2011年1月起,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調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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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20/2018號行政法規《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阮建中擔任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經濟民生處處長,任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財務負擔,由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委任阮建中擔任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經濟民生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 ——職位出缺;
- ——阮建中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和才幹擔任上述職位。
學歷:
- ——中山大學經濟學學士;
- ——暨南大學經濟學碩士;
- ——暨南大學經濟學博士。
專業簡歷:
- ——2002年至2009年,擔任澳門理工學院高級技術員;
- ——2009年至2010年,擔任澳門大學博彩研究所研究主任;
- ——2011年至今,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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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20/2018號行政法規《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鄧慶堅擔任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協調發展處處長,任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財務負擔,由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委任鄧慶堅擔任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協調發展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 ——職位出缺;
- ——鄧慶堅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和才幹擔任上述職位。
學歷:
- ——暨南大學經濟學學士;
- ——中山大學管理學碩士。
專業簡歷:
- ——2004年至2007年,擔任勞工事務局技術員;
- ——2007年至2008年,擔任人力資源辦公室技術員;
- ——2008年至2016年,擔任人力資源辦公室高級技術員;
- ——2016年至2017年,以代任方式擔任勞工事務局分析審查處處長;
- ——2017年至2018年,擔任勞工事務局分析審查處處長;
- ——2018年2月至今,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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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5/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20/2018號行政法規《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羅景文擔任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交流合作處處長,任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財務負擔,由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委任羅景文擔任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交流合作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 ——職位出缺;
- ——羅景文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和才幹擔任上述職位。
學歷:
-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經濟學學士;
- ——中國人民大學管理學碩士;
- ——中國人民大學管理學博士。
專業簡歷:
- ——2004年11月至2005年5月,擔任博彩監察協調局督察;
- ——2005年6月至2009年5月,擔任行政公職局技術員;
- ——2009年6月至2015年6月,擔任行政公職局高級技術員;
- ——2015年6月至今,擔任政府總部輔助部門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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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20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20/2018號行政法規《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二款(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黎輝博擔任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行政財政處處長,任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財務負擔,由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委任黎輝博擔任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行政財政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 ——職位出缺;
- ——黎輝博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和才幹擔任上述職位。
學歷:
- ——葡萄牙波爾圖高等衛生學校物理治療高等專科文憑;
- ——澳門理工學院中葡翻譯高等專科文憑;
- ——澳門大學法學士。
專業簡歷:
- ——1999年2月至2006年8月,擔任衛生局診療技術員;
- ——2006年10月至2011年11月,擔任衛生局高級技術員;
- ——2010年1月至2011年11月,擔任衛生局專責公證員;
- ——2010年9月至2011年11月,擔任衛生局職務主管;
- ——2011年11月至今,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高級技術員。
———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