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15/2015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43/2015

刊登日期:

2015.10.26

版數:

861-862

  • 修改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科技委員會》。
被廢止 :
  • 第14/2023號行政法規 - 科技委員會。
  •  
    相關法規 :
  • 第16/2001號行政法規 - 設立科技委員會並訂定其職務──廢止一月五日第1/98/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科技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本法規已被 第14/2023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15/2015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科技委員會》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

    第17/2005號第10/2009號第11/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科技委員會》第三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組成

    一、......

    (一)......

    (二)運輸工務司司長,並由其任副主席;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二、從上款(十二)項所指的公認為傑出的人士中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委任另一名副主席。

    三、主席不在、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第一款(二)項或上款所指副主席依次代任。

    四、第一款(十二)項所指成員的任期為兩年,並可續期。”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五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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