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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經第17/2005號、第10/2009號及第11/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科技委員會》第三條修改如下:
一、......
(一)......
(二)運輸工務司司長,並由其任副主席;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二、從上款(十二)項所指的公認為傑出的人士中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委任另一名副主席。
三、主席不在、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第一款(二)項或上款所指副主席依次代任。
四、第一款(十二)項所指成員的任期為兩年,並可續期。”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五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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