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5號、第10/2009號、第11/2015號及第15/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科技委員會》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林金城*為科技委員會副主席。
* 請查閱:第18/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應林金城的請求,終止其科技委員會副主席的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產生效力。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任期至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004號法律《承認及喪失難民地位制度》第五條第三款(三)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工作局家庭及社區服務廳廳長李麗萍(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七日起)*為難民事務委員會委員。
* 請查閱:第115/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20/2018號行政法規《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米健為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局長,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財務負擔,由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委任米健擔任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現任主要職務:
曾任主要職務: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20/2018號行政法規《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吳海恩擔任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副局長,任期兩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財務負擔,由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委任吳海恩擔任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20/2018號行政法規《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林媛擔任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副局長,任期兩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財務負擔,由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委任林媛擔任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20/2018號行政法規《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韓靜擔任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區域發展廳廳長,任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財務負擔,由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委任韓靜擔任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區域發展廳廳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20/2018號行政法規《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二款(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許燕華擔任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綜合支援廳廳長,任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財務負擔,由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委任許燕華擔任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綜合支援廳廳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工商管理碩士。
專業簡歷: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20/2018號行政法規《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阮建中擔任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經濟民生處處長,任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財務負擔,由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委任阮建中擔任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經濟民生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20/2018號行政法規《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鄧慶堅擔任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協調發展處處長,任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財務負擔,由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委任鄧慶堅擔任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協調發展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20/2018號行政法規《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羅景文擔任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交流合作處處長,任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財務負擔,由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委任羅景文擔任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交流合作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20/2018號行政法規《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二款(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黎輝博擔任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行政財政處處長,任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財務負擔,由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委任黎輝博擔任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行政財政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