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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九)項及第二款、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應文化產業基金一等高級技術員鄧仲元法學士的要求,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終止其在該基金擔任專責公證員職務。
二零一六年五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四月六日第11/98/M號法令《設立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第三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曾冠雄為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副主任,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是次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委任曾冠雄為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副主任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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