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人才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第1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四)項規定的行政長官辦公室代表:譚嘉華;
(二)上述批示第三款(十)項規定的在相關領域公認傑出的人士及專業人士:
陳志峰;蘇映璇;劉良;余永逸;柳智毅;馮家超;戴華浩;戴明揚;姚偉彬;葉兆佳;戴黃桂玲;梁慶球;吳志良;梁伯進;尹一橋;馬志毅;吳在權;盧德華;陳美儀;蕭婉儀;黃志雄;米健;楊俊文。
二、委任下列在相關領域公認傑出的人士及專業人士為上述批示第三款(十)項規定的人才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賀定一;
(二)張曙光。
三、以上兩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六年三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成員周宜心及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成員莫偉成、陳振豪獲委任為民政總署諮詢委員會成員而提出請辭;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0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三)項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免除周宜心作為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成員的職務,以及免除莫偉成、陳振豪作為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二、委任鄭鑒康*為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成員,以及委任盧定淦、陳曉平為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成員。
三、上款所指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 請查閱:更正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9/2015號行政法規《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法務局副局長梁葆瑩為第29/2015號行政法規《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三)項所指成員。
二、委任第29/2015號行政法規《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四)項所指成員如下:
(一)林笑雲,並由其擔任副主席;
(二)宋敏莉;
(三)陳子勁;
(四)米萬英;
(五)何偉寧;
(六)司徒民義;
(七)Augusto Teixeira Garcia;
(八)王禹;
(九)方泉;
(十)蔣朝陽;
(十一)陳華強。
三、本批示所指成員的任期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4/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007號行政法規《經濟發展委員會》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盧德華的請求,免除其擔任經濟發展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Diana Maria Vital Costa為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退休基金會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委任Diana Maria Vital Costa為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的理由如下:
學歷:
——葡萄牙里斯本大學法學院法學士。
職業培訓:
專業簡歷: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