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014

刊登日期:

2014.1.27

版數:

36

  • 豁免小販、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其他街頭經營者及街市攤檔承租人繳付二零一四年全年度的費用及檢疫費用。
相關法規 :
  • 《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 - 《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
  •  
    相關類別 :
  • 市政事務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第一條

    豁免費用

    一、於二零一四年度,豁免小販、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及其他街頭經營者繳付經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下稱“收費表”)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第一款(一)項所定費用。

    二、於二零一四年全年度,豁免街市攤檔承租人繳付收費表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二款所定租金及費用。

    三、於二零一四年度,收費表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七條所定的檢疫費用不予徵收。

    第二條

    生效

    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9/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014

    刊登日期:

    2014.1.27

    版數:

    36

    • 將政府發言人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
    相關法規 :
  • 第4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政府發言人辦公室。
  •  
    相關類別 :
  • 新聞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目前有多項工作交由政府發言人辦公室進行,尤其是第4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的目標所產生的工作,故宜將該項目組所定運作期延長兩年。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政府發言人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0/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014

    刊登日期:

    2014.1.27

    版數:

    37

    • 修改司法援助服務費表第5點及註六。
    相關法規 :
  • 第63/99/M號法令 - 核准《法院訴訟費用制度》。
  • 第13/2012號法律 - 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
  • 第59/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第13/2012號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第三十四條第三款所指的服務費表。
  •  
    相關類別 :
  • 司法援助 - 司法援助委員會 - 法院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12號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第三十四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經徵詢律師公會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第59/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並經第29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司法援助服務費表第5點及註六修改如下:

    5. ......
    5.1. ...... ...... ......
    5.2. ...... ...... ......
    5.3. 簡捷訴訟程序 3,000.00 15,000.00
    5.4. (原5.3.)    
    5.5. (原5.4.)    
    5.6. (原5.5.)    
    5.7. (原5.6.)    
    5.8. (原5.7.)    

    六、按照十月二十五日第63/99/M號法令核准的《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辯護人報酬時,本表第5.1點及第5.2點的金額下限為原金額的五分之一,第5.3點的金額下限為原金額的三分之一,第5.4點的金額下限為原金額的二分之一,第5.7點的金額下限為澳門幣一千元。”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014

    刊登日期:

    2014.1.27

    版數:

    37-40

    • 設立人才發展委員會。
    被廢止 :
  • 第20/2023號行政法規 - 人才發展委員會。
  •  
    已更改 :
  • 第1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1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一款、第十二款及第十六款。
  • 第329/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在第1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增加(七)項及(八)項以及修改同一批示的第六款和第七款。
  • 第7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1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四)項及(十)項。
  • 第25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1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七款。
  • 第5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經第329/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7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25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十六款。
  •  
    相關類別 :
  • 人才發展委員會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 澳門大學 - 澳門理工大學 - 澳門旅遊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23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1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人才發展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其職責是在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及實體、私人企業及實體的情況下,制定、規劃及協調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才培養長遠發展策略。

    二、“委員會”的職責主要如下:

    (一)在發展澳門特別行政區人才培養的範疇上,開展研究、推動調查、搜索科學數據以及構思工作計劃和方案;

    (二)構思並確保落實人才培養的短、中、長期措施和政策,以及有效調撥資源,尤其是對“精英培養計劃”、“專才激勵計劃”及“應用人才促進計劃”;

    (三)為建設鼓勵人才留澳和回澳的機制構思計劃及方案;

    (四)推動、協調及支持教育、科學及技術領域的本地、區域及國際合作;

    (五)就人力資源的培訓及提升質素發表意見,以培養人才;

    (六)核准其內部規章以及其專責小組的內部規章。

    (七)為履行職責,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其他公共部門及公共或私人實體,尤其是透過簽訂協議及議定書進行合作;*

    (八)在履行職責時,委員會須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對個人資料作出處理及互聯。*

    * 附加 - 請查閱:第329/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委員會直屬行政長官,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且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並由其擔任副主席;

    (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

    (三)一名行政長官辦公室代表;***

    (四)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局長﹔****

    (五)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

    (六)澳門大學校長;***

    (七)澳門理工學院院長;***

    (八)澳門旅遊學院院長;***

    (九)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

    (十)勞工事務局局長;*****

    (十一)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十二)在相關領域公認傑出的人士及專業人士,但人數不多於二十五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上款(三)項及(十二)項所指的成員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委任,其任期在委任批示中訂定。 *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五、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兩次平常大會,而特別大會可由主席召開,或應最少三分之一成員的書面要求而召開。

    六、委員會可設立直屬委員會的小組:*

    (一)按委員會的委託,負責研究、撰寫及跟進有關人才培養的建議書及措施的專責小組;*

    (二)為開展或跟進屬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計劃或活動所需的臨時性質的非專責小組及評審委員會。 *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29/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七、公共部門、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或各界別組織的成員,以及有需要聽取其意見的其他人士得獲邀出席委員會的全體會議及上款所指小組。*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29/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八、委員會可設有負責科學與技術研究的顧問,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公認傑出的專業人士中委任。

    九、顧問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委任,其擔任有關職務的條件及相應報酬於委任批示中訂定。

    十、委員會下設一秘書處,直屬委員會主席,負責提供委員會及專責小組運作所需的行政、技術及後勤支援,以及執行主席所交託的其他職務。

    十一、秘書處由一名秘書長領導,並由一名副秘書長輔助;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得以全職或兼職形式執行其職務,如屬以全職形式執行職務且屬公務人員者,得以定期委任方式獲委任。*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二、秘書長及副秘書長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委任,任期不超過兩年,並由有關批示訂定其報酬。*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三、秘書處由其運作所需的人員組成。經秘書長建議,有關人員得以派駐或向人員所屬部門徵用,此外亦可按照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方式聘請,或以包工合同或個人勞動合同的方式聘請。

    十四、秘書長尤具下列職權:

    (一)參與專責小組的會議;

    (二)協調向委員會及專責小組提供的行政技術支援;

    (三)按照主席的指示,編製委員會的會議議程及會議記錄;

    (四)執行由主席交託或內部規章規定的其他職務。

    十五、委員會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透過訂立協議或按勞務取得的法定制度向學術機構、專業顧問及公共或私人實體取得服務及技術輔助。

    十六、第三款(十二)項所指的委員會成員及第七款所指的獲邀人士有權因出席會議而依法收取出席費。*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七、委員會運作所需的財政資源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中的撥款支付。*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29/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八、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014

    刊登日期:

    2014.1.27

    版數:

    42-43

    • 修改《澳門理工學院人事章程》。
    相關法規 :
  • 第11/91/M號法令 - 關於訂定在澳門地區從事高等教育活動的一切公立及私立教育機構的組織和運作。
  • 第49/91/M號法令 - 設立澳門理工學院。
  • 第29/SAAEJ/99號批示 - 核准澳門理工學院人員章程及教學人員章程。
  • 第3/2024號法律 - 澳門理工大學法律制度。
  •  
    相關類別 :
  • 澳門理工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以及九月十六日第49/91/M號法令第六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經刊登於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29/SAAEJ/99號批示核准的,並經第1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45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澳門理工學院人事章程》(以下簡稱《澳門理工學院人事章程》)內增加修訂第七十二-B條及第七十三條第三款如下:

    “第七十二-B條

    (金額的調整)

    本章程表III和表IV所載的年資獎金、啟程津貼和日津貼金額是按照公職的相關金額,以相同比例自動調整。

    第七十三條

    (原則)

    一、......。

    二、......。

    三、本章程表III、表IV和表V所載的房屋津貼、家庭津貼、結婚津貼、出生津貼、喪葬津貼以及遺體的運送津貼金額是按照公職的相關金額,以相同比例自動調整。”

    二、修訂經刊登於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29/SAAEJ/99號批示核准的,並經第186/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澳門理工學院教職人員章程》的第二十二條如下:

    “第二十二條

    (全職制)

    一、......。

    二、......。

    三、每位全職教職人員必須按照校長所訂定的課堂或研討會工作的每週時數提供工作,每週時數是校長在聽取教學暨學術委員會的意見後訂定的,最少為九小時最多為十二小時,但第二十五條及下款所指之情況除外。

    四、為了集中從事研究工作或本院分配的特定工作,經相關學校校長在聽取教學暨學術委員會意見後建議或經相關中心主任建議,並經理事會決議,可例外免除或續免全職教職人員一個學年內的部份或全部教學工作,但不影響第一款規定之適用。

    五、在有需要時,本條第三款所定的時限可以最多超出每週四小時。在這種情況下,應計算有關教職人員的超出時數,並在隨後的教學時間內免除相同的工作時數,或以超時形式收取相應金錢補償。

    六、(原第五款)。

    七、(原第六款)。

    八、(原第七款)。”

    三、在《澳門理工學院人事章程》內增加載於屬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表V。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表V

    遺體的運送津貼

    香港——澳門 澳門幣 47 000
    其他地方——澳門 澳門幣 2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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