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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12號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第59/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司法援助服務費表內增加註六,內容如下:
“六、按照十月二十五日第63/99/M號法令核准的《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辯護人報酬時,本表第5.1點及第5.2點的金額下限為原金額的五分之一,第5.3點的金額下限為原金額的二分之一,第5.6點的金額下限為澳門幣一千元。”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九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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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立方有限公司及維鎂(澳門)有限公司「向衛生局影像科供應診療消耗品」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下列公司訂立「向衛生局影像科供應診療消耗品」的合同,金額為$14,332,558.00(澳門幣壹仟肆佰叁拾叁萬貳仟伍佰伍拾捌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立方有限公司
2013年 | $ 742,660.00 |
2014年 | $ 2,970,640.00 |
2015年 | $ 2,227,980.00 |
維鎂(澳門)有限公司
2013年 | $ 1,048,909.00 |
2014年 | $ 4,195,639.00 |
2015年 | $ 3,146,730.00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02診療消耗品」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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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MCS澳門航空食品供應股份有限公司「向衛生局供應膳食」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MCS澳門航空食品供應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供應膳食」的合同,金額為$13,723,080.00(澳門幣壹仟叁佰柒拾貳萬叁仟零捌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 2,287,180.00 |
2014年 | $ 6,861,540.00 |
2015年 | $ 4,574,360.00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1.03.02.00.00膳食及住宿─實物」及「02.02.05.00.00膳食」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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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聽取復康事務委員會的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11號法律《殘疾津貼及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9/2011號法律《殘疾津貼及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一)項及(二)項所指兩類殘疾津貼的金額分別調整為:
普通殘疾津貼 | 每年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
特別殘疾津貼 | 每年澳門幣一萬三千二百元。 |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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