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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1/2007號行政法規《經濟發展委員會》第二條至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一條,以及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修改如下:
委員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制定經濟發展策略的諮詢組織,尤其就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適度多元、人力資源、中小微企業開拓發展及新興行業培育等政策方面行使諮詢及建議職能。
委員會的職責為:
(一)就下列事宜發表意見及提出建議:
(1)經濟發展方向;
(2)社會經濟發展策略;
(3)經濟適度多元政策;
(4)人力資源發展政策;
(5)中小微企業開拓發展政策;
(6)新興行業培育政策;
(7)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發展政策相關的其他事宜;
(二)〔原(四)項〕
(三)〔原(五)項〕
(四)行使其他法規及規章所定的職責。
一、......
(一)......
(二)......
(三)......
(四)......
(五)......
二、......
三、......
四、行政長官得以批示從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具功績、聲望、對社會有貢獻的人士或專家學者中委任委員會的顧問,按主席的要求提供意見。
委員會的機關為:
(一)......
(二)......
(三)政策研究組;
(四)......
一、委員會全會下設經濟適度多元政策研究組、人力資源政策研究組以及按需要設立的其他政策研究組,負責對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相關事宜作出研究及跟進,並提出建議。
二、......
三、......
一、委員會、政策研究組及專責小組的成員,以及顧問,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但已按本行政法規的規定獲發報酬者除外。
二、......
經濟局負責向委員會提供行政及技術支援。
委員會運作所需的財政資源,登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中撥予經濟局的款項內。"
廢止第1/2007號行政法規《經濟發展委員會》第十三條。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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