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現公佈,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資訊範疇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兩缺,經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相關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擺華巷五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大樓,並上載到輔助部門網頁(http://www.sasg.gov.mo)。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茲公佈,黃源輝先生因其配偶前海關關長賴敏華身故,現申請死亡津貼及其他有權收取的補助。任何人士如自認具有領取上述津貼及其他補助之權利,請於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部門提出申請,若於上述期限內無接獲任何異議,則其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於海關
副關長 冼桓球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檢察長辦公室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辦公室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以下空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在新口岸宋玉生廣場獲多利大廈十六樓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內,並於檢察院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新聞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普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林玉含 | 78.94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二日於新聞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黃寶孝
委員:梁紹權
冼永昇
為填補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之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二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十三樓A-F座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內,並於本辦公室網頁、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為填補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之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法律範疇)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十三樓A-F座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內,並於本辦公室網頁、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馮文莊
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招聘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項目管理範疇)四缺,經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將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卑第巷1-3號澳門華人銀行大廈本辦公室之報告板上,並同時上載於本辦公室網頁(http://www.gprpae.gov.mo)。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馮少榮
為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文案職程第一職階顧問文案一缺,經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法務局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行政財政範疇首席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李詠甜 | 81.67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五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務局處長 鄺婉瑩
正選委員:法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宇騰
交通事務局二等技術員 鄺振濠
法務局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法務局之公務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內,並於法務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布,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高舒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8/201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並轉授予法務局少年感化院院長余珮琳:
(一)批准享受年假;
(二)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三)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
(四)簽署並發出不需由局長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其處理的文書。
二、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對於因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院長余珮琳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在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高舒婷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官 譚佩雯
為填補經由身份證明局以編制外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視為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字樓身份證明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為填補民政總署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四日第四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輔助部的佈告欄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該等名單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六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黃有力
為填補以下財政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空缺,經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技術員組別的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內,並於統計暨普查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內,並於統計暨普查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為填補博彩監察協調局以編制外合同方式任用人員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一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十五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戴婉芳 | 83.83 | |
2.º | 吳詠豪 | 83.78 | |
3.º | 湯美嬋 | 81.83 | |
4.º | 何卓立 | 81.39 | |
5.º | 謝永翔 | 81.11 | |
6.º | 梁美意 | 81.00 | |
7.º | 何嘉欣 | 80.94 | |
8.º | 駱浩樑 | 80.89 | |
9.º | 吳鳳雯 | 80.44 | a) |
10.º | 劉雨石 | 80.44 | a) |
11.º | 黃少惠 | 80.44 | a) |
12.º | 施志成 | 80.28 | |
13.º | 蔡建輝 | 80.00 | a) |
14.º | 吳綺婷 | 80.00 | a) |
a)得分相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出排名優先次序。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技術員 余彩華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技術輔導員 甘沛玲
勞工事務局特級督察 劉燕珊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取得「皮靴」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到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採購科,查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須繳付影印費用。
標書必須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五日下午五時前遞交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投標人除須遞交《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中所指定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擔保$36,000.00(澳門幣叁萬陸仟元整)之證明文件,而該擔保須以現金、抬頭人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本票或銀行擔保之方式遞交,倘以現金或本票方式,則應遞交至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出納;倘以銀行擔保遞交,該擔保不得附條件或受終止性期限約束。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六年一月六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舉行。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招標時所遞交之文件有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之日期時限為止,投標人應前往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採購科,以確切瞭解是否尚有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本局文職人員進行下列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以下空缺:
編制外合同人員: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七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及張貼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投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內刑事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專業刑事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第四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該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及上載於本局網站,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薛仲明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一等督察五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第三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該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及上載於本局網站內,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為填補澳門監獄編制外合同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兩缺,經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第三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霍浩基 | 85.89 |
2.º | 胡敏婷 | 81.06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六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監獄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曾文威
正選委員:澳門監獄顧問翻譯員 林瑞標
民政總署首席高級技術員 高耀根
按照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四日第四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開考通告,關於開考升級課程考試,以填補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中現有之10個消防區長空缺。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確認之投考人名單,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自本通告公布日起張貼於消防局總部暨西灣湖行動站消防局辦事暨接待處,以供查閱,為期十日。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於消防局
局長 馬耀榮消防總監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兩缺,經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秦穎斯 | 82.89 |
2.º | 黃關玲 | 82.28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衛生局一等技術員 梁嘉雯
正選委員:衛生局二等技術員 劉永榮
財政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蔡淑紅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二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吳婉祺 | 83.33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衛生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甘俊彬
正選委員:衛生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梁婷軒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特級技術員 鄧志偉
衛生局《診療範疇同等學歷》——藥劑範疇考試一事,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第三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公佈。現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批示,根據診療範疇同等學歷審查委員會第2/TDT/2011號決議第十二款規定,茲公佈臨時名單如下:
1. 准予考試的投考人:
序號 | 姓名 |
1 | 歐健恆 |
2 | 歐佩欣 |
3 | 陳曉琳 |
4 | 陳雅葉 |
5 | 陳雪如 |
6 | 陳偉立 |
7 | 陳穎莎 |
8 | 何兆滿 |
9 | 何穎妍 |
10 | 甘美好 |
11 | Lau Íris |
12 | 李家燕 |
13 | 李活輝 |
14 | 梁玉琪 |
15 | 陸兆斌 |
16 | 麥秀均 |
17 | 吳嘉誠 |
18 | 蕭倩裕 |
19 | 蘇雅容 |
20 | 王嘉俊 |
21 | 黃國鋒 |
22 | 黃宏威 |
23 | 鍾帶顏 |
2. 有條件限制的投考人:
姓名 | 備註 |
馮嘉裕 | a), b) |
備註:
a)欠缺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取得的相關診療專業範疇學士學位畢業證書的認證繕本;
b)欠缺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取得的相關診療專業範疇學士學位成績單的認證繕本。
3. 申請不獲接納的投考人:
序號 | 姓名 | 備註 |
1 | 徐建威 | a) |
2 | 馮嘉華 | a) |
備註:
a)根據第2/TDT/2011號決議《診療範疇同等學歷審查程序》第八款第8.2項及第九款規定,申請人遞交的學歷證書授課內容未符合有關規定。
有條件限制的投考人最遲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將欠缺的文件郵寄或遞交衛生局文書科,並在信封面註明為“診療範疇同等學歷考試(藥劑範疇)——補交文件”,否則根據情況會失去准予考試資格。
衛生局《診療範疇同等學歷》——化驗範疇考試一事,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第三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公佈。現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批示,根據診療範疇同等學歷審查委員會第2/TDT/2011號決議第十二款規定,茲公佈臨時名單如下:
A. 臨床及公共衛生化驗
1. 准予考試的投考人:
序號 | 姓名 |
1 | 陳嘉濠 |
2 | 陳家欣 |
3 | 周敏玲 |
4 | 周三妹 |
5 | 蔣君怡 |
6 | 蔡加棟 |
7 | 黎詩琪 |
8 | 林曉仁 |
9 | 梁振洪 |
10 | 梁漢輝 |
11 | 梁景俊 |
12 | 梁健雄 |
13 | 廖凱欣 |
14 | 黃斯敏 |
15 | 袁奕寶 |
2. 有條件限制的投考人:
序號 | 姓名 | 備註 |
1 | 陳瑩恩 | a) |
2 | 陳錦翎 | d) |
3 | 蔡雅瑩 | a) |
4 | 蘇詠虹 | d) |
5 | 湯晨曦 | b), c), d) |
備註:
a)欠缺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欠缺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取得的相關診療專業範疇學士學位畢業證書的認證繕本;
c)欠缺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取得的相關診療專業範疇學士學位成績單的認證繕本;
d)欠缺課程學習計劃及大綱,以及證明實習時數及各科目學分的證明文件副本。
B. 解剖病理
申請不獲接納的投考人:
姓名 | 備註 |
黃永德 | a) |
備註:
a)根據第2/TDT/2011號決議《診療範疇同等學歷審查程序》第八款第8.1項及第九款規定,申請人遞交的學歷證書授課內容未符合有關規定。
有條件限制的投考人最遲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將欠缺的文件郵寄或遞交衛生局文書科,並在信封面註明為“診療範疇同等學歷考試(化驗範疇——臨床及公共衛生化驗)——補交文件”,否則根據情況會失去准予考試資格。
衛生局《診療範疇同等學歷》——圖示記錄範疇考試一事,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第三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公佈。現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批示,根據診療範疇同等學歷審查委員會第2/TDT/2011號決議第十二款規定,茲公佈臨時名單如下:
A. 心肺學
1. 准予考試的投考人:
序號 | 姓名 |
1 | 陳坤暘 |
2 | 張于蕾 |
3 | 馮芷軒 |
4 | 梁嘉銘 |
5 | 梁洛嬈 |
6 | 盧靜兒 |
2. 有條件限制的投考人:
姓名 | 備註 |
陳艷婷 | a) |
備註:
a)欠缺課程學習計劃及大綱,以及證明實習時數及各科目學分的證明文件副本。
有條件限制的投考人最遲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將欠缺的文件郵寄或遞交衛生局文書科,並在信封面註明為“診療範疇同等學歷考試(圖示記錄範疇——心肺學)——補交文件”,否則根據情況會失去准予考試資格。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經由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制度醫生職程公共衛生職務範疇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缺,經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經由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兩缺,經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展開取得醫院職務範疇臨床病理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經二零一五年十月七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程序通告。現根據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和考試須知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經由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兩缺,經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技術工人職程第三職階技術工人(電工範疇)三缺,經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經由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於本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日的批示,根據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展開取得醫院職務範疇法醫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
1. 報考期間
報考的期間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務人員均可投考:
2.1 自取得法醫科專科醫生級別後,實際從事法醫科主治醫生職務滿五年。
3. 投考辦法
3.1 投考人須填妥經第90/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表格(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及本局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以親送方式交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的衛生局文書科: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醫院職務範疇(法醫科)的專科醫生級別的證明文件(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其內須詳列在相關專業範疇內所從事的職務,尤其是從事的時間及方式,在技術職能單位所擔任的主管職務及時間,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和擔任典試委員會成員,對衛生領域,尤其是法醫學生的指導、刑事偵查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或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按學術內容及發佈程度發表的著作及文章、在醫療範疇及其他教學或研究領域所擔任的職務及其他有關專業增值的資料。(所遞交之履歷必須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d)任職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考試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e)由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具有五年法醫科主治醫生的工作經驗的工作證明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3.2 如上述a)、b)及d)項所指文件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免除遞交,但須在報名表格上明確聲明。
4. 甄選方法
4.1 甄選以下列方法進行,成績以0分至10分表示,而每項甄選方法之評分比例如下:
a)履歷評核:70%;
b)知識考試:30%。
4.2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工具)參考或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4.3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者即被除名;
4.4 有關各項甄選方法的評核參數、加權值及評分準則將張貼於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以供查閱。
5. 甄選方法的目的
5.1 履歷評核包括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以分析投考人的資歷,尤其是參照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分析投考人的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以及分析其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的重要性、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5.2 知識考試的目的是透過介紹及討論一份部門或單位的臨床管理報告或一項研究工作的方式,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解決問題、處事及應變的能力。
6. 最後評核
6.1 最後評核為所採用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按0至10分的評分制,取得7分或以上的投考人視為合格;
6.2 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僅以“合格”或“不及格”表示。
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本程序的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法醫科顧問醫生 Martins Ferreira Alves, José Luís 醫生
正選委員: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馬宣立教授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沈瑞楓醫生
候補委員:法醫科顧問醫生 Oliveira e Sousa de Albergaria Resende, Pedro Manuel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賴世澤醫生
8.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8.1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8.2 知識考試及履歷討論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8.3 最後評核名單經認可後,將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
9. 適用法例
本程序由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四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的晉級普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尉鳳君 | 83.06 |
2.º | 歐陽慶新 | 82.22 |
3.º | 梁永滿 | 81.67 |
4.º | 蔡敏芝 | 80.83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梁麗卿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安琪
法務局首席技術員 鄧菀蕾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四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的晉級普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高寶逑 | 87.50 |
2.º | 談敏莊 | 85.31 |
3.º | 嚴麗媚 | 83.50 |
4.º | 潘小琼 | 73.25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職務主管 楊榮吉
正選委員:一等技術員 曹玉籣
文化局二等技術員 葉展鵬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五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的晉級普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黃玉儀 | 83.38 |
2.º | Ercília Tavares Gonçalves | 82.25 |
3.º | 蘇夏珍 | 78.81 |
4.º | 鄭桂鈴 | 73.94 |
5.º | 胡若瑟 | 71.63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職務主管 郭慧敏
正選委員: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梁樣心
土地工務運輸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黃啓泰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五年四月八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文化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傳意範疇)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凡在報考期限內符合以下條件,均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傳意或同類之高等課程學歷。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須遞交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投考報名表(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澳門塔石廣場商業中心(即塔石廣場玻璃屋)。
3.2 須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c)若投考人具備專業資格或專業培訓,應遞交相關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作履歷分析之用;
d)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b)、c)及e)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放於其個人檔案內,則免除提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技術員(傳意範疇)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以備上級就傳意範疇的政策和管理制訂措施作出決定。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第五級別所載的35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聘用,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7. 甄選方法
7.1 甄選使用以下評分方法及比例:
a)知識考試,淘汰制(三小時之筆試):50%
b)專業面試:30%
c)履歷分析:2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凡在淘汰試中得分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之甄選。
7.2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7.3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8.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1)《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3)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4)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5)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6)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7)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8)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9)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10)經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第4/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11)傳意範疇內的專業知識;
12)撰寫建議書、報告書及/或意見書。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查閱上述法例,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9. 公佈名單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確定名單時通知。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內,並上載到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
最後成績名單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一等高級技術員 梁英華
正選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何鴻斌
一等技術員 鍾紹鵬
候補委員:特別計劃處處長 林俊强
文化創意產業促進廳代廳長 何嘉榮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五年四月八日及十月十四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文化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行政範疇)三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凡在報考期限內符合以下條件,均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行政、管理或同類之高等課程學歷。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須遞交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投考報名表(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澳門塔石廣場商業中心(即塔石廣場玻璃屋)。
3.2 須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c)若投考人具備專業資格或專業培訓,應遞交相關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作履歷分析之用;
d)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b)、c)及e)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放於其個人檔案內,則免除提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技術員(行政範疇)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以備上級就行政範疇的政策和管理制訂措施作出決定。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第五級別所載的35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聘用,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7. 甄選方法
7.1 甄選使用以下評分方法及比例:
a)知識考試,淘汰制(三小時之筆試):50%
b)專業面試:30%
c)履歷分析:2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凡在淘汰試中得分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之甄選。
7.2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7.3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8.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1)《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3)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4)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5)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6)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7)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8)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9)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0)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11)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12)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13)第11/2007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獎賞制度;.
14)經第3/2009號法律修改的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15)經第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5/2006號行政法規 ——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16)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17)第1/2014號法律——調整年資獎金、津貼及補助的金額;
18)經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第4/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 ——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19)五月十六日第26/94/M號法令——文化基金的規則及運作;
20)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6/2006號行政法規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經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
21)第32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列明關於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二款(一)項規定的“確定及必要開支的負擔”的各項開支;
22)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部門的預算修改及補充預算的相關步驟;
23)第66/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公共收入及開支經濟分類的指示,以及公共開支職能分類的指示;
24)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25)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及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訂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26)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27)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
28)行政範疇內的專業知識;
29)撰寫建議書、報告書及/或意見書。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查閱上述法例,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9. 公佈名單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確定名單時通知。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內,並上載到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
最後成績名單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首席高級技術員(演藝學院戲劇學校校長) 陳栢添
正選委員:特別計劃處處長 林俊强
顧問高級技術員 鄭麗雅
候補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麥潔群
一等技術員(職務主管) 郭妙瑜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五年四月八日及十月十四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文化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法律範疇)三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凡在報考期限內符合以下條件,均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法律高等課程學歷。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須遞交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投考報名表(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澳門塔石廣場商業中心(即塔石廣場玻璃屋)。
3.2 須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c)若投考人具備專業資格或專業培訓,應遞交相關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作履歷分析之用;
d)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b)、c)及e)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放於其個人檔案內,則免除提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技術員(法律範疇)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以備上級就法律範疇的政策和管理制訂措施作出決定。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第五級別所載的35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聘用,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7. 甄選方法
7.1 甄選使用以下評分方法及比例:
a)知識考試,淘汰制(三小時之筆試):50%
b)專業面試:30%
c)履歷分析:2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凡在淘汰試中得分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之甄選。
7.2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7.3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8.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1)《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3)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
4)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5)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6)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7)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8)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9)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10)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1)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12)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13)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14)第11/2007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獎賞制度;.
15)經第3/2009號法律修改的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16)經第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5/2006號行政法規 ——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17)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18)第1/2014號法律——調整年資獎金、津貼及補助的金額;
19)經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第4/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 ——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20)五月十六日第26/94/M號法令——文化基金的規則及運作;
21)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6/2006號行政法規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經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
22)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及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訂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23)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24)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
25)法律範疇內的專業知識;
26)撰寫建議書、報告書及/或意見書。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查閱上述法例,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9. 公佈名單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確定名單時通知。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內,並上載到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
最後成績名單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特別計劃處處長 林俊强
正選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梁君傑
顧問高級技術員 鄭麗雅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職務主管) 郭妙瑜
特級技術員 陳啟華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五年四月八日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文化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視訊製作範疇)兩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凡在報考期限內符合以下條件,均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視訊製作、廣播電視、電影、多媒體或同類之高等課程學歷。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須遞交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投考報名表(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澳門塔石廣場商業中心(即塔石廣場玻璃屋)。
3.2 須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c)若投考人具備專業資格或專業培訓,應遞交相關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作履歷分析之用;
d)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b)、c)及e)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放於其個人檔案內,則免除提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技術員(視訊製作範疇)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以備上級就視訊製作範疇的政策和管理制訂措施作出決定。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第五級別所載的35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聘用,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7. 甄選方法
7.1 甄選使用以下評分方法及比例:
a)知識考試,淘汰制(三小時之筆試):50%
b)專業面試:30%
c)履歷分析:2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凡在淘汰試中得分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之甄選。
7.2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7.3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8.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1)《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3)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4)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5)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6)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7)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8)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9)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10)經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第4/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 ——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11)視訊製作範疇內的專業知識;
12)撰寫建議書、報告書及/或意見書。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查閱上述法例,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9. 公佈名單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確定名單時通知。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內,並上載到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
最後成績名單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特別計劃處處長 林俊強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演藝學院戲劇學校校長)
陳栢添
一等技術員 何濠暉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職務主管) 郭妙瑜
首席技術員 尹兆莊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五年四月八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文化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城市規劃範疇)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凡在報考期限內符合以下條件,均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城市規劃、市政及環境規劃或同類之高等課程學歷。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須遞交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投考報名表(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澳門塔石廣場商業中心(即塔石廣場玻璃屋)。
3.2 須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c)若投考人具備專業資格或專業培訓,應遞交相關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作履歷分析之用;
d)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b)、c)及e)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放於其個人檔案內,則免除提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技術員(城市規劃範疇)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以備上級就城市規劃範的政策和管理制訂措施作出決定。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第五級別所載的35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聘用,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7. 甄選方法
7.1 甄選使用以下評分方法及比例:
a)知識考試,淘汰制(三小時之筆試):50%
b)專業面試:30%
c)履歷分析:2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凡在淘汰試中得分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之甄選。
7.2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7.3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8.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1)《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3)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4)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5)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6)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7)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8)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9)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10)經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第4/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 ——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11)城市規劃範疇內的專業知識;
12)撰寫建議書、報告書及/或意見書。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查閱上述法例,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9. 公佈名單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確定名單時通知。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內,並上載到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
最後成績名單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一等高級技術員 梁英華
正選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何鴻斌
一等技術員 鍾紹鵬
候補委員:特別計劃處處長 林俊强
文化創意產業促進廳代廳長 何嘉榮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五年四月八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文化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檔案保護及修復範疇)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凡在報考期限內符合以下條件,均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修復、美術或同類之高等課程學歷。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須遞交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投考報名表(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澳門塔石廣場商業中心(即塔石廣場玻璃屋)。
3.2 須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c)若投考人具備專業資格或專業培訓,應遞交相關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作履歷分析之用;
d)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b)、c)及e)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放於其個人檔案內,則免除提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技術員(檔案保護及修復範疇)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以備上級就檔案保護及修復範疇的政策和管理制訂措施作出決定。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第五級別所載的35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聘用,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7. 甄選方法
7.1 甄選使用以下評分方法及比例:
a)知識考試,淘汰制(三小時之筆試):50%
b)專業面試:30%
c)履歷分析:2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凡在淘汰試中得分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之甄選。
7.2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7.3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8.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1)《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3)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4)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5)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6)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7)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8)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9)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10)經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第4/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 ——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11)十月三十一日第73/89/M號法令——澳門地區檔案制度;
12)經第9/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十月三十一日第183/89/M號訓令——歷史檔案館規則;
13)檔案保護及修復範疇內的專業知識;
14)撰寫建議書、報告書及/或意見書。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查閱上述法例,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9. 公佈名單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確定名單時通知。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內,並上載到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
最後成績名單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歷史檔案館館長 劉芳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朱偉成
一等高級技術員 盧鴻偉
候補委員:顧問翻譯員 吳麗貞
首席翻譯員 黃小蕾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五年四月八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文化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文化遺產範疇)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凡在報考期限內符合以下條件,均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文化遺產管理或同類之高等課程學歷。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須遞交的資料及文件
3.1 考人須填寫投考報名表(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澳門塔石廣場商業中心(即塔石廣場玻璃屋)。
3.2 須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c)若投考人具備專業資格或專業培訓,應遞交相關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作履歷分析之用;
d)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b)、c)及e)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放於其個人檔案內,則免除提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技術員(文化遺產範疇)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以備上級就文化遺產範疇的政策和管理制訂措施作出決定。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第五級別所載的35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聘用,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7. 甄選方法
7.1 甄選使用以下評分方法及比例:
a)知識考試,淘汰制(三小時之筆試):50%
b)專業面試:30%
c)履歷分析:2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凡在淘汰試中得分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之甄選。
7.2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7.3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8.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1)《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3)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4)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5)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6)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7)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8)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9)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10)經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第4/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 ——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11)九月二日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
12)十月三十一日第73/89/M號法令——澳門地區檔案制度;
13)經第9/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十月三十一日第183/89/M號訓令——歷史檔案館規則;
14)文化遺產範疇內的專業知識;
15)撰寫建議書、報告書及/或意見書。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查閱上述法例,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9. 公佈名單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確定名單時通知。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內,並上載到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
最後成績名單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歴史檔案館館長 劉芳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朱偉成
一等高級技術員 盧鴻偉
候補委員:顧問翻譯員 吳麗貞
首席翻譯員 黃小蕾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為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公關督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公告經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石偉強. | 89.13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技術員 朱潔琳
正選委員:一等技術員(教育暨青年局) 周啓婷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余慧清
為旅遊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特別職程監察範疇第一職階一等督察兩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公告經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黃穎然 | 84.81 |
2.º | 周美瑤 | 81.56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特級督察 林瑞源
正選委員:首席技術員 關希文
二等技術員(文化局) 林錦聰
為填補旅遊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兩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及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utouri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程衛東
為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通告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並公佈於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utouri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報考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根據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四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第145/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二款之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協調員Rodolfo Manuel Baptista Faustino學士:
(一)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二)簽署計算及結算“中心”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三)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四)決定中斷年假之享受;
(五)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六)批准“中心”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前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七)決定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八)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葡萄牙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葡萄牙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九)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中心”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一)批准“中心”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動產的租賃、水電費、清潔服務費、電訊開支、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二)確保為“中心”良好運作所需的財貨及勞務之取得;
(十三)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十四)批准提供與“中心”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五)在“中心”職責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葡萄牙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十六)在葡萄牙的任何公共部門、財政機構或部門、行政及警察部門,以及私人機構或實體面前代表“中心”;
(十七)為推行“中心”項目而簽署所有行為及合同,但有關行為及合同須事先獲得適當的許可且其預算獲得上級核准。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自旅遊局局長獲委任之日起至本批示公佈日期間,“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協調員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六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本局填補編制外合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四缺,以審查文件和限制性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以供給有關人士於辦公時間內查閱,准考人亦可於本局的網頁http://www.ias.gov.mo查閱臨時名單。開考公告已載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另外,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准考人按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一等高級技術員 廖迪宇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朝暉
特級技術輔導員 趙澤恩(行政公職局指定)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通告,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下列空缺:
編制外合同制度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體育運動範疇)兩缺;
散位合同制度技術工人職程第一職階技術工人(電工範疇)四缺。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名單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綜藝館第一座四字樓體育發展局行政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戴祖義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體育發展局下列空缺:
1. 編制內人員:
2.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綜藝館第一座四字樓體育發展局行政財政處,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戴祖義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助理技術員範疇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名單已張貼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七樓,並上載到本辦網頁(http://www.gaes.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壹缺,經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知識口試合格並獲准進入專業面試的准考人名單已張貼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七樓,並上載到本辦網頁(http://www.gaes.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為填補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行政任用合同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已張貼在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7樓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內,並於本辦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緊接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社會保障基金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兩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鄭煥星 | 81.50 |
2.º | 何婉芝 | 81.39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認可)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二等技術員 陳敏怡
正選委員:電信管理局一等技術員 黃麗娟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黃淑儀
為填補社會保障基金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249-263號中土大廈18樓社會保障基金總部,並於本基金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社會保障基金為填補下列空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249-263號中土大廈18樓社會保障基金總部,並同時上載於本基金內聯網以供查閱。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四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通告,文化產業基金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助監察範疇)兩缺。茲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新口岸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4樓A室文化產業基金告示板,並上載於文化產業基金網頁http://www.fic.gov.mo。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朱妙麗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只為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工作人員而設,以填補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編制內人員的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此外,上述開考的通告已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澳門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地圖繪製暨地籍局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而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雅永健
為填補海事及水務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兩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緊接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為填補海事及水務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三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緊接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黄穗文
為填補經由海事及水務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四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海事及水務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為填補經由海事及水務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海上交通控制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海上交通控制員兩缺,經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四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海事及水務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為填補海事及水務局人員編制內海事人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海事人員三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緊接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海事及水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視為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博物館教育活動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並上載到本局網頁(www.marine.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1. 招標實體:海事及水務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標的:澳門公共航道及港池航標保養服務。
4. 執行期限:遵照承投規則內所列明的期限。
5.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開標之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6. 臨時擔保:$516,000.00(澳門幣伍拾壹萬陸仟元整),以現金存款或以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7. 確定擔保:判給總額的百分之四(4%),以現金存款或以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8. 底價:不設底價。
9. 參加條件:投標人須為主行政管理機關設於澳門的公司,或為澳門居民之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投標人在營業稅納稅人登記或在商業登記中的業務範圍包括航標保養。不接納投標人以合作經營合同形式參與本次招標。
10.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之行政輔助科。
截標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中午十二時正。
倘上述截標時間海事及水務局不向公眾開放,則原定的截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及相同之時間。
11.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禮賓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正。
投標人應委派代表出席開標會議,以便知悉開標會議的具體情況,並在需要時及時提出聲明異議。
倘截標日期根據上述10點被順延,又或上述開標時間海事及水務局不向公眾開放,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及相同之時間。
12.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之會計科。
時間:辦公時間內。
價格:$500.00(澳門幣伍佰元整)
此外,亦可於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下載招標文件。
13.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投標書的評分總分為100分,並按下列各項目評分:
投標價格:50分;
實施方案:35分;
公司規模與經驗:15分。
14. 招標文件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由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至截標日止,投標人應每日前往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之會計科或瀏覽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以獲取涉及招標文件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海事及水務局局長根據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發佈本告示。
劃定外港後備航道及漁人碼頭遊艇停泊區,位置如下:
(一)附圖所示的A區域為外港後備航道;
(二)附圖所示的B區域為漁人碼頭遊艇停泊區。
一、外港後備航道僅供以下船舶使用:
(一)進入及離開漁人碼頭遊艇停泊區之機動遊艇;
(二)經海事及水務局批准進入及離開外港客運碼頭港池的機動船舶或由機動船舶拖帶之船舶;
(三)經海事及水務局批准的其他船舶。
二、除海事及水務局另作批准者外,漁人碼頭遊艇停泊區僅供靠泊在漁人碼頭遊艇靠泊設施之機動遊艇使用。
三、未經海事及水務局批准的船舶禁止駛進外港後備航道。
四、遊艇停泊在漁人碼頭遊艇停泊區時,禁止遊艇船體的任何部份、遊艇的錨具及繩索佔用外港後備航道。
一、船舶進入及離開外港後備航道航行前,必須以甚高頻頻段第16號頻道(VHF)與澳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聯絡,並遵守其指示。
二、船舶在外港後備航道內的航速上限為8節。
三、禁止船舶在外港後備航道內追越。
四、外港後備航道實施單向航行,進入外港後備航道的船舶優先於離開外港後備航道的船舶。
五、遊艇僅可經往內港航道及外港後備航道進入及離開漁人碼頭遊艇停泊區,且不得進入外港客運碼頭港池。
六、有帆的機動船舶必須下帆及以機動形式在外港後備航道航行。
一、當澳門特別行政區懸掛一號風球時,在漁人碼頭遊艇停泊區內停泊的遊艇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安排合適的人員在遊艇上留守,並保持甚高頻頻段第16號頻道(VHF)連續不間斷守聽;
(二)確保遊艇的錨泊或繫泊處於穩固狀態;
(三)維持遊艇通訊設備的正常運作。
二、當澳門特別行政區將會懸掛三號風球時,所有遊艇須按海事及水務局的指示離開漁人碼頭遊艇停泊區。
本告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之通告,房屋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公共房屋管理範疇)三缺,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
名次 | 姓名 | 總成績 |
1.º | 鄭家宜 | 63.27 |
2.º | 張永健 | 58.77 |
3.º | 洪小芳 | 57.17 |
4.º | 李甄妮 | 56.73 |
5.º | 梁恆鋒 | 53.67 |
6.º | 王純盈 | 53.67 |
7.º | 黃慧英 | 53.40 |
8.º | 林凱琪 | 52.77 |
9.º | 葉雅芝 | 52.53 |
10.º | 梁敏傑 | 52.50 |
11.º | 黃國祥 | 52.50 |
12.º | 林卓穎 | 52.20 |
13.º | 王綿綿 | 51.94 |
14.º | 施劍華 | 51.67 |
15.º | 何卓立 | 51.63 |
16.º | 張小燕 | 51.20 |
17.º | 何淑軍 | 50.54 |
18.º | 鄺芷慧 | 50.53 |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因缺席知識考試被淘汰之投考人:26名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九日於房屋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准照處處長 伍蘭興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德光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振權
1. 判給實體:運輸工務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房屋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招標名稱:為氹仔社屋——日昇樓提供樓宇管理服務。
5. 標的:本招標旨在為氹仔社屋——日昇樓提供樓宇管理服務,尤其清潔、看守、樓宇共同部分及集體設備的維修保養服務,預計服務期由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期兩年(樓宇管理合同的確實生效日期由房屋局提前十五日以書面通知)。
6. 投標人之一般條件: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已登記及業務範圍全部或部分為物業管理服務,且依法沒有領有保安牌照並從事私人保安業務的公司均可參與本招標。
7. 索取招標方案及卷宗: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房屋局接待處查閱及索取有關招標案卷,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以現金方式繳付印製成本費用$200.00(澳門幣貳佰元整)或透過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內免費下載。
8. 現場考察及書面解釋:現場考察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進行,有意投標人應於上述時間到達氹仔徐日昇寅公馬路氹仔東北體育中心門口(原澳門大學舊址體育館)集合,並由房屋局人員帶領考察,考察期間不設現場提問。有意投標人對是次招標內容有任何疑問,應在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七日前以書面形式向招標實體提出。有意投標人須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日前的辦公時間內親臨房屋局接待處或致電28594875進行預約出席現場考察之登記。
9. 臨時擔保:金額為$102,000.00(澳門幣拾萬零貳仟元整),以法定銀行擔保之提交方式或以現金透過澳門中國銀行存款至房屋局的帳戶中。
10.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投標書以本公告公佈之日起於辦公時間內遞交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房屋局,截標日期為二零一六年一月六日下午五時正。
11. 開標日期、時間及地點:二零一六年一月七日上午十時正在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房屋局舉行。
12. 判給標準:
13. 其他事項:有關是次招標之細節及注意事項等,詳列於招標案卷內,而有關是次招標之最新訊息會於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內公佈。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於房屋局
局長 楊錦華
建設發展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吳憶貞 | 81.67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六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Irene Wong Martins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劉覺威
特級技術員(身份證明局) 謝綺雯
建設發展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兩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蕭藹華 | 81.67 a) |
2.º | 陸雅琪 | 81.67 a) |
a)得分相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六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鍾少燕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劉覺威
二等翻譯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高家怡
環境保護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兩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四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11號至11號D郵政大樓地下,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韋海揚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以及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現通過審查文件、有限制的方式,為燃料安全委員會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燃料安全委員會下列空缺﹕
編制外合同(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上述之開考通告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730-804號中華廣場七樓A、B及C座燃料安全委員會。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於燃料安全委員會
主席 鄺錦成
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以審查文件方式,為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7樓的公告欄內,並於本辦公室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於能源業發展辦公室
主任 山禮度
為填補運輸基建辦公室以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知識考試合格並獲准進入專業面試的准考人名單已張貼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6樓運輸基建辦公室告示板,以及本辦網頁以供查閱。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蔣祺
為填補運輸基建辦公室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人員空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四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6樓運輸基建辦公室告示板,以及本辦網頁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蔣祺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四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經營的士客運業務特別准照公開競投」,交通事務局已按照競投案卷競投方案第4條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其等附於競投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交通事務局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查閱。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