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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在完成有關澳門博物館之組織工作及有關設施竣工後,現須設立行政管理架構,一方面確保其管理及運作,而另一方面則向公眾推廣及宣傳博物館之主題內容。
鑑於新博物館之文化性質及考慮到澳門文化司署所遵從之宗旨,宜由該司署領導博物館。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二條及第四條修改如下:
澳門文化司署之職責為:
在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二章內增加第十七-A條,內容如下:
一、澳門博物館由一名館長領導,其內部運作受訓令核准之規章約束。
二、澳門博物館之職責尤其為:
a) 促進構成博物館之各主題範疇之博物館藏品之取得、研究、編目、分類、保存及展覽;
b) 推動及進行與上款所指各範疇之主題有關之研究、調查及宣傳;
c) 推動臨時性展覽、研討會及設有導遊之博物館參觀活動;
d) 有規律及定期舉辦及參與旨在向公眾,尤其向澳門社會推廣博物館之文化活動;
e) 向同類機構倡議在澳門、葡萄牙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及人種學方面具代表性之博物館藏品之交換展覽活動,藉此在本地區內外宣傳該等藏品;
f) 根據與澳門教區簽訂之議定書之規定,負責確保位於大三巴牌坊之天主教藝術博物館之管理工作。
三、澳門博物館設有:
a) 博物館陳設技術、保存暨修復處;
b) 研究、文獻暨宣傳處。
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二十條所指之澳門文化司署人員編制由本法規附表所載者代替,而該附表為本法規之組成部分。
售賣澳門博物館入場券,批給商業區域之經營,以及出租博物館及大炮台內部之空間之所得,均為文化基金之收入。
澳門博物館自澳門博物館辦公室取消之日起採用核准予該辦公室之標誌。
以編制外合同、散位及提供勞務之方式為澳門博物館辦公室提供服務之人員,透過在有關合同所作之附註轉入澳門文化司署,並保持其原職務上之法律狀況。
一、由人員之轉入及澳門博物館之運作所產生之負擔,由本地區總預算分配予澳門文化司署之撥款及由文化基金本身預算分配予文化基金之撥款承擔。
二、為上款規定之效力,以登錄於本年度本地區總預算之澳門博物館辦公室之撥款增加上款所指之預算。
本法規於公布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六日核准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黎祖智
人員組別 | 職層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領導及主管 | - | 司長 | 1 |
副司長 | 2 | ||
廳長 | 6 | ||
處長 | 5 | ||
組長 | 5 | ||
科長 | 3 | ||
助理 | - | 助理 | 6 |
高級技術員 | 9 | 高級技術員 | 46 |
資訊人員 | 9 | 高級資訊技術員 | 3 |
8 | 資訊技術員 | 1 | |
7 | 資訊督導員 | 2 | |
6 | 資訊助理技術員 | 1 | |
技術員 | 8 | 技術員 | 10 |
專業技術員 | 7 | 技術輔導員 | 49 |
6 | 繪圖員 | 1 | |
5 | 助理技術員 | 25 | |
5 | 照相排版操作員 | 1 | |
5 | 攝影及視聽器材操作員 | 1 | |
行政人員 | 5 | 行政文員 | 48 |
工人及助理員 | 3 | 繕錄兼打字員 | 1 a) |
熟練助理員 | 1 a) | ||
總計 | 218 |
a) 職位於出缺時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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