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2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3/2015

刊登日期:

2015.10.28

版數:

21155

  • 訂定檢察官委員會秘書以兼任制度擔任職位時的報酬。
相關法規 :
  • 第10/1999號法律 - 通過《司法官通則》。
  •  
    相關類別 :
  • 檢察官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及第一百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檢察官委員會秘書以兼任制度擔任職位時,有權每月收取相當於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所訂薪俸表一百點的百分之二十的報酬。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2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3/2015

    刊登日期:

    2015.10.28

    版數:

    21155

    • 將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全職行政管理人的定期委任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16/2006號行政法規 - 訂定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退休基金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五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以及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江海莉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全職行政管理人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2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3/2015

    刊登日期:

    2015.10.28

    版數:

    21155-21156

    • 委任一名退休基金會諮詢會成員,以代替另一名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6/2006號行政法規 - 訂定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退休基金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十條第一款(七)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萬美玲為退休基金會諮詢會成員,以代替潘志輝。

    二、本批示委任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一七年四月四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2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3/2015

    刊登日期:

    2015.10.28

    版數:

    21156

    • 將政府駐榮興彩票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榮興彩票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中式彩票專營特許合同》第十六條第一款,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Gonçalo Jorge Cabral Lourenço da Silva擔任政府駐榮興彩票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2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3/2015

    刊登日期:

    2015.10.28

    版數:

    21156

    • 委任科技委員會副主席。
    相關法規 :
  • 第16/2001號行政法規 - 設立科技委員會並訂定其職務──廢止一月五日第1/98/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科技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5號第10/2009號第11/2015號第15/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科技委員會》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崔世平為科技委員會副主席。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法規:

    第33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3/2015

    刊登日期:

    2015.10.28

    版數:

    21550

    • 委任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33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3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3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委員會成員:

    (一)第33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七)項規定的行政長官辦公室代表:

    胡六根;

    李雁玲。

    (二)第33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八)項規定的政策研究室代表:

    劉本立;

    吳海恩。

    二、本批示所委任成員的任期為1年。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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