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填補審計署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二十樓審計署行政財政處告示板,並於本署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為填補經由審計署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二十樓審計署行政財政處告示板,並於本署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審計署為招聘編制外合同人員中葡傳譯及翻譯範疇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兩缺、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三缺及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傳意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臨時名單張貼於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二十樓審計署告示板(或可瀏覽本署網站:www.ca.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於審計署
審計長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本辦公室以散位合同方式招聘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八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該名單張貼於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並於法院網頁內公佈。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檢察長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李揚 | 85.63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檢察長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五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四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廳長 李凱旋
正選委員: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職務主管 黎瑞蘭
行政公職局指定人員 林暉(經濟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新聞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普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盧貴妹 | 87.13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九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五日於新聞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林佩貞
委員:區鑑華
李錦垣
新聞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兩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普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1.º 陳海城 | 92.19 |
2.º 歐舜華 | 88.31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九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五日於新聞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林佩貞
委員:黃寶孝
陳俊賢
新聞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編輯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編輯兩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普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1.º 黃智謙 | 85.63 |
2.º 陳裕康 | 85.44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九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五日於新聞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黃樂宜
委員:區鑑華
梁玉儀
新聞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普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5樓新聞局大堂:
編制外合同人員: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五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按照行政長官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五日的批示,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通過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普通開考,以填補新聞局編制外合同任用以下空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5樓新聞局大堂,並於新聞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
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為填補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編制外合同人員之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經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第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何淑儀 | 84.38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三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首席高級技術員 李敏濤
正選委員: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江啟苗
體育發展局一等技術員 陳暢堅
關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法律範疇)兩缺之開考(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將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十三樓A-F座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告示板,及上載於本辦公室網頁(http://www.gpdp.gov.mo)供查閱。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楊崇蔚
根據第8/2005號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本許可。在本許可的範圍內處理個人資料,相關實體無須履行上述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通知義務。
一、本豁免許可僅適用於立法會選舉中候選人及其團隊因選舉宣傳的目的對選民及其他人士的個人資料進行自動化處理的情況。
二、如對上款個人資料進行互聯及將個人資料轉移到特區以外地方的情況,不適用本豁免許可。
為上條所指的目的處理的個人資料僅限於下列身份認別資料:
(一)姓名;
(二)稱謂;
(三)年齡或出生日期;
(四)性別;
(五)職業;
(六)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及電郵地址。
一、為第一條所指的目的,上條所指資料的最長保存期間為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解散日計起六個月。
二、如因司法訴訟的需要,上款所指的期間可延長至轉交司法機構或司法訴訟的判決轉為確定性判決後六個月。
資料的接收者包括:
(一)根據法律規定須通告的實體;
(二)因第一條所指的目的,經資料當事人,或當其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時其父母或監護人同意通告的實體。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代主任 楊崇蔚
行政公職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兩缺,經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鮑志偉 | 87.19 | a) |
2.º 鄭國偉 | 87.19 |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於行政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李紹昌
委員:李偉倫
António Amilcar da Rocha
行政公職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三年四月三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黃珏 | 78.44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三年五月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許錦漢
委員:蔡志龍
司徒英豪
法務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法務局之公務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內,並於法務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布,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I. 編制外合同人員空缺:
II. 編制內人員空缺:
社會重返範疇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法務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經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布,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內:
編制外合同人員空缺: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日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官 譚佩雯
為填補經由身份證明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字樓身份證明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根據經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五款規定,現公佈參加了二零一一年二月九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的通告所指之特別考試,獲錄取修讀第三屆“進入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任職資格課程”學員的最後評核名單。
合格學員:
名次 | 姓名 | 最後評核 |
備注 |
1.º | 江秀平 | 15.781 | |
2.º | 李莨瑋 | 15.780 | |
3.º | 王啟浩 | 15.639 | |
4.º | 梁泳蘭 | 15.573 | |
5.º | 林美鳳 | 15.502 | |
6.º | 趙崇光 | 15.494 | |
7.º | 黃迪威 | 15.479 | |
8.º | 岑靄詠 | 15.391 | |
9.º | 陸錦冰 | 15.382 | |
10.º | 閻淑儀 | 15.309 | |
11.º | 梁兆燊 | 15.281 | |
12.º | 郭展宏 | 15.232 | |
13.º | 藍皓 | 15.231 | |
14.º | 蔣慧婷 | 15.221 | |
15.º | 吳業華 | 15.090 | |
16.º | 林偉濠 | 15.088 | |
17.º | 胡高詩 | 15.087 | |
18.º | 黃偉基 | 15.082 | |
19.º | 殷雄慧 | 15.042 | |
20.º | 黃國權 | 15.028 | |
21.º | 蘇正祥 | 15.022 | |
22.º | 袁穎芝 | 14.991 | |
23.º | 施楊 | 14.971 | |
24.º | 潘菊玲 | 14.968 | |
25.º | 朱倩文 | 14.958 | |
26.º | 余寶珠 | 14.937 | |
27.º | 鄺志立 | 14.917 | |
28.º | 黃瀚賢 | 14.901 | |
29.º | 區文敏 | 14.882 | |
30.º | 李斯蔚 | 14.881 | |
31.º | 曾麗瑩 | 14.879 | |
32.º | 杜詩媚 | 14.864 | |
33.º | 吳鴻祥 | 14.856 | |
34.º | 楊雅雯 | 14.847 | |
35.º | 黎海明 | 14.831 | |
36.º | 胡顯業 | 14.826 | |
37.º | 梁燕玲 | 14.813 | a) |
38.º | 曾潔琼 | 14.813 | |
39.º | 林慧婷 | 14.802 | |
40.º | 林建業 | 14.776 | |
41.º | 朱嘉煒 | 14.770 | |
42.º | 梁勤富 | 14.761 | |
43.º | 林卓雄 | 14.752 | |
44.º | 李良汪 | 14.750 | |
45.º | 馮彥龍 | 14.743 | |
46.º | 朱佩雯 | 14.737 | |
47.º | 陳思敏 | 14.731 | |
48.º | 李澤龍 | 14.713 | |
49.º | 黃維 | 14.711 | |
50.º | 吳培洪 | 14.708 | |
51.º | 蘇志遠 | 14.704 | |
52.º | 梁詠心 | 14.685 | |
53.º | 莫嘉琪 | 14.663 | |
54.º | 張展明 | 14.632 | |
55.º | 陳曉紅 | 14.630 | |
56.º | 陸思雅 | 14.625 | |
57.º | 施玉燕 | 14.618 | |
58.º | 郭曉婷 | 14.611 | |
59.º | 黃文玉 | 14.604 | |
60.º | 羅偉倫 | 14.574 | a) |
61.º | 何國盛 | 14.574 | |
62.º | 姚麗娜 | 14.572 | |
63.º | 劉華康 | 14.542 | |
64.º | 袁偉基 | 14.541 | |
65.º | 李志安 | 14.540 | |
66.º | 羅苑竹 | 14.526 | |
67.º | 蘇玉芳 | 14.514 | |
68.º | 許世儒 | 14.511 | a) |
69.º | 吳琦琦 | 14.511 | |
70.º | 陳龍 | 14.510 | |
71.º | 黃特龍 | 14.504 | |
72.º | 孔憲成 | 14.499 | |
73.º | 黃樹培 | 14.486 | |
74.º | 劉紫珊 | 14.474 | |
75.º | 徐浩民 | 14.473 | |
76.º | 梁雁君 | 14.465 | |
77.º | 樊嘉然 | 14.446 | |
78.º | 李藝傑 | 14.399 | |
79.º | 李美珍 | 14.383 | |
80.º | 鄺偉業 | 14.377 | |
81.º | 陳美華 | 14.353 | |
82.º | 何浩昌 | 14.334 | |
83.º | 梁皓然 | 14.321 | |
84.º | 張展望 | 14.316 | |
85.º | 林嘉洪 | 14.303 | |
86.º | 徐俊峰 | 14.294 | |
87.º | 蔡鴻陽 | 14.288 | |
88.º | 陳書林 | 14.250 | |
89.º | 譚兆寶 | 14.243 | |
90.º | 張國偉 | 14.225 | |
91.º | 何明瀚 | 14.211 | |
92.º | 梅淑賢 | 14.185 | |
93.º | 謝鴻傑 | 14.173 | |
94.º | 何采姿 | 14.131 | |
95.º | 黃國錚 | 14.085 | |
96.º | 謝榮鋒 | 14.070 | |
97.º | 黃成俊 | 14.066 | |
98.º | 施養錨 | 14.025 | |
99.º | 王振凌 | 13.993 | a) |
100.º | 張剛毅 | 13.993 | |
101.º | 梁卓宏 | 13.941 | |
102.º | 古瑞華 | 13.938 | |
103.º | 麥承罡 | 13.916 | |
104.º | 黎健君 | 13.907 | |
105.º | 梁芷雯 | 13.897 | |
106.º | 馮智恆 | 13.856 | a) |
107.º | 白華輝 | 13.856 | |
108.º | 李建邦 | 13.849 | |
109.º | 馬國善 | 13.776 | |
110.º | 黃富文 | 13.683 | |
111.º | 龔俊銘 | 13.606 | |
112.º | 袁志偉 | 13.582 | |
113.º | 高健雄 | 13.478 | |
114.º | 黎偉斌 | 13.394 | |
115.º | 馮繼昌 | 13.388 | |
116.º | 譚智敏 | 13.125 |
備注:
a)按照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一)項規定的優先排序準則;
1. 按照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自本名單公佈:
1.1. 由翌日起,終止對合格但名次不在擬填補的110個職位空缺內的學員的委任及合同;
1.2. 對名次於擬填補的110個職位空缺內(法院辦事處80個空缺及檢察院辦事處30個空缺)的學員的委任及合同自動延長至其就職之日;在未能就職的情況下,最長延至本名單公佈後第六十日。
2.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學員得在本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批示確認)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主席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正選委員:初級法院法官 盧立紅
檢察院檢察官 黎裕豪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六日第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本會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入職普通開考,以填補退休基金會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媒體設計範疇)一缺。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新口岸宋玉生廣場181至187號,光輝商業中心二十樓退休基金會及上載於本會網頁http://www.fp.gov.mo,以供查閱。
知識考試擬定於二零一三年七月舉行,舉行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之通告將在同年六月二十六日張貼於退休基金會及上載於本會網頁http://www.fp.gov.mo。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沙蓮達
茲公佈,身份證明局已故退休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區佩群之鰥夫李明麟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沙蓮達
茲特公告,按照八月十二日第19/78/M號法律核准之《市區房屋稅章程》第九十五條二款的規定,澳門財稅廳收納處將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七月及八月,對載於該廳房屋紀錄冊的房屋開庫徵收屬自動繳納性質之獨一期的房屋稅。
開庫徵收為期三十天,由徵稅憑單所指月份第一天起計。
按照上述章程第九十六條一款的規定,於開庫徵收期限屆滿後六十天內繳納者,除稅款外須另加徵欠款百分之三的款項以及法定的遲延利息。
上指六十天期限屆滿後,如經結算的稅款、相關的遲延利息及欠款百分之三的款項仍未獲得清繳,即予進行催徵。
二零一三年五月九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二缺及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內,並於統計暨普查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五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鄺碧芳
勞工事務局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勞工事務局編制人員進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一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以及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凡具備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所規定條件的勞工事務局編制人員均可報考,報考期限為十日,由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為填補下述博彩監察協調局以編制外合同方式任用的人員空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一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代局長 梁文潤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消費者委員會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消費者委員會編制外合同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行政文員範疇)兩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凡在報考期限內符合以下條件,均可投考:
2.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
2.3. 具有初中畢業學歷之人士。
3. 報名方式、地點及須遞交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投考報名表(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於指定期限內辦公時間,攜同須遞交的文件,前往消費者委員會,位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26號何鴻燊夫人大廈行政財政組報考;本會不接受郵寄,電郵或傳真方式的投考資料。
3.2. 須遞交的文件
3.2.1 與公職無聯繫之投考人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職業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3.2.2 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遞交:
上述a)、b)、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上述a)、b)、c)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內,則免除提交,但須於投考報名表內明確聲明。
3.2.3 遞交文件時,須出示文件的正本或認證本;
3.2.4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在考試中使用中文或葡文。
3.2.5 上指專用印件可到印務局購買或從該局網頁下載。
4.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有初中畢業學歷,透過以設立或配合的方法及程序,擔任既定指令中的技術應用的執行性職務,或須執行具有一個或多個行政領域,如接待、會計、人事管理、總務及財產管理、檔案及行政事務等具有一定複雜程度的執行性職務。
5. 職務內容
從事處理一切涉及行政活動的工作,可包括一個或多個職務範圍,確保負責提供財產和服務的機關的運作:在人事管理方面,處理一切文書工作,並為人員委任的程序、免職申請、死亡津貼的批給、公務員醫療福利受益人衛生護理證的發出、家庭津貼的申請、房屋津貼的批給、年資獎金的發放、公務員勤謹的核實、服務時間的計算、年資表的編製、工作評核的發出、年假表的編制、缺勤的控制及記錄、無薪假及特別假的批核、讓公務員會見醫學委員會及退休等的步驟展開一切必要的行政程序;在會計方面,處理預算案的計算工作,管制經常性開支,按照收入表、購置及人員開支,諸如薪酬、補助及扣除等,進行徵收的程序;在文書管理方面,處理所有函件的收發及遞送程序;在檔案方面,進行組織及文件分類,管理存檔物料的保存工作,以及對大量文件進行內部管制;在財務管理方面,進行財產分類,並執行有關供應的工作,並對消費物料作出控制及管理;在文書/打字的程序方面,製發各式各樣的文件,打字,並作適當的精美印製;在接待公眾方面,接待使用者並滿足他們的需要,倘該等需要涉及其他工作範疇時,向他們提供資料,又或倘問題的解決方法超出職權範疇時,指引他們前往有關部門。
6.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行政文員範疇)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之表二第三級別所載的195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聘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散位合同的試用期。
8. 甄選方式
a)知識考試,不超過三小時的筆試(淘汰制);
b)專業面試(淘汰制);
c)履歷分析。
缺席、放棄任何一項或任一階段考試者即被除名。
9. 甄選方式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知識考試或專業面試中得分低於50分,將被淘汰。
淘汰與否,成績都將於成績名單公佈,及合格投考人將獲通知參加下一項甄選。
投考人的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低於50分者視作被淘汰。
11. 優先條件
11.1 除熟識中文(書寫及講流利粵語及普通話)外,尚熟識(書寫及講流利)葡語或英語;
11.2 具備1年或以上接待公眾或處理投訴之工作經驗;
11.3 熟識電腦之中文輸入法、Excel、Word之操作;
11.4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12.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中間各考試階段的成績名單張貼於消費者委員會,位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26號何鴻燊夫人大廈地下電梯大堂供查閱,及上載於本會網頁http://www.consumer.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3. 考試範圍
13.1 法律知識
13.3 社會知識
在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可參閱上述13.1項之法例,但不得使用其他參考資料或附註釋的相關法例文本。
知識考試的日期、時間及地點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公佈。
14.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5.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會是次招聘用途,並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6.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主席:二等高級技術員 顧振興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易惠儀
一等技術輔導員 葉少萍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 陳梅香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冼貴珍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澳門幣
財務暨人事處 Lei Ho Ian, Esther |
行政委員會 Anselmo Teng António José Félix Pontes Wan Sin Long |
人力資源辦公室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進行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壹缺(資訊範疇)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二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
合格應考人: | 分 |
梁俊傑 | 79.91 |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期間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五月七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六日於人力資源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辦公室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玉鈴
委員:法務局一等技術員 林松傑
人力資源辦公室二等高級技術員 汪艷秋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取得「救護車及小型救護車連配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到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採購科,查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繳付影印費用。
標書必須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五日下午五時前遞交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投標人除須遞交《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中所指定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擔保$244,000.00(澳門幣貳拾肆萬肆仟元整)之證明文件,而該擔保須以現金、抬頭人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本票或銀行擔保之方式遞交,倘以現金或本票方式,則應遞交至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出納;倘以銀行擔保遞交,該擔保不得附條件或受終止性期限約束。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舉行。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招標時所遞交之文件有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之日期時限為止,投標人應前往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採購科,以確切瞭解是否尚有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的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電訊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並已張貼於本局B座大樓四樓及上載於本局網頁內,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外合同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並已張貼於本局B座大樓四樓及上載於本局網站內,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為填補澳門監獄人員編制內獄警隊伍職程第一職階警員五十九缺(男性三十四缺及女性二十五缺)及將來出現的職位空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九日第三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錄取及格及得分最高的前50名男性投考人及30名女性投考人修讀培訓課程及進行實習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體能測試及格之投考人名單、體格檢查(第二部份)、知識測試、心理測驗及專業面試通告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8樓A座澳門監獄服務諮詢中心及上載於本監獄網頁(www.ep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五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主席 林錦秀
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EMFSM)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款d)項之規定,刊登有關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所公布,關於開設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之晉升副消防區長課程之最後評核名單:
1. 合格者:
次序 編號 |
首席消防員 編號 |
姓名 | 最後評核 | |
1.º | 410971 | 張浩然 | 9.3 | |
2.º | 418961 | 許藻傑 | 9.0 | |
3.º | 426911 | 吳偉明 | 8.9 | a) |
4.º | 432941 | 留榮軍 | 8.9 | a) |
5.º | 439941 | 林儉波 | 8.9 | |
6.º | 415961 | 黃濤 | 8.8 | a)b) |
7.º | 430961 | 梁偉基 | 8.8 | a) |
8.º | 424951 | 潘佳蔚 | 8.8 | a) |
9.º | 426931 | 區偉強 | 8.8 | |
10.º | 402951 | 冼國禧 | 8.7 | |
11.º | 414971 | 黃偉業 | 8.6 | a) |
12.º | 433981 | 曾華迎 | 8.6 | a) |
13.º | 406991 | 陳海生 | 8.6 | |
14.º | 401981 | 黃志輝 | 8.5 | a) |
15.º | 432951 | 潘松發 | 8.5 | |
16.º | 452921 | 郭志遠 | 8.4 | a) |
17.º | 420971 | 楊結偉 | 8.4 | |
18.º | 404961 | 趙國基 | 8.3 | a) |
19.º | 428951 | 蕭偉鴻 | 8.3 | a) |
20.º | 431951 | 陳中浩 | 8.3 | a) |
21.º | 449921 | 利建鴻 | 8.3 | |
22.º | 426951 | Chan Mah, Carlos Emanuel | 8.1 | |
23.º | 405981 | 黃燦雄 | 7.8 | a) |
24.º | 412931 | 楊廣華 | 7.8 |
a)年資較長之軍事化人員(第81/200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六款)。
b)因工作時發生意外或因工作而引致之意外而暫時喪失能力之軍事化人員(根據第66/94/M號法令第一百六十五條第四款)。
2. 於體能測試中不合格者:
首席消防員編號 | 姓名 |
416961 | 張國威 d﹚ |
426961 | 羅志恆 c﹚ |
a)跨牆測試中被淘汰。
b)80公尺平地跑測試中被淘汰。
3. 自願放棄者﹕
首席消防員編號 | 姓名 |
412981 | 林尤典 |
421961 | 蕭保宗 |
(此名單經由消防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九日作出確認)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六日於消防局
局長 馬耀榮消防總監
為填補本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茲公佈,劉亞麗,申領其亡夫陳利民(曾為衛生局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有權利收取的款項,如有人士認為具有權利領取上述津貼及款項,應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提出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茲公佈,馮倩思,申領其亡夫馮縣權(曾為衛生局第三職階技術工人)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有權利收取的款項,如有人士認為具有權利領取上述津貼及款項,應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提出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履行關於給予私人及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教育暨青年局現公布二零一三年第一季度財政資助名單︰
受資助機構 | 批示日期 | 資助金額 | 目的 |
學生 | 19/12/2012 | $2,400.00 | 資助參加“2013中國數學奧林匹克(冬令營)”。 |
14/02/2013 | $532,200.00 | (註 b) | |
澳門草堆六街區坊眾互助慈善會 | 17/12/2012 | $1,215.00 | 為自修室運作發放津貼。(1月份) |
17/12/2012 | $1,215.00 | 為自修室運作發放津貼。(2月份) | |
鮑思高慈青營協會 | 12/09/2012 | $94,445.00 | 資助輔導機構開展幼兒教育輔導服務。 (2012/2013學年第3期) |
01/03/2013 | $699,245.00 | 資助為本澳學校提供駐校學生輔導服務。(2012/2013學年第2期之上半期) | |
澳門栢蕙青年義務工作者協會 | 28/12/2012 | $18,700.00 | 資助購買設備。 |
下環區坊眾互助會 | 17/12/2012 | $1,215.00 | 為自修室運作發放津貼。(1月份) |
17/12/2012 | $1,215.00 | 為自修室運作發放津貼。(2月份) | |
三巴門坊眾互助會 | 17/12/2012 | $1,215.00 | 為自修室運作發放津貼。(1月份) |
17/12/2012 | $1,215.00 | 為自修室運作發放津貼。(2月份) | |
澳門濠江中學家長會 | 05/07/2012 | $54,100.00 | 2012/2013學年家校合作資助。 |
澳門勞工子弟學校家長會 | 28/12/2012 | $65,700.00 | |
陳瑞祺永援中學家長教師會 | 13/11/2012 | $33,000.00 | 2012/2013學年家校合作資助。 |
中葡職業技術學校家長會 | 13/06/2012 | $3,000.00 | |
鄭觀應公立學校家長會 | 03/12/2012 | $9,800.00 | |
何東中葡小學家長會 | 16/12/2012 | $6,500.00 | |
高美士中葡中學家長會 | 13/06/2012 | $15,200.00 | |
03/12/2012 | $37,800.00 | ||
澳門東南學校家長會 | 03/12/2012 | $21,200.00 | |
路義士葡文幼稚園家長會 | 16/12/2012 | $3,900.00 | 資助舉辦2013年復活節活動。 |
聖瑪沙利羅學校家長教師會 | 03/12/2012 | $21,800.00 | 2012/2013學年家校合作資助。 |
新華學校家長教師會 | 16/12/2012 | $12,900.00 | |
澳門粵華中學家長教師會 | 16/12/2012 | $34,100.00 | |
澳門戒毒康復協會 | 06/02/2013 | $118,184.00 | 資助舉辦“Be Cool Project”活動。(第1期) |
澳門弱智人士家長協進會 | 28/12/2012 | $56,400.00 | 資助培訓特殊教育學生在“綠味亭”進行實習。(1至3月) |
28/12/2012 | $60,000.00 | 資助培訓路環中葡學校學員在咖啡吧實習。 | |
07/01/2013 | $11,832.00 | 資助舉辦「智叻消費精明眼——2013親子同樂日」活動。 | |
澳門基督教青年會 | 12/09/2012 | $211,460.00 | 資助輔導機構開展幼兒教育輔導服務。 (2012/2013學年第3期) |
01/03/2013 | $2,592,520.00 | 資助為本澳學校提供駐校學生輔導服務。(2012/2013學年第2期之上半期) | |
婦聯學校家長會 | 16/12/2012 | $10,800.00 | 2012/2013學年家校合作資助。 |
澳門婦女聯合總會 | 17/12/2012 | $1,000.00 | 為自修室運作發放津貼。(1月份) |
17/12/2012 | $1,000.00 | 為自修室運作發放津貼。(2月份) | |
中國澳門保齡球總會 | 28/12/2012 | $39,600.00 | 資助舉辦活動。 |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 12/09/2012 | $172,090.00 | 資助輔導機構開展幼兒教育輔導服務。(2012/2013學年第3期) |
01/03/2013 | $955,372.50 | 資助為本澳學校提供駐校學生輔導服務。(2012/2013學年第2期之上半期) | |
氹仔中葡學校家校協進會 | 13/06/2012 | $21,700.00 | 2012/2013學年家校合作資助。 |
澳門明愛 | 12/09/2012 | $228,682.00 | 資助輔導機構開展幼兒教育輔導服務。(2012/2013學年第3期) |
01/03/2013 | $2,173,617.50 | 資助為本澳學校提供駐校學生輔導服務。(2012/2013學年第2期之上半期) | |
澳門街坊總會望廈社區中心 | 17/12/2012 | $2,215.00 | 為自修室運作發放津貼。(1月份) |
17/12/2012 | $2,215.00 | 為自修室運作發放津貼。(2月份) | |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台山社區中心 |
17/12/2012 | $1,215.00 | 為自修室運作發放津貼。(1月份) |
17/12/2012 | $1,215.00 | 為自修室運作發放津貼。(2月份) | |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家庭服務中心 | 17/12/2012 | $1,215.00 | 為自修室運作發放津貼。(1月份) |
17/12/2012 | $1,215.00 | 為自修室運作發放津貼。(2月份) | |
啟智中心 | 14/02/2013 | $3,800.00 | (註 b) |
聖安東尼幼稚園 | 14/02/2013 | $3,000.00 | (註 b) |
業餘進修中心 | 14/02/2013 | $1,177,600.00 | 資助華南師範大學師範專業文憑課程學費。 |
鮑思高青年村機構 | 31/05/2012 | $2,682,475.40 | 資助舉辦“中學生戶外教育營”。(2012/2013學年) |
澳門街坊總會青少年綜合服務中心 | 17/12/2012 | $1,000.00 | 為自修室運作發放津貼。(1月份) |
17/12/2012 | $1,000.00 | 為自修室運作發放津貼。(2月份) | |
澳門街坊總會樂駿中心 | 17/12/2012 | $1,000.00 | 為自修室運作發放津貼。(1月份) |
17/12/2012 | $1,000.00 | 為自修室運作發放津貼。(2月份) | |
聖公會中學(澳門) | 14/02/2013 | $7,200.00 | (註 b) |
20/02/2013 | $7,000.00 | 補發2011/2012學校年度學費津貼。 | |
12/03/2013 | $4,347,000.00 | (註 c) | |
18/03/2013 | $3,000.00 | (註 d) | |
聖羅撒女子中學中文部 | 05/12/2012 | $2,592.00 | (註 a) |
14/02/2013 | $1,900.00 | (註 b) | |
12/03/2013 | $1,525,000.00 | (註 c) | |
聖羅撒英文中學 | 05/12/2012 | $1,728.00 | (註 a) |
19/12/2012 | $10,000.00 | “義工fun,你我都有份先導計劃”啟動津貼。 | |
14/02/2013 | $1,900.00 | (註 b) | |
12/03/2013 | $4,956,000.00 | (註 c) | |
聖若瑟教區中學(第一校) | 14/02/2013 | $1,900.00 | (註 b) |
聖若瑟教區中學(第二、三 校) | 05/12/2012 | $2,992.00 | (註 a) |
14/02/2013 | $7,600.00 | (註 b) | |
18/03/2013 | $3,000.00 | (註 d) | |
聖若瑟教區中學第五校(中文部) | 05/12/2012 | $1,984.00 | (註 a) |
14/02/2013 | $3,800.00 | (註 b) | |
12/03/2013 | $855,000.00 | (註 c) | |
聖若瑟教區中學第五校(英文部) | 05/12/2012 | $416.00 | (註 a) |
12/03/2013 | $854,000.00 | (註 c) | |
嘉諾撒聖心中學 | 05/12/2012 | $1,520.00 | (註 a) |
14/02/2013 | $20,500.00 | (註 b) | |
12/03/2013 | $1,140,000.00 | (註 c) | |
嘉諾撒聖心英文中學 | 12/03/2013 | $2,806,000.00 | (註 c) |
鮑思高粵華小學(中文部) | 28/12/2012 | $360,000.00 | 資助運動場地管理及維修保養費。(2013年1至12月) |
14/02/2013 | $7,600.00 | (註 b) | |
鮑思高粵華小學(英文部) | 14/02/2013 | $3,800.00 | (註 b) |
利瑪竇中學(中學部) | 05/12/2012 | $3,088.00 | (註 a) |
14/02/2013 | $3,800.00 | (註 b) | |
12/03/2013 | $1,708,000.00 | (註 c) | |
18/03/2013 | $6,000.00 | (註 d) | |
陳瑞祺永援中學 | 05/12/2012 | $2,128.00 | (註 a) |
12/03/2013 | $2,246,000.00 | (註 c) | |
粵華中文中學 | 05/12/2012 | $4,352.00 | (註 a) |
03/01/2013 | $158,864.80 | 資助127名高中學生畢業旅行津貼及5名教學人員旅行津貼及保險費。(2012/2013學年) | |
14/02/2013 | $5,700.00 | (註 b) | |
11/03/2013 | $1,500.00 | 第36屆學界足球比賽——教練獎金。 | |
18/03/2013 | $6,000.00 | (註 d) | |
粵華英文中學 | 14/02/2013 | $1,900.00 | (註 b) |
澳門浸信中學 | 05/12/2012 | $2,960.00 | (註 a) |
19/12/2012 | $10,000.00 | “義工fun,你我都有份先導計劃”啟動津貼。 |
|
14/02/2013 | $7,600.00 | (註 b) | |
18/03/2013 | $6,000.00 | (註 d) | |
菜農子弟學校 | 05/12/2012 | $2,864.00 | (註 a) |
14/02/2013 | $13,300.00 | (註 b) | |
菜農子弟學校(分校) | 14/02/2013 | $1,500.00 | (註 b) |
澳門中德學校 | 14/02/2013 | $8,700.00 | (註 b) |
協同特殊教育學校 | 05/12/2012 | $112.00 | (註 a) |
14/02/2013 | $3,400.00 | (註 b) | |
婦聯學校 | 14/02/2013 | $1,500.00 | (註 b) |
聯國學校 | 21/01/2013 | $92,000.00 | 補發2011/2012學校年度學費津貼。 |
14/02/2013 | $15,900.00 | (註 b) | |
12/03/2013 | $1,351,000.00 | (註 c) | |
18/03/2013 | $3,000.00 | (註 d) | |
澳門大學附屬應用學校 | 05/12/2012 | $2,064.00 | (註 a) |
11/03/2013 | $1,000.00 | 第36屆學界足球比賽——教練獎金。 | |
12/03/2013 | $1,342,000.00 | (註 c) | |
18/03/2013 | $3,000.00 | (註 d) | |
聖德蘭學校 | 14/02/2013 | $10,600.00 | (註 b) |
濠江中學附屬英才學校 | 14/02/2013 | $3,400.00 | (註 b) |
12/03/2013 | $399,000.00 | (註 c) | |
聖玫瑰學校 | 14/02/2013 | $1,500.00 | (註 b) |
12/03/2013 | $427,000.00 | (註 c) | |
聖善學校 | 14/02/2013 | $1,500.00 | (註 b) |
雷鳴道主教紀念學校 | 14/02/2013 | $1,900.00 | (註 b) |
澳門坊眾學校 | 19/12/2012 | $10,000.00 | “義工fun,你我都有份先導計劃”啟動津貼。 |
14/02/2013 | $23,400.00 | (註 b) | |
沙梨頭坊眾學校 | 04/02/2013 | $3,600.00 | 補發2012/2013學年第一期融合教育資助。 |
14/02/2013 | $3,000.00 | (註 b) | |
海星中學 | 19/12/2012 | $10,000.00 | “義工fun,你我都有份先導計劃”啟動津貼。 |
14/02/2013 | $11,000.00 | (註 b) | |
18/03/2013 | $3,000.00 | (註 d) | |
氹仔坊眾學校 | 12/03/2013 | $732,000.00 | (註 c) |
18/03/2013 | $3,000.00 | (註 d) | |
氹仔坊眾學校(分校) | 14/02/2013 | $1,500.00 | (註 b) |
福建學校 | 14/02/2013 | $11,700.00 | (註 b) |
海暉學校 | 14/02/2013 | $8,700.00 | (註 b) |
12/03/2013 | $570,000.00 | (註 c) | |
濠江中學附屬幼稚園 | 14/02/2013 | $19,500.00 | (註 b) |
12/03/2013 | $650,000.00 | (註 c) | |
濠江中學附屬小學 | 14/02/2013 | $24,700.00 | (註 b) |
濠江中學 | 05/12/2012 | $7,216.00 | (註 a) |
14/02/2013 | $17,100.00 | (註 b) | |
18/03/2013 | $6,000.00 | (註 d) | |
青洲小學 | 12/03/2013 | $684,000.00 | (註 c) |
澳門國際學校 | 27/12/2012 | $44,000.00 | 補發2011/2012學校年度學費津貼。 |
27/12/2012 | $1,700.00 | 補發2011/2012學年書簿津貼。 | |
14/02/2013 | $77,000.00 | (註 b) | |
12/03/2013 | $3,089,000.00 | (註 c) | |
18/03/2013 | $6,000.00 | (註 d) | |
教業中學 | 05/12/2012 | $4,512.00 | (註 a) |
14/02/2013 | $11,400.00 | (註 b) | |
11/03/2013 | $1,000.00 | 第36屆學界足球比賽——教練獎金。 | |
18/03/2013 | $6,000.00 | (註 d) | |
教業中學附屬小學暨幼稚園分校 | 14/02/2013 | $1,900.00 | (註 b) |
教業中學(分校) | 14/02/2013 | $1,900.00 | (註 b) |
鏡平學校(小學部) | 14/02/2013 | $3,800.00 | (註 b) |
鏡平學校(中學部) | 05/12/2012 | $3,632.00 | (註 a) |
19/12/2012 | $10,000.00 | “義工fun,你我都有份先導計劃”啟動津貼。 | |
14/02/2013 | $13,300.00 | (註 b) | |
12/03/2013 | $2,196,000.00 | (註 c) | |
廣大中學 | 05/12/2012 | $2,688.00 | (註 a) |
14/02/2013 | $3,800.00 | (註 b) | |
12/03/2013 | $399,000.00 | (註 c) | |
廣大中學(分校) | 14/02/2013 | $1,500.00 | (註 b) |
蓮峰普濟學校 | 14/02/2013 | $6,000.00 | (註 b) |
嶺南中學 | 05/12/2012 | $1,088.00 | (註 a) |
14/02/2013 | $9,500.00 | (註 b) | |
12/03/2013 | $114,000.00 | (註 c) | |
瑪大肋納嘉諾撒學校 | 14/02/2013 | $8,300.00 | (註 b) |
12/03/2013 | $250,000.00 | (註 c) | |
化地瑪聖母女子學校 | 05/12/2012 | $1,856.00 | (註 a) |
14/02/2013 | $7,500.00 | (註 b) | |
勞工子弟學校(幼稚園) |
14/02/2013 | $1,500.00 | (註 b) |
勞工子弟學校(小學部) |
14/02/2013 | $9,500.00 | (註 b) |
勞工子弟學校(中學部) |
14/02/2013 | $53,200.00 | (註 b) |
12/03/2013 | $2,379,000.00 | (註 c) | |
澳門葡文學校 | 14/02/2013 | $34,200.00 | (註 b) |
01/03/2013 | $77,645.00 | 資助為本澳學校提供駐校學生輔導服務。(2012/2013學年第2期之上半期) | |
11/03/2013 | $3,500.00 | 第36屆學界足球比賽——教練獎金。 | |
18/03/2013 | $6,000.00 | (註 d) | |
培道中學 | 19/12/2012 | $10,000.00 | “義工fun,你我都有份先導計劃”啟動津貼。 |
14/02/2013 | $1,900.00 | (註 b) | |
12/03/2013 | $2,161,000.00 | (註 c) | |
18/03/2013 | $6,000.00 | (註 d) | |
培道中學(南灣分校) | 14/02/2013 | $6,000.00 | (註 b) |
培道中學小學部分教處 | 14/02/2013 | $1,900.00 | (註 b) |
培道中學氹仔幼稚園分校 | 14/02/2013 | $3,400.00 | (註 b) |
聖家學校 | 12/03/2013 | $1,026,000.00 | (註 c) |
庇道學校 | 05/12/2012 | $1,024.00 | (註 a) |
19/12/2012 | $10,000.00 | “義工fun,你我都有份先導計劃”啟動津貼 | |
14/02/2013 | $15,200.00 | (註 b) | |
12/03/2013 | $57,000.00 | (註 c) | |
庇道學校(分校)英文部 | 12/03/2013 | $525,000.00 | (註 c) |
聖保祿學校 | 05/12/2012 | $2,560.00 | (註 a) |
14/02/2013 | $7,200.00 | (註 b) | |
12/03/2013 | $1,769,000.00 | (註 c) | |
18/03/2013 | $6,000.00 | (註 d) | |
培正中學 | 05/12/2012 | $3,248.00 | (註 a) |
14/02/2013 | $11,400.00 | (註 b) | |
培華中學 | 14/02/2013 | $3,800.00 | (註 b) |
11/03/2013 | $2,000.00 | 第36屆學界足球比賽——教練獎金。 | |
18/03/2013 | $3,000.00 | (註 d) | |
培華中學附屬小學暨幼稚園 | 14/02/2013 | $3,400.00 | (註 b) |
澳門三育中學 | 05/12/2012 | $416.00 | (註 a) |
14/02/2013 | $9,500.00 | (註 b) | |
12/03/2013 | $57,000.00 | (註 c) | |
澳門三育中學(英文部) | 05/12/2012 | $1,152.00 | (註 a) |
14/02/2013 | $3,800.00 | (註 b) | |
12/03/2013 | $1,074,000.00 | (註 c) | |
澳門工聯職業技術中學 |
19/12/2012 | $10,000.00 | “義工fun,你我都有份先導計劃”啟動津貼。 |
14/02/2013 | $1,900.00 | (註 b) | |
德明學校 | 14/02/2013 | $9,500.00 | (註 b) |
東南學校 | 14/02/2013 | $1,900.00 | (註 b) |
12/03/2013 | $342,000.00 | (註 c) | |
東南學校——中學部 | 05/12/2012 | $1,936.00 | (註 a) |
28/12/2012 | $60,000.00 | 資助運動場地管理及維修保養費。(2013年1至12月) | |
14/02/2013 | $7,600.00 | (註 b) | |
同善堂中學(日校) | 05/12/2012 | $1,152.00 | (註 a) |
14/02/2013 | $19,000.00 | (註 b) | |
12/03/2013 | $684,000.00 | (註 c) | |
新華學校 | 27/12/2012 | $1,700.00 | 補發2011/2012學年書簿津貼。 |
14/02/2013 | $20,900.00 | (註 b) | |
聖公會澳門社會服務處 | 12/09/2012 | $249,140.00 | 資助輔導機構開展幼兒教育輔導服務。(2012/2013學年第3期) |
01/03/2013 | $1,707,747.50 | 資助為本澳學校提供駐校學生輔導服務。(2012/2013學年第2期之上半期) | |
慈幼中學 | 05/12/2012 | $2,144.00 | (註 a) |
14/02/2013 | $1,900.00 | (註 b) | |
12/03/2013 | $1,403,000.00 | (註 c) | |
18/03/2013 | $6,000.00 | (註 d) | |
魯彌士主教幼稚園 | 14/02/2013 | $10,500.00 | (註 b) |
澳門浸信中學家長教師會 | 03/12/2012 | $18,800.00 | 2012/2013學年家校合作資助。 |
澳門特殊奧運會 | 12/09/2012 | $76,983.00 | 資助輔導機構開展幼兒教育輔導服務。(2012/2013學年第3期) |
07/02/2013 | $96,125.00 | 資助舉辦“課後支援計劃”。 | |
01/03/2013 | $78,970.00 | 資助為本澳學校提供駐校學生輔導服務。(2012/2013學年第2期之上半期) | |
教學人員 | 06/02/2013 | $7,977,978.00 | 教學人員專業發展津貼和年資獎金的財政預留。(2012/2013學年) |
鮑思高青年服務網絡 | 12/09/2012 | $130,033.00 | 資助輔導機構開展幼兒教育輔導服務。(2012/2013學年第3期) |
01/03/2013 | $1,707,747.50 | 資助為本澳學校提供駐校學生輔導服務。(2012/2013學年第2期之上半期) | |
參與“持續進修發展計劃”的15歲或以上的澳門居民 | 27/12/2012 | $3,163,106.00 | 向2011年10月至2012年11月期間參與納入“持續進修發展計劃”外地課程的進修資助(受資助居民人次數:651)。 |
09/01/2013 | $1,526,777.00 | 向2011年9月至2012年12月期間參與納入“持續進修發展計劃”外地課程的進修資助(受資助居民人次數:318)。 | |
30/01/2013 | $23,781,153.00 | 向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期間參與納入“持續進修發展計劃”本地課程或證照考試的進修資助(受資助居民人次數:16,877)。 | |
21/02/2013 | $1,567,113.00 | 向2011年9月至2012年12月期間參與納入“持續進修發展計劃”外地課程的進修資助(受資助居民人次數:327)。 | |
19/03/2013 | $74,530.00 | 向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期間參與納入“持續進修發展計劃”本地課程或證照考試的進修資助(受資助居民人次數:20)。 | |
澳門嘉諾撒聖心女子中學家長教師會(幼稚園) | 27/12/2012 | $33,700.00 | 2012/2013學年家校合作資助。 |
28/02/2013 | $15,500.00 | 增加資助家校合作活動。 | |
澳門嘉諾撒聖心女子中學家長教師會(小學) | 16/12/2012 | $9,700.00 | 2012/2013學年家校合作資助。 |
澳門循道衛理聯合教會社會服務處 | 12/09/2012 | $88,147.00 | 資助輔導機構開展幼兒教育輔導服務。 (2012/2013學年第3期) |
01/03/2013 | $382,555.00 | 資助為本澳學校提供駐校學生輔導服務。(2012/2013學年第2期之上半期) | |
利瑪竇中學附屬小學暨幼稚園 | 14/02/2013 | $3,000.00 | (註 b) |
聖公會(澳門)蔡高中學 | 12/03/2013 | $627,000.00 | (註 c) |
聖公會(澳門)蔡高中學 (分校) | 19/12/2012 | $10,000.00 | “義工fun,你我都有份先導計劃”啟動津貼。 |
14/02/2013 | $5,700.00 | (註 b) | |
聖公會(澳門)蔡高中學(夜間部) | 07/02/2013 | $488,000.00 | 回歸教育優化班師比或師生比津貼發放。(2012/2013學年) |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 | 12/09/2012 | $284,305.00 | 資助輔導機構開展幼兒教育輔導服務。 (2012/2013學年第3期) |
01/03/2013 | $2,330,232.50 | 資助為本澳學校提供駐校學生輔導服務。(2012/2013學年第2期之上半期) | |
澳門大學 | 20/02/2013 | $15,040.00 | 資助在職教師培訓課程學費。(2012/2013學年) |
區碧池 | 30/11/2012 | $1,950.00 | 資助“提供實習機會”。(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 |
梁樂瑤 | 30/11/2012 | $3,475.00 | |
陳俊健 | 26/12/2012 | $1,225.00 | “休閒大使計劃”實習津貼。(2013年1月) |
陳定邦 | 26/12/2012 | $1,067.50 | |
占敏兒 | 26/12/2012 | $1,540.00 | |
羅浩賢 | 26/12/2012 | $262.50 | |
何珮瑜 | 26/12/2012 | $1,172.50 | |
梁寶欣 | 26/12/2012 | $770.00 | |
李嘉明 | 26/12/2012 | $1,225.00 | |
伍志峰 | 26/12/2012 | $280.00 | |
胡浩然 | 26/12/2012 | $1,155.00 | |
陳俊健 | 26/12/2012 | $630.00 | “休閒大使計劃”實習津貼。(2013年2月) |
陳定邦 | 26/12/2012 | $1,680.00 | |
占敏兒 | 26/12/2012 | $70.00 | |
何珮瑜 | 26/12/2012 | $840.00 | |
梁寶欣 | 26/12/2012 | $1,015.00 | |
李嘉明 | 26/12/2012 | $1,085.00 | |
伍志峰 | 26/12/2012 | $735.00 | |
胡浩然 | 26/12/2012 | $595.00 | |
鄭佩儀 | 26/12/2012 | $1,995.00 | 外港青年活動中心圖書館實習津貼。(2013年1月至3月) |
何敏慧 | 26/12/2012 | $2,135.00 | |
高海傑 | 26/12/2012 | $1,505.00 | |
古康年 | 26/12/2012 | $1,890.00 | |
吳嘉欣 | 26/12/2012 | $2,975.00 | |
黃家豪 | 26/12/2012 | $3,045.00 | |
張德勇 | 26/12/2012 | $3,600.00 | 青少年展藝館實習津貼。(2013年1月至3月) |
何奕斌 | 26/12/2012 | $7,650.00 | |
鄺梓皓 | 26/12/2012 | $2,200.00 | |
蘇振華 | 26/12/2012 | $3,150.00 | |
黃子鍵 | 26/12/2012 | $2,350.00 | |
朱穎瑜 | 18/12/2012 | $18,500.00 | 資助2013年“天生我才”青年活動資助計劃。 |
張嘉敏 | 03/01/2013 | $840.00 | 黑沙環青年活動中心“圖書館助理服務”實習津貼。(2013年2月) |
楊志豪 | 03/01/2013 | $840.00 | |
彭翠妮 | 03/01/2013 | $980.00 | |
黃志成 | 03/01/2013 | $980.00 | |
張貝珠 | 11/01/2013 | $630.00 | “助人自助實習計劃”實習津貼。 |
鍾穎怡 | 11/01/2013 | $900.00 | |
Do Rosario Sousa Marcelino Luis | 11/01/2013 | $450.00 | |
姚少欣 | 11/01/2013 | $990.00 | |
關麗如 | 11/01/2013 | $720.00 | |
陸嘉偉 | 11/01/2013 | $630.00 | |
盧雯雅 | 11/01/2013 | $900.00 | |
鄧劍虹 | 11/01/2013 | $720.00 | |
余秀明 | 11/01/2013 | $450.00 | |
黃軒 | 11/01/2013 | $810.00 | |
張鼎宏 | 08/02/2013 | $3,800.00 | 資助舉辦小學常識比賽。 |
黃健航 | 20/02/2013 | $11,400.00 | 學費資助。 |
張海峰 | 20/02/2013 | $7,500.00 |
a.“中學生普及藝術教育計劃——融入西樂.放眼世界”組織費用。
b. 書簿津貼。(2012/2013學年)
c. 為優化班師比或師生比發放津貼。(2012/2013學年)
d. 第36屆學界足球比賽——參賽津貼。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代局長 郭小麗(副局長)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散位合同人員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名單已張貼在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或可瀏覽本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代局長 郭小麗(副局長)
1. 招標實體:教育暨青年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承投標的:為教育暨青年局轄下公立學校提供醫護服務。
4. 服務提供期:由二零一三年九月至二零一四年七月及二零一四年九月至二零一五年七月。
5. 標書的有效期:由公開開標之日起計九十日,可按招標方案之規定延長。
6. 臨時擔保:$158,0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捌仟元正),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以現金透過大西洋銀行存入教育暨青年局賬戶(賬戶號碼:9002501375)。
7. 確定擔保:判給總金額的4%。
8. 底價:不設底價。
9. 參加條件:在澳門註冊並獲衛生局認可之至少須具有十名醫護人員之醫護組織或機構。
10.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檔案暨文書收發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中午十二時正。
11.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上午十時正。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於對其所提交的標書文件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12.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檔案暨文書收發科;
日期:自本公告公布日至公開開標日;
時間:辦公時間內。
13.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比分:
14. 附加說明文件: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之時間為止,投標人應前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查詢有否附加說明文件。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為旅遊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及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utouri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Manuel Gonçalves Pires Júnior(白文浩)
為旅遊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公告經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及本局網頁 (http://industry.macautourism.gov.mo) 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Manuel Gonçalves Pires Júnior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通告,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體育發展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機電工程範疇)兩缺。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綜藝館第一座四字樓體育發展局行政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黃有力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三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編制內壹缺及編制外合同十缺之管理範疇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管理範疇之高等課程學歷;
d)具備至少兩年管理範疇的工作經驗。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必須填寫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該局網頁內下載),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親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7樓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報考,報考時須遞交下列文件: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
d)培訓證書副本(若有);
e)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f)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a)、b)及 f)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3.3 遞交文件時,須出示文件的正本或認證本。
4. 職務內容
一等技術員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其專業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第五級別內所載的40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任用形式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c)項規定,在訂立編制外合同前須以散位合同方式進行為期六個月的試用期。
7. 甄選方法
7.1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
7.2 上點a)項的知識考試,以筆試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不超過二小時的一般知識考試,淘汰制;
第二階段——不超過二小時的專門知識考試,淘汰制。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投考人若缺席或放棄任一考核,亦被淘汰。
最後評核結果依所應用之甄選方法的評分比例,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作被淘汰論。
8. 任用次序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通過普通開考的投考人,按最後成績名單的名次順序任用;本開考屬以兩種方式任用填補空缺職位的入職開考,則按以下次序任用:
a)以編制內職位任用的方式填補職位;
b)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方式填補職位。
9. 考試範圍
9.1 一般知識考試旨在評估投考人以下方面的知識水平:
b)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c)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d)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e)第31/2004號行政法規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f)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g)第11/2007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獎賞制度》;
h)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i)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j)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k)第122/84/M號法令——訂定《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l)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m)第30/89/M號法令——重新修訂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若干條文;
n)澳門高等教育相關之法例:
o) 一般文化知識及社會知識。
9.2 專門知識旨在評估投考人以下方面的知識水平:
a)管理範疇的知識;
b)撰寫建議書、報告書或專業技術意見書;
c)資訊科技的使用(文書處理、試算表和電子郵件)。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查閱上述法例,但不得查閱任何參考書籍或其他資料。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10. 張貼名單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七樓的公告欄,並同時上載於本辦網頁(http://www.gaes.gov.mo)。
11.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2.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辦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3.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主任 蘇朝暉
正選委員:副主任 何絲雅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曾冠雄
候補委員:職務主管 姚玉鳳
特級技術員 馮家健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三日及五月十六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填補語言、文化及文學範疇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四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語言、文化及文學範疇之高等課程學歷;
d) 具備至少兩年語言、文化及文學範疇的工作經驗。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必須填寫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該局網頁內下載),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親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7樓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報考,報考時須遞交下列文件: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
d)培訓證書副本(若有);
e)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f)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a)、b)及 f)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3.3 遞交文件時,須出示文件的正本或認證本。
4. 職務內容
一等技術員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其專業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第五級別內所載的40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任用形式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c)項規定,在訂立編制外合同前須以散位合同方式進行為期六個月的試用期。
7. 甄選方法
7.1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
7.2 上點a)項的知識考試,以筆試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不超過二小時的一般知識考試,淘汰制;
第二階段——不超過二小時的專門知識考試,淘汰制。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投考人若缺席或放棄任一考核,亦被淘汰。
最後評核結果依所應用之甄選方法的評分比例,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作被淘汰論。
8. 考試範圍
8.1 一般知識考試旨在評估投考人以下方面的知識水平:
b)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c)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d)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e)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f)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g)第11/2007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獎賞制度》;
h)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i)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j)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k)第122/84/M號法令——訂定《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l)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m)第30/89/M號法令——重新修訂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若干條文;
n)澳門高等教育相關之法例:
8.2 專門知識旨在評估投考人以下方面的知識水平:
a)語言、文化及文學範疇的知識;
b)撰寫建議書、報告書或專業技術意見書;
c)資訊科技的使用(文書處理、試算表和電子郵件)。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查閱上述法例,但不得查閱任何參考書籍或其他資料。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9. 張貼名單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七樓的公告欄,並同時上載於本辦網頁(http://www.gaes.gov.mo)。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1.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辦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主任 蘇朝暉
正選委員:職務主管 陳家豪
一等高級技術員 王蕙蘭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 古夢思
一等高級技術員 洪慧敏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為了有效及妥善管理澳門理工學院,本人行使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日第54D/CG/2011號決議所賦予之權力,作出以下轉授權限的規定:
一、轉授予總務處林婉苑代處長或其合法代任人,在總務處的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 進行領導、協調、指導及日常管理;
(二)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三)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年假轉移到翌年;
(四)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五)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收回權和監督權。
三、對行使現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六、廢止第001/SAG/2013號批示。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總行政部部長 趙家威
社會保障基金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李華仔 | 81.94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六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典試委員會:
主席:特級技術員 張詠彤
正選委員:人力資源辦公室二等技術員 吳斌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 梁映楓
社會保障基金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盧兆宏 | 80.56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四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典試委員會:
主席:資訊處處長 冼偉棠
正選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伍婉華
法務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艷蘭
社會保障基金為填補下列空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在澳門馬忌士街2至6號社會保障基金總部一樓行政暨財政處,並同時上載於本基金內聯網以供查閱。
編制內人員:
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兩缺;
編制外合同人員:
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土地工務運輸局編制外合同人員填補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兩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土地工務運輸局編制外合同人員填補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土地工務運輸局編制外合同人員填補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1. 招標實體:土地工務運輸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關閘馬路101至105-A號太平工業大廈地面層。
4. 承攬工程目的:用作勞工事務局職業培訓廳工場。
5. 最長施工期:200天(二百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340,000.00(澳門幣叁拾肆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四)中午十二時正。
倘上述截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交標之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五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
倘截標日期根據上述第12點被順延、又或上述開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七樓公共建築廳。
時間:辦公時間內(由九時至十二時四十五分及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價格:$350.00(澳門幣叁佰伍拾元整)。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三年六月十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可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七樓公共建築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之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土地工務運輸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七缺,之前需經六個月散位合同的試用期任用。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初中畢業學歷。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下載),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13樓行政暨財政廳行政處人力資源科。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專業資格和培訓證書副本(倘有,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d)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及(e)項所指的文件,則免除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須具有初中畢業學歷,透過以設立或配合的方法及程序,以便擔任既定指令中的技術應用的執行性職務,或須執行具有一個或多個行政領域,尤其會計、人事管理、總務及財產管理、檔案及行政事務等具有一定複雜程度的執行性職務。
5. 職務內容
從事處理一切涉及行政活動的工作,可包括一個或多個職務範圍,以確保機關的持續運作:在人事管理方面,處理一切與人事相關的行政程序及文書工作;在文書處理方面,製作各類文件,資料輸入,並作適當的精美印製;在文書管理方面,處理所有函件的收發及送遞程序;在檔案方面,進行組織及文件分類,管理存檔物料的保存工作,以及對大量文件進行內部管制;在接待公眾方面,接待使用者並向他們提供服務和資訊;在會計方面,處理預算案的計算工作,管理經常性開支,執行稅款收納;在財產管理方面,進行財產分類,並執行有關供應的工作。
6.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薪俸表所載的195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三個小時的筆試形式的知識考試、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上述a)項的知識考試為淘汰制,知識考試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的階段。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必需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專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投考人若缺席或放棄任一考核,亦被淘汰。
最後評核結果依所應用之甄選方法的評分比例,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排名的優先次序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為之。
8. 考試範圍:
8.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8.2 第29/97/M號法令——《土地工務運輸局組織法》;
8.3 經第62/98/M號法令修改後之第87/89/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8.4 第57/99/M號法令——《行政程序法典》;
8.5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8.6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8.7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8.8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8.9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8.10 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8.11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8.12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8.13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8.14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8.15 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8.16 經修改後之第41/83/M號法令——訂定有關本地區總預算及公共會計之編製及執行,管理及業務帳目之編製以及公共行政方面財政業務之稽查規則;
8.17 第122/84/M號法令——訂定《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8.18 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8.19 一般時事及社會常識;
8.20 寫作能力。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可查閱上述8.1至8.18所指法例,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內。
9. 張貼名單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13樓行政暨財政廳,並同時上載到本局網頁(www.dssopt.gov.mo)。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處長 盧貴芳
正選委員﹕科長 Américo Galdino Dias
二等技術員 占美珍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張好霞
二等技術輔導員 梁麗敏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之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土地工務運輸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方式招聘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八缺,之前需經六個月散位合同的試用期任用。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小學畢業學歷。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下載),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13樓行政暨財政廳行政處人力資源科。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澳門永久性或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培訓證書副本(倘有,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d)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及(e)項所指的文件,則免除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
須具備從本身工作地點學習得來的實踐知識,以便擔任通常屬非特定的勞力工作或執行簡單的體力勞動式的執行性職務;主要包括:對內或對外分派信函、文件或包裹;協助專職人員執行專門性較低的工作,如裝卸、運輸及材料收拾方面;執行其他由上級指派之簡單輔助性工作。
5.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薪俸表所載的110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兩個小時的筆試形式的知識考試、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上述a)項的知識考試為淘汰制,知識考試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的階段。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必需具備之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之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專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投考人若缺席或放棄任一考核,亦被淘汰。
最後評核結果依所應用之甄選方法的評分比例,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排名的優先次序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為之。
7. 考試範圍:
7.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7.2 第29/97/M號法令——《土地工務運輸局組織法》;
7.3 經第62/98/M號法令修改後之第87/89/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7.4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7.5 一般時事及社會常識。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可查閱上述7.1至7.4所指法例,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內。
8. 張貼名單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13樓行政暨財政廳,並同時上載到本局網頁(www.dssopt.gov.mo)。
9.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0.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處長 盧貴芳
正選委員﹕科長 Américo Galdino Dias
一等技術員 譚潔貞
候補委員﹕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余潔雯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梁淑珊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現通過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為郵政局工作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郵政局人員編制郵務輔導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郵務輔導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政總部大樓二樓,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郵政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招聘技術員職程公共關係範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一缺(試用期為合同首180日)。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2.1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公共關係、市場、傳意、博物館學、其他文學或科學專業的高等專科課程學歷。
2.2 應遞交的文件:
與公職無聯繫之投考人應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詳列學歷、職業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應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詳列學歷、職業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d)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e)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及d)項所指的文件,可豁免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3. 報名方式及地點
投考人必須填寫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連同上述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親身遞交到澳門議事亭前地郵政總部大樓二樓209室行政科。
4. 職務內容
二等技術員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主要職務包括:
4.1 協助構思和推廣展覽、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和宣傳計劃;
4.2 聯絡及跟進公共傳播和客戶管理事務;
4.3 協助進行市場調查及資料分析工作,準備建議書和報告;
4.4 協助籌備各類會議、展覽、比賽及活動。
5.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第五級別所載的薪俸點350點,以及享有經郵政局行政委員會批核的個人勞動合同員工之權利和福利。
6. 甄選方法
6.1 甄選以下列的方法進行,而每項甄選方法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50%。
b)專業面試:40%。
c)履歷分析:10%。
6.2 上款a)及b)項所述之甄選方法為淘汰制。
6.3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水平。以筆試形式進行,最多不超過三小時。知識考試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往後甄選方法。
6.4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專業面試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將被淘汰。
6.5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6.6 除6.1c)項外,投考人若缺席或放棄任一考核,亦被淘汰。
6.7 最後評核結果依所應用之甄選方法的評分比例,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作被淘汰論。
7.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7.1 第2/89/M號法律《郵政局組織規章》;
7.2 有關工程、資產與勞務取得的開支制度: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及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中文參考文本載於澳門法律網頁:www.macaolaw.gov.mo);
7.3 國際博物館協會《博物館倫理準則》(葡文參考文本載於國際博物館協會網頁http://archives.icom.museum/ethics.html;中文參考文本載於——http://www.macauheritage.net/cn/Decree/050307C.pdf);
7.4 語言能力(正式語文及英文);
7.5 社會常識、個案分析;
7.6 撰寫建議書、公函及宣傳文本。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期間可携帶7.1至7.3項法規及準則作參考,但不得使用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確定名單時通知。
8. 張貼名單的地點
8.1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政總部大樓二樓通告欄,並上載到郵政局網頁。
8.2 最後成績名單將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及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政總部大樓二樓通告欄,並上載到郵政局網頁。
9.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0.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
主席:通訊博物館館長 黃錦欣
正選委員:行政科、公關及設計暨多媒體範圍協調員 容美玉
顧問高級技術員 許懿行
候補委員:郵政暨集郵展覽及公關範圍主管 王安儀
首席高級技術員 鄭玉賢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六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郵政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招聘技術員職程電子認證服務範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一缺(試用期為合同首180日)。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2.1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資訊或相類範疇的高等專科課程學歷。
2.2 應遞交的文件:
與公職無聯繫之投考人應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詳細學歷、職業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應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詳細學歷、職業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d)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e)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及d)項所指的文件,可豁免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3. 報名方式及地點
投考人必須填寫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連同上述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親身遞交到澳門議事亭前地郵政總部大樓二樓209室行政科。
4. 職務內容
二等技術員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主要職務包括:
4.1 負責提供客戶專案解決方案有關需求分析、設計編程、技術實現、講解及演示、用戶培訓及支援等工作;
4.2 協助提供客戶專案的系統基建架構分析、系統基建設備評估、系統基建開發及測試;
4.3 擬定客戶專案計劃書及相關的技術文件、系統基建技術文件和專案管理相關程序等,當中包括功能/設計特點、使用者/訓練指南和系統測試計劃書;
4.4 協助電子認證專業服務的技術發展,分析及評估新的資訊科技及設備,以協助制定資訊科技應用的相關決策;
4.5 負責提供客戶專案保養及需要提供隨時支援服務;
4.6 提供電子認證專業服務相關的技術培訓;
4.7 處理電子認證服務範圍相關工作。
5.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第五級別所載的薪俸點350點,以及享有經郵政局行政委員會批核的個人勞動合同員工之權利和福利。
6. 甄選方法
6.1 甄選以下列的方法進行,而每項甄選方法之評分比例如下:
6.2 上款a)及b)項所述之甄選方法為淘汰制。
6.3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水平。以筆試形式進行,最多不超過三小時。知識考試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往後甄選方法。
6.4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專業面試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將被淘汰。
6.5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6.6 除6.1c)項外,投考人若缺席或放棄任一考核,亦被淘汰。
6.7 最後評核結果依所應用之甄選方法的評分比例,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作被淘汰論。
7.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7.1 第5/2005號法律《電子文件及電子簽名》;
7.2 iOS及Android編程技術;
7.3 Java EE, ASP.NET, C#編程技術;
7.4 MS-SQL及MySQL數據庫的設計及管理;
7.5 電子認證編程技術(如:PKCS#11, Microsoft CryptoAPI, JCA/JCE);
7.6 資訊系統的分析、設計及管理;
7.7 資訊網絡架構分析及安全設計;
7.8 資訊保安;
7.9 資訊系統技術文檔之撰寫。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期間可携帶7.1項法規作參考,但不得使用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確定名單時通知。
8. 張貼名單的地點
8.1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政總部大樓二樓通告欄,並上載到郵政局網頁。
8.2 最後成績名單將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及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政總部大樓二樓通告欄,並上載到郵政局網頁。
9.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0.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
主席:電子認證服務範圍協調員 葉曉紅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李廣亮
二等高級技術員 韋德貴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潘錦祺
一等技術員 潘漢琪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六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房屋局以編制外合同招聘技術稽查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十三缺,經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
合格投考人:
名次 | 姓名 |
總成績 |
|
1.º | 譚貴華 | 80.85 | |
2.º | 鄭文威 | 80.63 | |
3.º | 蕭俊文 | 79.90 | |
4.º | 關美娟 | 79.43 | |
5.º | 沈曉玲 | 77.73 | |
6.º | 周烱照 | 76.60 | |
7.º | 黃紫光 | 76.58 | |
8.º | 黃珊鳳 | 75.95 | |
9.º | 劉湛銘 | 75.25 | |
10.º | 黃慧英 | 75.00 | |
11.º | 王洋玲 | 74.70 | |
12.º | 洪小芳 | 74.58 | |
13.º | 岑世昌 | 74.45 | |
14.º | 曾家偉 | 73.78 | |
15.º | 梁以婷 | 73.70 | |
16.º | 胡紀昕 | 73.40 | |
17.º | 黎頴珊 | 73.20 | |
18.º | 陳伺彥 | 72.68 | |
19.º | 李美婷 | 72.35 | |
20.º | 甘美婷 | 72.30 | |
21.º | 黃巧輝 | 71.90 | |
22.º | 羅嘉賢 | 71.87 | |
23.º | 鄭照威 | 71.38 | |
24.º | 張碧燕 | 71.10 | |
25.º | 招可健 | 71.05 | |
26.º | 梁啟明 | 69.63 | |
27.º | 李愛珠 | 69.60 | |
28.º | 黃泳鈺 | 69.20 | |
29.º | 郭林麗映 | 68.90 | |
30.º | 陳逸健 | 68.50 | *** |
31.º | 盧桂香 | 68.50 | |
32.º | 朱國鋒 | 68.40 | |
33.º | 談瑞廉 | 68.30 | |
34.º | 張穎敏 | 68.28 | |
35.º | 謝浩賢 | 68.25 | |
36.º | 何敬佩 | 67.83 | |
37.º | 黃少菲 | 67.30 | |
38.º | 程家仁 | 66.43 | |
39.º | 郭一峰 | 65.60 | |
40.º | 范永新 | 64.83 | |
41.º | 劉鎮濠 | 64.53 | |
42.º | 區潤華 | 61.30 | |
43.º | 林銘芳 | 55.10 |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一)項規定,在使用的首個甄選方法取得較高成績者。
被淘汰投考人: |
||
序 | 姓名 | 備註 |
1 | 歐艷冰 | a) |
2 | 陳瑞文 | b) |
3 | 鄭德謙 | a) |
4 | 許小龍 | a) |
5 | 黎莉娜 | a) |
6 | 羅海彬 | b) |
7 | 雷國立 | a) |
8 | 鄧兆焜 | c) |
9 | 曹麗華 | a) |
10 | 黃海欣 | a) |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規定,因缺席知識考試被淘汰之投考人;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規定,因缺席專業面試被淘汰之投考人;
c)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因在知識考試中得分低於五十分被淘汰的投考人。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成績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日於房屋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德光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員 伍日輝
二等技術員 馮元慶
為填補經由房屋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青洲沙梨頭北巷一百零二號九樓房屋局支援處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六日於房屋局
局長 譚光民
為填補經由房屋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三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青洲沙梨頭北巷一百零二號九樓房屋局支援處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六日於房屋局
局長 譚光民
為填補經由房屋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青洲沙梨頭北巷一百零二號九樓房屋局支援處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六日於房屋局
局長 譚光民
為填補經由房屋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七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青洲沙梨頭北巷一百零二號九樓房屋局支援處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六日於房屋局
局長 譚光民
為填補經由房屋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七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青洲沙梨頭北巷一百零二號九樓房屋局支援處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六日於房屋局
局長 譚光民
為填補經由房屋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二缺,經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青洲沙梨頭北巷一百零二號九樓房屋局之支援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於房屋局
局長 譚光民
本人根據第24/2005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副局長郭惠嫻從事下列工作的權限:
(一)簽署經第14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修改的第29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社會房屋申請規章》第三條所指的通告;
(二)簽署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二十條所指的公告。
二、授予公共房屋事務廳代廳長陳華強以下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簽署該廳職責範圍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實體單純為編制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信函或文書;
(四)簽署向身份證明局查詢社會及經濟房屋競投人的澳門居民個人身份資料的公函;
(五)簽署向社會保障基金查詢申請人或承租人及家團的相關情況的公函;
(六)簽署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查詢及通知有關七月八日第35/96/M號法令、第24/2000號行政法規、第17/2009號行政法規及第18/2009號行政法規的受益人情況的公函;
(七)根據一月四日第3/86/M號法令的規定,簽署送交郵政儲金局有關在發展居屋合約範圍取得自置居屋的津貼制度的公函;
(八)簽署送交財政局有關填寫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所指問卷的公函;
(九)簽署向土地工務運輸局、港務局、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及民政總署關於通知新僭建物情況、為記錄及拆除僭建物所需資料的公函;
(十)根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第四條的規定,對因房屋適當性的原因而分配房屋作出決定;
(十一)根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的規定,批准家團成員的增加及家團以外人士在社會房屋的逗留;
(十二)為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第十五條的規定,批准變更租金金額;
(十三)根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解除社會房屋的租賃合同;
(十四)根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移轉承租地位作出決定;
(十五)根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批准進行工程;
(十六)根據第29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社會房屋申請規章》第六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九款或第十一條的規定,對獲甄選的候選人從名單中除名作出決定;
(十七)根據第29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社會房屋申請規章》第八條第七款的規定,就家團的重新排名作出決定;
(十八)根據經第22/201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3/2008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輪候家團住屋臨時補助發放計劃》第八條的規定,對取消受惠家團住屋補助的批給作出決定;
(十九)根據經第25/200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六月二十六日第26/95/M號法令第八條第一款及第十四條的規定,對經濟房屋競投人從競投及相關名單中除名作出決定;
(二十)根據經第25/200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六月二十六日第26/95/M號法令第十六條的規定,對群體組成之改變作出決定;
(二十一)根據四月十二日第13/9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七款及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簽署許可書(Termo de Autorização);
(二十二)根據第17/2009號行政法規《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接受延長訂立公證書之期間的申請;
(二十三)簽署第17/2009號行政法規《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第十二條第四款、第24/2000號行政法規《取得或融資租賃自住房屋之貸款補貼制度》第十二條第四款及七月八日第35/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三款所述之文件。
三、授予房屋分配處代處長繆燦成以下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簽署該處職責範圍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實體單純為編制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信函或文書。
四、授予樓宇組織支援處代處長劉綺玲以下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簽署該處職責範圍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實體單純為編制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信函或文書。
五、授予技術支援處代處長王世平以下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簽署該處職責範圍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實體單純為編制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信函或文書。
六、授予研究及資訊處代處長甘小玲以下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簽署該處職責範圍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實體單純為編制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信函或文書。
七、授予宣傳及推廣處代處長鄭綺華以下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簽署該處職責範圍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實體單純為編制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信函或文書;
(四)簽署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或公共實體送交有關宣傳品或刊物的信函。
八、本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九、對行使現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十、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由公共房屋事務廳代廳長、房屋分配處代處長、樓宇組織支援處代處長、技術支援處代處長、研究及資訊處代處長及宣傳及推廣處代處長在現授予的權限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十一、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於房屋局
局長 譚光民
本人根據第24/2005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及行使第75/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公共房屋事務廳代廳長陳華強從事下列工作的權限:
(一)根據法律規定就有關人員因個人理由而移轉年假作出決定;
(二)簽署由房屋局負責的社會房屋的租賃合同及臨時房屋中心的佔用准照;
(三)批准簽發存檔於該廳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轉授予研究、資訊及支援廳廳長李潔如簽署由房屋局就房屋發展合同取得的獨立單位之承諾買賣合同及有關的買賣公證契約的權限。
三、轉授予房屋分配處代處長繆燦成、樓宇組織支援處代處長劉綺玲、技術支援處代處長王世平、研究及資訊處代處長甘小玲、宣傳及推廣處代處長鄭綺華,根據法律規定就有關人員因個人理由而移轉年假作出決定的權限。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由公共房屋事務廳代廳長、房屋分配處代處長、樓宇組織支援處代處長、技術支援處代處長、研究及資訊處代處長及宣傳及推廣處代處長在轉授予的權限範圍內所作的所有行為,均予以追認。
七、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轉授權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五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於房屋局
局長 譚光民
1. 招標實體:建設發展辦公室。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石排灣CN6b地段。
4. 承攬工程目的:建造交通及民生設施。
5. 最長施工期:720(七百二十)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4,000,000.00(澳門幣肆佰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三年七月十八日(星期四)下午五時正。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九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
時間:辦公時間內。
價格:$4,000.00(澳門幣肆仟元整)。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
由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可前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陳漢傑
運輸基建辦公室為填補散位合同人員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一缺,經二零一三年四月三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6樓運輸基建辦公室或可瀏覽本辦公室網頁www.git.gov.mo。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六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鎮東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現通過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交通事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下列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
上述開考的通告現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行政及財政處告示板,以及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凡具備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所規定條件的交通事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均可報考,報考期限為十日,由本公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檢察長辦公室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辦公室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在新口岸宋玉生廣場皇朝廣場七樓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並於檢察院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建恩
為填補以下財政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空缺,經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學科領域:中文)三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的投考人: | 分 | |
1.º | 梁碧梅 | 74.75 |
2.º | 梁怡安 | 74.07 |
3.º | 李淑華 | 70.96 |
4.º | 麥嘉華 | 64.47 |
5.º | 辛秋蘭 | 56.68 |
6.º | 劉詠欣 | 55.60 |
7.º | 李立基 | 55.10 |
8.º | 蘇智敏 | 54.57 |
9.º | 黃達財 | 54.50 |
10.º | 吳惠芬 | 54.47 |
11.º | 梁錫延 | 53.75 |
12.º | 陳雪儀 | 53.57 |
13.º | 招敏詩 | 52.90 |
14.º | 馮瑞麟 | 50.80 |
不合格的投考人: | ||
1. | 黎綺華 | a) |
2. | 李妙玲 | a) |
3. | 吳凱雯 | a) |
a)最後成績低於五十分的投考人。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三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黃逸恆
正選委員:中心主任 黃艷蘭
候補委員:學校督導員 鄧可心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學科領域:英文)兩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的投考人: | 分 | |
1.º | 林文英 | 70.31 |
2.º | 鄒宇斯 | 69.57 |
3.º | 譚曉汶 | 69.20 |
4.º | 黃敏玲 | 68.73 |
5.º | 關綺蘭 | 68.17 |
6.º | 陳雅雯 | 59.14 |
7.º | 黃鳳梨 | 58.13 |
8.º | 譚惠嬌 | 55.33 |
9.º | 黃苑芬 | 54.57 |
10.º | 陳雪卿 | 54.40 |
11.º | 盧國勇 | 52.03 |
沒有出席專業面試及試教的投考人:1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三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梁慧琪
正選委員:中心主任 譚可珍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區燕興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學科領域:數學)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的投考人: | 分 | |
1.º | 呂達富 | 85.89 |
2.º | 劉嘉昕 | 78.32 |
3.º | 陳嘉豪 | 77.87 |
4.º | 黃劍星 | 77.56 |
5.º | 黃敏儀 | 76.31 |
6.º | 張明亮 | 75.23 |
7.º | 李俏明 | 74.47 |
8.º | 林美芳 | 73.98 |
9.º | 卓金來 | 73.30 |
10.º | 蕭明敏 | 71.64 |
11.º | 陳煦君 | 70.07 |
11.º | 曾華強 | 69.78 |
13.º | 羅偉強 | 67.48 |
14.º | 鄭家恆 | 66.03 |
15.º | 何儉華 | 65.00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三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學校督導員 鄧可心
正選委員:處長 黃逸恆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余巍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學科領域:中文)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的投考人: | 分 | |
1.º | 梁怡安 | 76.83 |
2.º | 何文略 | 69.49 |
3.º | 吳惠芬 | 68.87 |
4.º | 劉雪瑩 | 68.57 |
5.º | 施亞瑞 | 65.10 |
6.º | 楊潔儀 | 63.02 |
7.º | 黃達財 | 62.97 |
8.º | 麥嘉華 | 62.50 |
9.º | 梁錫延 | 61.11 |
10.º | 辛秋蘭 | 59.38 |
11.º | 李立基 | 57.16 |
12.º | 蘇智敏 | 57.01 |
13.º | 廖桂萍 | 56.03 |
14.º | 招敏詩 | 54.93 |
15.º | 陳翊智 | 53.27 |
16.º | 林燕玲 | 52.17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三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吳偉雄
正選委員:中學校長 陳英倫
中學副校長 楊詠詩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特殊教育範疇)兩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的投考人: | 分 | |
1.º | 關可欣 | 67.82 |
2.º | 韋鳳鳴 | 62.30 |
3.º | 黃仲珊 | 50.95 |
不合格的投考人: |
葉嘉寶 a) |
a)最後成績低於五十分的投考人。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三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中學校長 陳英倫
正選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馮佩雯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張家儀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職程(小學教育範疇)兩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的投考人: | 分 | |
1.º | 陳嘉健 | 72.77 |
2.º | 余翠然 | 70.01 |
3.º | 文曉暉 | 68.94 |
4.º | 陸麗燕 | 67.93 |
5.º | 姚偉祺 | 67.51 |
6.º | 梁女如 | 65.80 |
7.º | 梁錦球 | 63.74 |
8.º | 陳安妮 | 62.38 |
9.º | 黃錦威 | 59.57 |
10.º | 蕭鳳堯 | 56.30 |
不合格的投考人: | |
吳群妹 | a) |
a)最後成績低於五十分的投考人。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三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黃健武
正選委員:學校督導協調員 黃懿蓮
中心主任 潘詠賢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職程(中文範疇)兩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的投考人: | 分 | |
1.º | 梁錦球 | 76.23 |
2.º | 朱兆曦 | 67.73 |
3.º | 陳安妮 | 65.47 |
4.º | 區美琪 | 63.75 |
5.º | 譚遠新 | 61.26 |
6.º | 盧宏業 | 60.80 |
7.º | 王念慈 | 60.31 |
8.º | 梁女如 | 59.63 |
9.º | 林阿寅 | 58.30 |
10.º | 鄭芷恩 | 56.57 |
11.º | 吳群妹 | 54.92 |
12.º | 張詩韻 | 53.23 |
13.º | 陸麗燕 | 51.17 |
14.º | 蕭鳳堯 | 50.77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三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公立學校校長 韓旭
正選委員:公立小學副校長 莫家寶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鄺德妍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職程(英文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的投考人: | 分 | |
1.º | 鄧艷影 | 74.36 |
2.º | 鄭焯基 | 70.20 |
3.º | 趙淑華 | 68.50 |
4.º | 梅詠茵 | 63.13 |
5.º | 韓漪珊 | 62.57 |
6.º | 鄧肇婷 | 60.93 |
7.º | 郭敏婷 | 59.09 |
8.º | 談靄恩 | 53.50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三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馮若梅
正選委員:公立學校校長 韓旭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李佩賢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職程(英文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的投考人: | 分 | |
1.º | 曹慧愉 | 86.10 |
2.º | 陳凱詩 | 75.78 |
3.º | 謝幸芷 | 58.13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三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學校督導協調員 黃懿蓮
正選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歐陽淑婷
公立學前教育學校校長 何艷華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職程(中文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的投考人: | 分 | |
1.º | 江麗梅 | 71.32 |
2.º | 陳凱詩 | 71.21 |
3.º | 薛雪梅 | 66.94 |
4.º | 黃靜婷 | 64.52 |
5.º | 周少容 | 64.00 |
6.º | 張婉媚 | 63.59 |
7.º | 李少敏 | 59.05 |
8.º | 余美嫦 | 58.90 |
9.º | 陳嘉欣 | 58.01 |
10.º | 葉以珊 | 58.00* |
11.º | 梁靜儀 | 58.00* |
12.º | 錢恩樂 | 55.63 |
13.º | 岑葉平 | 55.47 |
14.º | 黃麗霞 | 54.96 |
15.º | 陳少霞 | 52.80 |
* 得分相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三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公立學校校長 韓旭
正選委員:公立學前教育學校校長 何艷華
公立小學校長 林炳煥
港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兩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三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譚世賢 | 67.00 |
2.º | 梁愛儀 | 65.50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六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五月九日於港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港務局科長 Melinda Chan
正選委員:民政總署一等技術員 卓敏華
港務局特級技術員 李家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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