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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78/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3/2010

刊登日期:

2010.6.7

版數:

420-425

  • 核准新的《研究生獎學金發放規章》。
被廢止 :
  • 第67/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核准新的《研究生獎學金發放規章》。
  •  
    廢止 :
  • 第114/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核准新的 《研究生獎學金發放規章》。
  •  
    相關類別 :
  • 學校福利 - 高等教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67/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廢止

    第78/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經研究生資助發放技術委員會建議;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新的《研究生獎學金發放規章》,該規章載於本批示附件,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廢止第114/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研究生獎學金發放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宗旨

    本規章訂定研究生資助發放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發放研究生獎學金的規範。

    第二條

    適用範圍

    一、於申請日已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者,可申請研究生獎學金。

    二、為學習或進修研究生課程所需的語言培訓課程,不獲發獎學金。

    第三條

    獎學金的名額和金額

    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訂定每年的獎學金名額和金額。

    第四條

    獎學金的發放期

    一、獎學金每年分三期發放,每期為三個月。

    二、獎學金的發放並非每年進行,但根據本規章規定的獎學金續期發放除外。

    第五條

    獎學金獲獎者的義務

    獎學金獲獎者的義務為:

    (一)在澳門開立活期銀行賬戶;

    (二)未經委員會事先許可,不得更改收取獎學金的開戶銀行及銀行賬號;

    (三)通訊地址有變,須通知委員會;

    (四)未經委員會許可,不得同時領有其他獎學金、助學金或津貼;

    (五)須於完成碩士學位課程或博士學位課程後的六個月內遞交有關證明文件,並以紙本,以及資訊或電子的載體形式向委員會遞交有關論文;

    (六)未經委員會事先許可,不得更改已訂定的博士學位課程研究計劃的課題。

    第二章

    獎學金的發放

    第一節

    獎學金之首次發放

    第六條

    遞交申請

    遞交研究生獎學金申請的期限為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而有關申請文件須遞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第七條

    申請文件

    一、申請者在申請獎學金時須遞交已填妥的專用表格及下列文件:

    (一)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副本;

    (二)個人履歷;

    (三)高等教育學歷證書及高等課程各科所獲分數的成績表;

    (四)由所入讀的高等院校發出的課程簡介;

    (五)所入讀的高等院校發出的報名證明文件、錄取通知書或註冊的證明文件;

    (六)兩名學術界或專業界資深人士的推薦信;

    (七)申請博士學位課程獎學金者須提交一份研究計劃。

    二、為評審的需要,委員會可要求申請者提供其他文件或作補充說明。

    三、申請過程中的各項費用由申請者承擔。

    第八條

    申請的評審

    一、委員會根據申請者擬修讀課程的意義,以及申請者的履歷甄選發放獎學金。

    二、有關甄選的評審將考慮申請者在學術、專業和科研方面的經驗,尤其是:

    (一)高等教育學歷及成績;

    (二)研究課題對澳門社會的利益;

    (三)申請者所發表的研究成果,特別是與其修讀課程的研究範疇有關的成果。

    三、委員會有權在必需時就申請者的評審徵詢專家的意見。

    第九條

    公佈結果

    申請者的獲獎結果名單於申請截止日起計一百二十日內除在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以張貼告示形式公佈外,並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較多人閱讀的一份中文及一份葡文報章以刊登公告的形式公佈。

    第二節

    獎學金的續期

    第十條

    續期

    根據本規章之規定,獎學金可延續發放,直至課程最短期限結束為止,但該期間不得超過三年。

    第十一條

    續期的條件

    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獎學金獲獎者可獲延續發放獎學金:

    (一)所修讀課程已獲發放本獎學金,課程最短期限超過一個學年或兩個學期;

    (二)提交於新學年修讀有關課程的證明文件;

    (三)成績及格,平均分不少於13分(20分制)或65分(100分制);

    (四)獎學金獲獎者須提交年度學習報告,並須附同有關導師對其已開展的研究表示稱許及贊同其下一個階段的研究計劃的意見。

    二、上款(一)項至(三)項所述的條件適用於碩士學位課程獎學金的續期申請;而(一)項、(二)項及(四)項所述的條件則適用於博士學位課程獎學金的續期申請。

    第十二條

    續期的申請

    一、申請獎學金續期應填寫專用表格並連同以下文件一併遞交:

    (一)上條第一款(一)項至(三)項所述條件的證明文件適用於碩士學位課程獎學金獲獎者;而(一)項、(二)項及(四)項所述的文件適用於博士學位課程獎學金獲獎者﹔

    (二)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副本。

    二、獎學金的續期須於每年九月申請。

    第三章

    最後條款

    第十三條

    預審

    申請者未按本規章規定的期限內遞交申請所需的全部文件,不能參加甄選。

    第十四條

    獎學金的撤銷

    不遵守本規章的規定,尤其是出現如下情況時,已發放的獎學金會被撤銷:

    (一) 未履行本規章第五條(四)及(五)項的義務;

    (二) 遞交有關申請文件時提供虛假聲明或遺漏重要的事實。

    第十五條

    罰則

    一、 倘被證實存在上條所指的任何情況,委員會可隨時決定撤銷獎學金,且不妨礙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權利。

    二、 獎學金倘被撤銷,有關獎學金獲獎者須即時歸還所有收取的款項。

    第十六條

    規章的修訂

    一、 本規章的修訂可在任何時間進行,修訂公佈後只對之後的獎學金申請生效,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 有關修訂公佈後並不侵害既得的法律利益。

    第十七條

    遺漏情況

    本規章倘有遺漏及因行使本規章而產生的疑問,由委員會負責解決。

    第十八條

    最後規定

    按一般法律規定,可對委員會的決議提起司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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