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博彩監察協調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67,900.00(澳門幣貳拾陸萬柒仟玖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博彩監察協調局一項金額為$267,900.00(澳門幣貳拾陸萬柒仟玖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雪萬龍,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財政處處長林培源,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科長李萬奴,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科長余敬方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勞工事務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626,000.00(澳門幣陸拾貳萬陸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勞工事務局一項金額為$626,000.00(澳門幣陸拾貳萬陸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黃志雄,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財政處處長歐陽文標,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Edmundo dos Remédios Lameiras,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李杏群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文化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以及載於第79/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09,000.00(澳門幣壹拾萬玖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文化局一項金額為$109,000.00(澳門幣壹拾萬玖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行政暨財政處處長羅麗薇,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會計暨物力資源科科長張詠鸞,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Cláudia Anok;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尹兆莊;
候補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梁美儀。
本批示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624,200.00(澳門幣叁佰陸拾貳萬肆仟貳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一項金額為$3,624,200.00(澳門幣叁佰陸拾貳萬肆仟貳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家豪,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高級技術員侯靜容代任;
委員:一等技術員古夢思,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一等技術輔導員陳淑儀代任;
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傅婉婷,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關嘉俊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通過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b)項和第八款、第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3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姍桃絲擔任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由二零一三年三月四日起續期兩年。
二、給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主任等同於第15/2009號法律附件表一欄目一所載局長薪俸點的報酬。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文化產業委員會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56,5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陸仟伍佰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文化產業委員會一項金額為$156,5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陸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張素梅,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王勁秋;
委員:首席技術員劉少梅;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呂思薇。
本批示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二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運輸基建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90,500.00(澳門幣玖萬零伍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運輸基建辦公室一項金額為$90,500.00(澳門幣玖萬零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李鎮東,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雷穎茹;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麥海蘭;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容可琪;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梁珮玲。
本批示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二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經濟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32,166.00(澳門幣貳拾叁萬貳仟壹佰陸拾陸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經濟局一項金額為$232,166.00(澳門幣貳拾叁萬貳仟壹佰陸拾陸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蘇添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若兩者皆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行政暨財政處代處長Lídia Maria dos Santos Rodrigues Dias,或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代處長Lídia Maria dos Santos Rodrigues Dias,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若兩者皆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伍珍華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余慧君,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彭冠豪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財政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40,000.00(澳門幣貳拾肆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財政局一項金額為$240,000.00(澳門幣貳拾肆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鍾聖心,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行政暨財政處處長代任,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張祖強;
委員:財政及財產管理科科長周美翠;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阮紹祖;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羅金雲。
本批示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88,500.00(澳門幣貳拾捌萬捌仟伍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88,500.00(澳門幣貳拾捌萬捌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馮少榮,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副主任唐偉良;
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郭玉芬;
候補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張瑩暉;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劉皚瑩。
本批示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二月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統計暨普查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96,100.00(澳門幣貳拾玖萬陸仟壹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統計暨普查局一項金額為$296,100.00(澳門幣貳拾玖萬陸仟壹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楊名就,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局長程綺雲代任;
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余玉蘭;
委員: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梁鴻福,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候補委員:人員、一般文書處理暨檔案科科長胡寶華;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黃潔慧。
本批示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二月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740,500.00(澳門幣柒拾肆萬零伍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一項金額為$740,500.00(澳門幣柒拾肆萬零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姍桃絲;
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莊綺雯;
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詹慧珊;
候補委員: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陳碧霞。
本批示由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二月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59,5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玖仟伍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項金額為$159,5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玖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潘樹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局長郭鳳美代任;
委員:行政管理廳廳長余麗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陳凱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一等技術員林慧儀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二月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澳門監獄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4,000.00(澳門幣貳萬肆仟元整);
在該監獄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澳門監獄一項金額為$24,000.00(澳門幣貳萬肆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黃妙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若兩者皆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財政及財產處處長鄧敏心或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及財產處處長鄧敏心,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李德芬;
候補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謝凱琪;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施聰玲。
本批示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二月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58,2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捌仟貳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項金額為$158,2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捌仟貳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陳漢平;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劉麗群;
委員:一等技術員盧貴珍;
候補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區海芝;
候補委員:一等地形測量員郭嘉儀。
本批示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二月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一三年二月五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