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003號及第7/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5/2001號行政法規《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一)項、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鄭渭茵為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副主任,自二零一三年二月六日起為期兩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法務公庫的預算承擔。*
* 請查閱:更正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委任鄭渭茵擔任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副主任一職的依據如下:
學歷:
管理及培訓課程:
專業簡歷: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技導航(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Oracle資料庫支援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