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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6/2011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23/2011

刊登日期:

2011.6.7

版數:

1272

  • 修改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二款及第四款。
相關法規 :
  • 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 - 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
  •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 - 行政法務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2011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二款及第四款修改如下:

    “二、在工程或取得財貨及勞務的程序方面,不論有關金額為何,所授予的執行權限包括下列權限:

    (一)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二)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三)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四、在財政及財產資源管理方面,所授予的執行權限受下列限制:

    (一)如屬許可工程或取得財貨及勞務的競投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估計值上限為澳門幣三千萬元;

    (二)如屬許可工程或取得財貨及勞務的費用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幣一千八百萬元;

    (三)如獲許可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則上項所指權限的有關金額上限為澳門幣九百萬元。”

    二、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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