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6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一一年九月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警 察 總 局

通 告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九月二日的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通過考試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警察總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二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入職開考以考試方式進行。開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之有效期於有關空缺被填補後屆滿。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2.1.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2.3. 具備資訊範疇學士學位的人仕;或符合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三條第一款。

3. 報名方式及地點

3.1 投考人須填寫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專用印件(格式七)連同下列應遞交之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到澳門南灣大馬路730至804號中華廣場十六樓警察總局資源管理廳。

3.2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履歷。

3.3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履歷;

d)由任職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時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為參加開考而所需之工作評核。

投考人如屬警察總局人員,可豁免遞交上述a)、b)和d)項所指的文件,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已存放在其個人檔案內。

4. 工作性質

二等高級技術員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及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5.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之表二第六級別內所載的430點。

6. 甄選方式

甄選分為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是淘汰性質,並使用以下的評分方法及比例:

第一階段:

知識考試——百分之五十。

第二階段:

a)專業面試——百分之四十;
b)履歷分析——百分之十。

知識考試以筆試形式進行,最多不超過三小時。知識考試得分低於百分之五十者,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第二階段之考試。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之特點,確定及評估與投考人之專業資歷及專業經驗有關之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之學歷資格、專業資格、專業資歷及經驗,曾任工作及專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7.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7.1 法律知識:

I.《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II. 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III.《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a)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b)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c)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d)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e)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f)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g)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h)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i)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IV. 澳門特別行政區警察總局有關的法律及行政法規:

a)第1/2001號法律
b)第5/2009號行政法規
c)第16/2010號行政命令

V. 有關工程、資產與勞務之取得的開支制度:

a)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中文參考文本載於澳門法律網頁:www.macaolaw.gov.mo);
b)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中文參考文本載於澳門法律網頁:www.macaolaw.gov.mo);

VI. 行政當局在資訊方面的活動協調機制:

a)五月二十四日第39/GM/96號批示

7.2 專業知識:

——資料庫的設計、開發及管理:包括MS SQL Server及Oracle等;
——微軟系統伺服器安裝及設定:包括Windows Server、Web Server、Email Server、Domain Server、DNS Server及SQL Server等;
——應用程式的編寫:包括Delphi、ASP.net、C#、ASP及Java等;
——資訊系統的分析及開發:包括Client/Server及Web等;
——資訊保安及網絡保安;
——區域網絡及廣域網絡的網絡架設、管理及操作;
——內聯網及國際互聯網;
——一般應用軟件及資訊網絡硬件的知識。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布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8.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範。

9.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鄺耀漢

二等高級技術員 鄭奇添

候補委員:資源管理廳廳長 陳思敏

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永祺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 白英偉


新 聞 局

公 告

按照行政長官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九日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的方式,為新聞局之公務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5樓新聞局大堂,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公 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本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五缺,以審閱文件、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一般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暨公職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為期十天,自本公告公布日起計。開考的公告已在二零一一年八月三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布。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法 務 局

公 告

本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顧問文案一缺,經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七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公告。現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公布,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內。

根據同一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梁葆瑩


民 政 總 署

公 告

氹仔東亞運大馬路設置單車徑工程——第二期

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2. 施工地點:氹仔東亞運大馬路。

3. 承攬工程目的:氹仔東亞運大馬路設置單車徑工程——第二期。

4.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5.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6. 臨時擔保:澳門幣叁拾萬元正($300,000.00),以現金存款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7.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每次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再扣除5%,作為此將要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8. 底價:不設底價。

9.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0.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民政總署大樓,文書及檔案中心。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正(標書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兩種官方語言其中一種編製)。

11.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六字樓,民政總署培訓中心禮堂。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正。

為了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2.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有關圖則、承投規則、招標方案及其他補充文件,可於本通告刊登之日起至開標日止,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南通商業大廈十七字樓民政總署道路渠務部查閱。

有興趣者亦可於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前,向有關部門取得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幣壹仟元(按照第74/99/M號法令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13. 工期:此工程之工期不得超過150 天。

14. 標書評核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工程總造價及各項單價 65%
——合理工期 10%
——施工計劃:

i. 工序的仔細度和建議 4%

ii. 工序之連貫關係 2%

iii. 施工計劃期的適用性及可行性 2%

——施工方案及建議 7%
——對類似工程之經驗 5%
——材料質量 5%

15.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南通商業大廈十七字樓民政總署道路渠務部,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羅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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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及安裝公園及休憩區設施”

公開招標競投

為進行“購買及安裝公園及休憩區設施”公開招標,有關承投規則、招標方案及其他補充文件,可於本通告刊登之日起至開標日止,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南通商業大廈十八字樓民政總署建築及設備部查閱。

有興趣者亦可於二零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五時前,向有關部門取得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幣壹佰元($100.00)(按照第63/85/M號法令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正。競投人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大樓地下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伍萬元正($50,000.00)。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抬頭為“民政總署”的支票或銀行擔保書,於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於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六字樓)舉行。根據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由二零一一年九月十九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南通商業大廈十八字樓民政總署建築及設備部,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羅永德


退 休 基 金 會

通 告

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決議,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刊登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4/201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二款之規定,進行新的永久性授權,以確保退休基金會良好運作,履行法律所賦予之職責。

I. 基此,授予及轉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楊儉儀主席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在作出所有關於退休基金會範圍內之行為的所需權限,尤其:

1. 編制退休基金會工作計劃、本身預算草案及管理帳目,以及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年度財務報表;

2. 收取退休基金會的收入;

3. 根據監督實體及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指導方針管理財產;

4. 接受遺贈、遺產或贈與;

5. 准許將已失去效用之耐用品報廢及隨後以公開拍賣形式出售或銷毀;

6. 倘適用法例有所規定,准許退還保證金及以銀行擔保取替以存款或以現金所提供之保證;

7. 經核實合法性、已預留款項和已獲有權限實體的准許後,批准載於退休基金會本身預算內的費用之處理和結算;

8. 批准不超過澳門幣叁仟圓之交際費;

9. 批准工程與資產及勞務取得之開支,但以澳門幣柒萬伍仟圓為限;

10. 除上款所指開支外,亦可不論其金額多少批准因部門運作所需要之每月開支,如設施及動產之租金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11. 批准為人員、器具、設備、不動產及交通工具投保;

12. 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核准經公共郵政經營人就公共郵政服務已設信用之行使;

13. 確認在退休基金會內進行競投之判給卷宗;

14. 在授予之權限內,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名義,簽署所有應在退休基金會訂定的合同的公文書;

15. 在退休基金會職責範圍內簽署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或區外的機關或實體之文書;

16. 根據適用法律規定,許可退休及撫卹制度的受益人登記,以及命令中止或註銷有關登記;

17. 根據適用法律規定,批准退還或補扣退休及撫卹制度範圍內之不正確扣除;

18. 根據適用之法律規定,許可公積金制度的受益人登記,以及命令中止或註銷有關登記;

19. 根據適用法律規定,批准退還或補扣公積金制度範圍內之不正確扣除;

20. 許可按照第8/2006號法律第36及37條所作之申請;

21. 根據適用法律規定,准許在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範圍內投放供款項目的轉換;

22. 按退休基金會之存檔文件簽發證明書,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3. 確保人事管理及行使紀律懲戒權;

24. 核准退休基金會內部規章;

25. 簽署填補證書;

26. 授予職權及接受名譽承諾;

27. 許可續任以及許可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28. 以退休基金會名義簽訂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個人勞動合同及提供勞務合同;

29. 許可人員職程內之職階轉變;

30. 依法准許免職及解除合同;

31. 簽署退休基金會人員服務時間之計算及結算書,以及相關之聲明書;

32. 許可在法律所定限度內之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33. 許可工作人員參加在本地區舉行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類似活動;

34. 根據現行法例審批特別假期;

35. 根據現行法例審批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之年假累積;

36. 准許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之在職薪俸;

37. 決定工作人員前往香港執行公務,而有關行程按法例規定引致有權收取一天的日津貼;

38. 許可退休基金會的工作人員、退休金及撫卹金受益人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39. 根據每個個案適用之法律規定,得對預支定期金、津貼及補助之申請作出決定;

40. 促進及執行可提高行政效率的措施。

II.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得透過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的確認將有關權限轉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及主管人員。

III. 對於現授予及轉授予之權限,並不妨礙對在授權範圍內所作出之行為行使收回權及監察權。

IV. 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權限所作出之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V. 追認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自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在授予及轉授予權限範圍內所作之一切行為。

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楊儉儀

沙蓮達

雪萬龍

朱偉幹

葉炳權

第05/CA-PRES/FP/2011號內部批示

I. 根據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授權決議第二條,本人轉授監察及監督退休基金會各附屬單位的權限予沙蓮達副主席。

II. 本人並轉授下列特指權限予沙蓮達副主席:

1. 收取退休基金會的收入;

2. 准許將已失去效用之耐用品報廢及隨後以公開拍賣形式出售或銷毀;

3. 倘適用法例有所規定,准許退還保證金及以銀行擔保取替以存款或以現金所提供之保證;

4. 經核實合法性、已預留款項和已獲有權限實體的准許後,批准載於退休基金會本身預算內的費用之處理和結算;

5. 批准不超過澳門幣叁仟圓之交際費;

6. 批准工程與資產及勞務取得之開支,但以澳門幣柒萬伍千圓為限;

7. 除上款所指開支外,亦可不論其金額多少批准因部門運作所需要之每月開支,如設施及動產之租金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8. 批准為人員、器具、設備、不動產及交通工具投保;

9. 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核准經公共郵政經營人就公共郵政服務已設信用之行使;

10. 確認在退休基金會內進行競投之判給卷宗;

11. 在授予之權限內,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名義,簽署所有應在退休基金會訂定的合同的公文書;

12. 在退休基金會職責範圍內簽署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或區外的機關或實體之文書;

13. 按退休基金會之存檔文件簽發證明書,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4. 確保人事管理及行使紀律懲戒權;

15. 簽署填補證書;

16. 許可續任以及許可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17. 以退休基金會名義簽訂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提供勞務合同;

18. 許可人員職程內之職階轉變;

19. 依法准許免職及解除合同;

20. 簽署退休基金會人員服務時間之計算及結算書,以及相關之聲明書;

21. 許可在法律所定限度內之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22. 許可工作人員參加在本地區舉行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類似活動;

23. 根據現行法例審批特別假期及因個人理由之年假累積;

24. 許可退休基金會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25. 根據每個個案適用之法律規定,得對退休基金會的工作人員的津貼及補助之申請作出決定;

26. 促進及執行可提高行政效率的措施。

III. 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沙蓮達得透過行政管理委員會的確認,將有助退休基金會良好運作的適當權限轉授予主管人員。

IV. 對於現轉授之權限,並不妨礙對在授權範圍內所作出之行為行使收回權及監察權。

V. 對行使現轉授權限而作出之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VI. 追認行政管理委員會沙蓮達副主席自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在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之一切行為。

(經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第 06/CA-PRES/FP/2011號內部批示

事由:轉授予公積金制度廳廳長之權限

1. 繼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的決議,本人轉授予公積金制度廳廳長Fátima Maria da Conceição da Rosa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a)對所管轄的附屬單位進行協調及日常管理;

b)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c)核准假期表;

d)批准放假申請;

e)准許因個人理由之年假累積;

f)對人員之缺勤申請、遲到及有權豁免上班的情況作決定;

g)批閱日常用品之申請;

h)在其所管轄的附屬單位之職權範圍內,簽署存於本會文件的證明書,以及鑑證存於本會正本文件的影印本,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i)發出簡單之聲明書;

j)批准輸入資料於公積金制度供款人資料庫之資訊系統;

k)批准更新公積金制度於退休基金會網頁上所提供的資訊。

2. 轉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下列部門的公文:

• 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及海關;
• 立法會;
• 司法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體。

3. 公積金制度廳廳長Fátima Maria da Conceição da Rosa得透過行政管理委員會的確認將有助該廳良好運作之適當權限轉授予下設於公積金制度廳之處的處長。

4. 現轉授之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察權。

5. 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其在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之一切行為。

(經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第07/CA-PRES/FP/2011號內部批示

事由:轉授予退休及撫卹制度財務資源管理處處長之權限

1. 繼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的決議,本人轉授予退休及撫卹制度財務資源管理處陳楊智慧處長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a)對所管轄的附屬單位進行協調及日常管理;

b)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c)核准假期表;

d)批准放假申請;

e)准許因個人理由之年假累積;

f)對人員之缺勤申請、遲到及有權豁免上班的情況作決定;

g)批閱日常用品之申請。

2. 轉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下列部門的公文:

• 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及海關;
• 立法會;
• 司法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體。

3. 現轉授之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察權。

4. 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其在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之一切行為。

(經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第08/CA-PRES/FP/2011號內部批示

事由:轉授予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輔助處處長之權限

1. 繼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的決議,本人轉授予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輔助處陳劍鳴處長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a)對所管轄的附屬單位進行協調及日常管理;

b)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c)核准假期表;

d)批准放假申請;

e)准許因個人理由之年假累積;

f)對人員之缺勤申請、遲到及有權豁免上班的情況作決定;

g)批閱日常用品之申請;

h)在其所管轄的附屬單位之職權範圍內,簽署存於本會文件的證明書,以及鑑證存於本會正本文件的影印本,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i)發出簡單之聲明書;

j)批准退休人員組別津貼的發放和終止,尤指有關家庭、房屋、出生、結婚及喪葬之津貼;

k)批准輸入資料於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資料庫之資訊系統;

l)批准輸入現職人員組別之資料於財政局資訊系統廳內的人員適用系統。

2. 轉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下列部門的公文:

• 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及海關;
• 立法會;
• 司法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體。

3. 現轉授之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察權。

4. 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其在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之一切行為。

(經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第03/CA-VPRES/FP/2011號內部批示

事由:轉授予行政及財政處處長之權限

1. 本人行使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第05/CA-PRES/FP/2011號內部批示第III點規定之職權,轉授予行政及財政處鍾日暖處長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a)對所管轄的附屬單位進行協調及日常管理;

b)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c)核准假期表;

d)批准放假申請;

e)准許因個人理由之年假累積;

f)對人員之缺勤申請、遲到及有權豁免上班的情況作決定;

g)批閱日常用品之申請;

h)對退休基金會的工作人員有關家庭、房屋、出生及結婚津貼之發放和終止的申請作出決定;

i)許可退休基金會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j)簽署報到憑證;

k)簽署統計資料或人員狀況資料的函件予公共部門;

l)在其所管轄的附屬單位之職權範圍內,簽署存於本會文件的證明書,以及鑑證存於本會正本文件的影印本,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m)發出退休基金會人員的職務法律狀況或薪俸狀況之聲明書及同類文件,以及確認該等文件之影印本;

n)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核准經公共郵政經營人就公共郵政服務已設信用之行使;

o)透過嚴格遵守行政機關訂定的規則及現行法例,管理及監控存於退休基金會之常設基金,以使在急需及不可延期時用該款項以取得資產及勞務,唯每項取得的款項不得高於澳門幣壹仟元。

2. 轉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下列部門的公文:

• 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及海關;
• 立法會;
• 司法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體。

3. 現轉授之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察權。

4. 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其在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之一切行為。

(經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沙蓮達

第04/CA-VPRES/FP/2011號內部批示

事由:轉授予組織及資訊處處長之權限

1. 本人行使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第05/CA-PRES/FP/2011號內部批示第III點規定之職權,轉授予組織及資訊處羅禮堅處長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a)對所管轄的附屬單位進行協調及日常管理;

b)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c)核准假期表;

d)批准放假申請;

e)准許因個人理由之年假累積;

f)對人員之缺勤申請、遲到及有權豁免上班的情況作決定;

g)批閱日常用品之申請。

2. 轉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下列部門的公文:

• 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及海關;
• 立法會;
• 司法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體。

3. 現轉授之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察權。

4. 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其在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之一切行為。

(經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沙蓮達


經 濟 局

通 告

商標的保護

設計及新型的保護

授權的發明專利之延伸

發明專利之延伸的保護

發明專利的保護

實用專利的保護

———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一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名 單

為履行關於給予私人及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財政局公佈二零一零年度第三季財政資助名單:

受資助機構 批示日期 撥給之金額 目的
澳門會計專業聯會

20/8/2010

$ 270,000

資助參加“2010年世界會計師大會”之部分費用。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於財政局

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主席 容光亮

———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且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八月十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報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彭倩體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鄧世杰

委員(候補):處長 譚麗霞

顧問高級技術員 劉嘉菲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公 告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人員編制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一年八月十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一條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17樓本局行政暨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鄺碧芳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二十條第六款)

於二零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資產帳戶   負債帳戶
外匯儲備 215,802,727,288.73   澳門幣負債 211,395,552,653.55
         

黃金及白銀

0.00  

金融機構存款

10,182,394,728.60

銀行結存

141,407,501,127.17  

特區政府存款

168,944,101,004.00

海外債券

52,604,932,642.71  

負債證明書

6,503,488,422.33

特別投資組合

21,722,235,255.39  

金融票據

12,504,500,000.00

其他

68,058,263.46  

其他

13,261,068,498.62
         
本地區放款及其他投資 13,972,463,879.60   外幣負債 205,186.30
         

流通硬幣

502,618,400.00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0.00

紀念硬幣

1,651,034.00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205,186.30

非流通銀幣

5,856,000.40      

流通硬幣套裝

308,768.64   其他負債 362,647,604.50

其他澳門幣投資

1,612,033,559.07      

外幣投資

11,849,996,117.49  

暫記帳項

362,647,604.50
     

其他帳項

0.00
         
其他資產 659,157,065.85   資本儲備 18,675,942,789.83
         
     

資本滾存

12,525,014,583.57
     

一般風險準備金

0.00
     

一般儲備金

4,943,032,077.99
     

盈餘

1,207,896,128.27
         
資產總計 230,434,348,234.18   負債總計 230,434,348,234.18
         
財務暨人事處
Lei Ho Ian, Esther
行政委員會
Anselmo Teng
António José Félix Pontes
Wan Sin Long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名 單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三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陳凱琳 7.18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其專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謝韻儀

顧問高級技術員 蕭結德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兩缺,經於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三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1.º 陸瑞儀 8.30
2.º 楊詠茹 6.82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一等技術員 劉敏儀

委員:二等技術員 梁偉良

特級技術輔導員 周文達

公 告

茲通知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以下空缺:

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公 告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有條件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的晉升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中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上述開考的通告已張貼於司法警察局人事及行政處。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通 告

按照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採購範疇)四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普通性和考核方式進行的一般入職開考。

報考申請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當本開考所指之空缺被填補後,其有效期隨即終止。

2. 報考條件

在遞交報考申請表之限期內,凡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且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指擔任公職的一般條件及具有學士學位的人士,均可報考。

3. 報考方式

報考人必須填寫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所指定之專用表格(可於印務局購買或該局網頁內下載),並攜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到龍嵩街司法警察局B座大樓五樓人事及行政處報名:

3.1. 與公職無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履歷 (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同時報考人須簽名,否則作沒有遞交論);

c)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以及各學年的成績表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3.2. 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履歷 (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同時報考人須簽名,否則作沒有遞交論);

c)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以及各學年的成績表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d)由任職機關發出之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曾任職務、現時所屬職程及職級、與公職之聯繫性質、在現職級及公職之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之工作表現評核。

報考人如屬司法警察局人員,以及上述a)和d)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放於其個人檔案內,則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為了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4. 職務性質

高級技術員(採購範疇)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及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尤其負責採購程序和財產管理範疇的行政工作。

5.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之表二第六級別所載的430點。

6. 甄選方式

甄選將以不超過三小時筆試的知識考試進行,並輔以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投考人可選擇以中文或葡文其中一種語言作答。每一階段均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分,准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分者,即被淘汰。

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第一階段:知識筆試:佔總成績50%;
第二階段:專業面試:佔總成績40%;
第三階段:履歷分析:佔總成績10%。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之學歷資格、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專業資歷、專業經驗、傑出之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之特點,確定及評估與投考人之專業資歷及專業經驗有關之專業條件。

7. 考試內容

甄選方法旨在評估准考人在下列範圍的知識程度:

I. 社會常識;

II.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III. 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IV.《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通則的補充規定;
• 經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第11/2007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獎賞制度;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第3/2009號法律——修改第8/2006號法律(帳戶的結算期限及形式);
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V. 司法警察局之法規:

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的職責及權限;
第9/2006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26/99/M號法令——司法警察局特別職程入職、晉升及培訓;
第32/98/M號法令——規範司法警察學校之職責、權限及內部組織;
第27/98/M號法令——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
第27/2003號行政法規——規範司法警察局特別制度職程的入職與晉升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程序;
第2/2008號法律——重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職程;
第28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司法警察局的證件及徽章;

VI. 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活動之法規:

• 經第22/87/M號法令第1/1999號法律附件三第六條及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41/83/M號法令——本地區總預算之編製及執行;
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布第6/2006號行政法規通過的——公共財政管理制度,該文本內已引入由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作出的修改;
第22/2008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接受的支付工具制度》;
第32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列明關於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確定及必要開支的負擔”的各項開支;
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澳門公共行政部門的預算修改及補充預算的相關步驟;
第38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公共行政範疇的部門及機構支付公共開支,以及透過出納活動提取款項時,得使用的工具;
第66/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公共收入及開支經濟分類的指示,以及公共開支職能分類的指示;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第40/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訂定登錄在《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活動間的撥款轉移程序;

VII. 有關工程、資產與勞務之取得的開支制度:

• 經第30/89/M號法令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22/84/M號法令(中文參考文本載於澳門法律網頁:www.macaolaw.gov.mo) ——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第74/99/M號法令——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若干廢止;
第25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為公共部門提供清潔和保安服務的僱員的最低工資;

VIII. 權限:

第6/2005號行政命令——行政長官授權;
• 經第28/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保安司司長;
第153/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
• 第01/DIR-PJ/2010號批示——將若干權限授予及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副局長;
• 第03/DIR-PJ/2010號批示——將若干權限授予及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副局長;

IX. 其他法規:

第7/2002號法律——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一般原則;
第14/2002號行政法規——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取得、管理及使用事宜的補足規定;
第23/2000號行政法規——公共機關之公證;
第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購置車輛的價格、汽缸容積及馬力規格;
第39/GM/96號批示——訂定行政當局在資訊方面之活動之若干協調機制;

X. 編寫建議書、報告書等文件和撰文。

各考試階段投考人均可攜帶上述法例作參閱,但不得使用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8.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副局長 張玉英

正選委員: 廳長 杜淑森

處長 楊春麗

候補委員: 處長 陳永紅

處長 何偉明

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澳 門 監 獄

名 單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七日之批示,並按照刊登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四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開考通告,批准澳門監獄招考“澳門監獄獄警隊伍人員培訓課程及實習”學員,錄取成績及格且得分最高的前六十名男性投考人修讀培訓課程及進行實習,並在修讀完成後,成績及格的投考人依次填補澳門監獄編制內獄警隊伍職程第一職階警員六十缺。投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及格之投考人:

排名

投考人編號 姓名 評分
1.º AE0609 黃斯源 13.37  
2.º AE0542 梁偉焜 13.31  
3.º AE0090 黃藝君 13.29  
4.º AE0539 唐富華 12.71  
5.º AE0133 陳應翔 12.60  
6.º AE0526 李永紳 12.51  
7.º AE0239 張健能 12.50  
8.º AE0122 李嘉杰 12.39  
9.º AE0459 陳智峰 12.35  
10.º AE0607 何子傑 12.34 *
11.º AE0442 蕭冠威 12.34 *
12.º AE0054 鄭家豪 12.23  
13.º AE0024 鄧智宇 12.21  
14.º AE0141 鄭偉光 12.19  
15.º AE0049 歐陽志成 12.17  
16.º AE0624 林華耀 12.13  
17.º AE0329 駱祖希 12.12  
18.º AE0502 勞一鳴 12.11  
19.º AE0073 李江峰 12.03  
20.º AE0145 陳偉建 11.99  
21.º AE0148 黃志豪 11.95  
22.º AE0102 譚偉麟 11.91  
23.º AE0189 王霖峰 11.90  
24.º AE0555 蘇振興 11.88  
25.º AE0511 梁成德 11.87  
26.º AE0113 郭子鋒 11.85  
27.º AE0419 郭文達 11.81  
28.º AE0005 劉嘉康 11.67  
29.º AE0345 林佑淮 11.59  
30.º AE0197 葉子恆 11.53 *
31.º AE0228 蔡志榮 11.53 *
32.º AE0407 林海峰 11.50  
33.º AE0163 余嘉銘 11.47  
34.º AE0484 曾建勝 11.45  
35.º AE0330 梁健榮 11.42  
36.º AE0694 何永傑 11.39  
37.º AE0089 黎永燊 11.14  
38.º AE0518 歐陽漢文 11.14  
39.º AE0132 李權鋒 11.12  
40.º AE0692 許曉龍 11.06  
41.º AE0136 倫仲鳴 10.86  
42.º AE0351 何啟聰 10.56  
43.º AE0087 蔡元兆 10.55  
44.º AE0116 歐陽浩華 10.53  
45.º AE0640 袁偉 10.28  
46.º AE0341 趙毅信 10.25  
47.º AE0447 李達 10.21  
48.º AE0295 凌進傑 10.18  

* 根據第13/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三款第(一)項之規定排列名次。

不及格之投考人:

序號 投考人編號 姓名

備註

1 AE0014 古立賢 b)、d)
2 AE0023 歐少鵬 b)
3 AE0033 蔡德明 a)、b)、c)
4 AE0056 郭滿華 b)、c)
5 AE0064 譚詠燊 b)
6 AE0095 梁志紅 d)
7 AE0104 陳子揚 a)、c)
8 AE0120 余嘉倫 b)
9 AE0123 劉子濠 c)
10 AE0135 趙家鴻 a)
11 AE0146 梁健邦 a)
12 AE0152 何志銘 a)、c)
13 AE0165 李駿豪 a)、c)
14 AE0170 黃俊研 a)、c)
15 AE0186 林志鵬 b)、c)
16 AE0201 梁文傑 a)
17 AE0204 張國福 c)
18 AE0219 甘冠威 b)
19 AE0231 蔡富 a)
20 AE0234 梁志偉 a)
21 AE0244 梁栢健 b)、c)
22 AE0245 高官明 a)
23 AE0249 曾子健 c)
24 AE0271 楊景雄 a)
25 AE0282 洪祜彥 a)、c)
26 AE0284 李耀威 a)、b)、c)
27 AE0298 黃江懷 a)、d)
28 AE0310 張品良 a)
29 AE0316 區敏強 a)
30 AE0317 林廣鴻 b)、c)、d)
31 AE0339 夏玉誠 b)、c)
32 AE0362 梁家勁 a)
33 AE0389 古兆倫 c)
34 AE0390 吳偉志 a)
35 AE0408 洪光耀 a)、c)
36 AE0415 李治邦 c)
37 AE0438 李國權 b)、c)
38 AE0455 林國平 a)
39 AE0465 吳仲衛 c)
40 AE0466 蕭楚麟 c)
41 AE0479 趙恆彬 a)、c)
42 AE0521 李文進 a)
43 AE0538 黃浩勤 d)
44 AE0558 周康寧 c)
45 AE0573 李啟超 a)、c)
46 AE0576 李錦山 d)
47 AE0577 陶永強 a)
48 AE0657 施金鑽 a)
49 AE0664 郭文龍 a)、c)
50 AE0665 張俊杰 b)、c)
51 AE0666 黃龍威 a)、b)、c)
52 AE0672 陳少平 c)、d)
53 AE0677 陳健成 d)

備註:

a)按照第13/200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四款的規定而被淘汰;
b)按照第13/2006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而被淘汰;
c)按照第13/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而被淘汰;
d)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二條第九款的規定而被淘汰。

按照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

主席:總警司 劉遠程

正選委員:總警司 林錦秀

候補委員:警長 鄺彩蓮


衛 生 局

通 告

第32/P/2011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提供電腦技術支援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一一年九月七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或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地庫一(C1)之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所需費用,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一一年十月六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一一年十月七日上午十時在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側之本局行政大樓地下“博物館”舉行。

投標者需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幣叁萬捌仟元正($38,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 “衛生局” 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通 告

第001/GTRC/2011號批示

為了提高澳門理工學院博彩教學暨研究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的運作效率,本人行使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第15D/CG/2011號決議第二款所賦予之權力,作出以下轉授權限的規定:

一、轉授予“中心”趙崇堅副主任,或其合法代任人,在“中心”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但主管及教職人員除外;

(二)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但主管及教職人員除外;

(三)決定缺勤是否合理,但主管及教職人員除外;

(四)除主管及教職人員外,批准進行超時或輪值工作,但有關超時或輪值工作不能超過法定上限;

(五)簽署工作人員服務時間及相關結算的證明,但主管及教職人員除外;

(六)批准澳門理工學院本身預算開支表內載明用於取得財貨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有關開支所涉及的財貨必須用於“中心”日常運作,且是載於財政局每年公佈之判給物品目錄清單內;

(七)批准有關工作人員、學生、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的保險;

(八)批准每月經常性開支,例如公積金供款、租賃設施及動產之費用、水電費、煤氣費、保安及清潔服務費、通訊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九)批准為工程或取得財貨和服務而進行競投或諮詢問價之工作,金額上限至$500,000.00(澳門幣伍拾萬元);

(十)管理及控制零用現金,該款項只限用於緊急和不可延遲的財貨和服務之取得,每次上限至$2,000.00(澳門幣貳仟元整)。

二、本批示所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刋登日起產生效力。

五、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中心”趙崇堅副主任在現轉授予的權限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博彩教學暨研究中心主任 鄭妙嫻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名 單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三缺,經於二零一一年六月八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一般晉升開考的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張敏玉 9.06 *
2.º 馬淑娟 9.06  
3.º 羅誠智 9.00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因公職年資較長。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二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李永光

正選委員:處長 盧貴芳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慧樺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公 告

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及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茲通知現為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進行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的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之告示板上。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環 境 保 護 局

名 單

環境保護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三缺,經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1.º 黃蔓葒 7.63
2.º 楊健思 7.61
3.º 馮詠阡 7.50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於環境保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局長 張紹基

委員:行政財政處處長 李少容

環境宣傳教育處處長 阮燕蓮